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在适用中的区别:解释技巧是结论制造者,解释理由是结论论证者。对一个用语做出一个解释,其支撑理由可以多种多样甚至越多越好,但是其解释技巧却只能选择一种。换言之,解释理由之间关系是并存关系,但解释技巧之间是排斥关系,即只可选择其一。例如,将组织卖淫罪中的“卖淫”解释为包括男性向不特定女性提供性服务,这种解释结论是合理的,为此可以提供多种解释理由(如文理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等),但是这种解释在技巧上属于扩大解释,不可能属于缩小解释。即对一个用语进行解释,不可能既进行扩大解释,又进行缩小解释。
解释技巧和解释理由之间不是对立排斥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关系。前者负责制造结论,后者负责论证结论。适用中如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的关系,传统理论所谓的“论理解释”是一个笼统概念,既包含解释的理由(例如当然解释、体系解释等),也包含解释的技巧(如扩大解释、缩小解释)。而文理解释主要是一种解释的理由,由于解释理由之间可以并存,解释理由与解释技巧也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因此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不是对立关系。对一个刑法用语,既可以做文理解释,也可以做论理解释。此外,解释技巧、理由与结论可采纳性的关系。一种解释技巧(例如扩大解释)即使是被允许的技巧,一种解释理由(例如当然解释)即使是被认可的理由,但其得出的结论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具有可采纳性,仍需具体判断,判断是否符合该罪名的罪状规定,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故此,实践中,按照体系解释,刑法分则中的“买卖”一词,均指购买并卖出;单纯的购买或者出售,不属于“买卖”的理解是错误的,而应该是单纯的出售也是“买卖”,例如贩卖自己制作的淫秽物品,也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将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行为,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属于当然解释是错误的,当然解释是指在出罪时,“举重以明轻”,在入罪时,“举轻以明重”,也即有轻重比较。将盗窃骨灰的行为认定为盗窃“尸体”,属于扩大解释是错误的,这是类推解释;而按照同类解释规则,对于刑法分则条文在列举具体要素后使用的“等”“其他”用语,应按照所列举的内容、性质进行同类解释是正确的。(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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