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胁迫程度的行为差异及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就此而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中的“胁迫”在程度上又有所不同)。那么,行为人2年内4次、5次盗窃的,当然构成盗窃罪,这就是当然解释的结论。此外,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由此可以解释“毁坏”,是指使主人失去财物的效用价值的行为,而不要求破坏财物的物理形状。

胁迫程度的行为差异及其对罪刑法定原则的影响

在通过解释技巧对一个条文术语得出一个结论后,必须提供理由,论证解释的合理性。解释理由十分丰富,适用常见的有:

文理解释:这是指根据文法、语法等来论证解释的含义是否属于刑法用语可能具有的含义。简而言之,需要考查该解释的含义在文理上是否讲得通。例如,“收买”一词有两个含义,收购以及用钱财或其他好处笼络人心,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中的“收买”不可能是指用钱财笼络人心。刑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其中的“收买”也不可能是指收购。

体系解释:这是指根据体系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在刑法体系中是否协调合理。例如,从文义上看,“伪造”可以包含“变造”,但是我国刑法在伪造货币罪之外又规定了变造货币罪,那么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就不能包含“变造”。适用中,要注意其一,“同一用语的含义相对化”的问题。体系解释并不意味着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需要保持同一含义,相反,基于体系的协调合理要求,同一用语在不同条文中可以保持不同含义。例如,强奸罪的第1、2项法定刑升格条件均有“妇女”和“幼女”,而第3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为“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其中遗漏了“幼女”,基于对幼女的保护,其中的“妇女”应当包括“幼女”。如此,强奸罪的第1、2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与第3项法定刑升格条件中的“妇女”的含义范围就不同。其二,适用中还要注意“不同用语的含义同一化”问题,刑法中几个不同的用语也可以保持同一个含义,例如,“恐吓”“胁迫”“威胁”“敲诈”的含义均是以恶害相通告,使对方产生恐惧心理。(恐惧心理的程度,在抢劫罪里要求达到完全剥夺意志自由,被害人没的选,但在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里只需要达到部分剥夺意志自由、使意志自由有瑕疵即可。就此而言,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强奸罪中的“胁迫”在程度上又有所不同)。其三,同类解释规则的适用问题。立法者在描述罪状时经常使用“例示法”,也即先列举几个例子,然后用“等”“及其他”来概括兜底。对这些兜底规定的含义范围不能随意扩大,而应先总结所列举的例子的共同特征,然后用该共同特征来解释兜底规定的含义。例如,抢劫罪规定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这里的“暴力、胁迫”是指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因此,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其他的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法,如将被害人迷晕、灌醉等,而非泛指其他一切方法。[2]

当然解释:这是指根据形式逻辑来论证解释后的含义是否符合当然道理,在论证出罪时“举重以明轻”(重的行为都无罪,轻的行为更应无罪),在论证入罪时“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可以看出,当然解释其实也是体系解释的一种。例如,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2年内3次盗窃,属于多次盗窃,构成盗窃罪。那么,行为人2年内4次、5次盗窃的,当然构成盗窃罪,这就是当然解释的结论。适用中注意,当然解释所比较的两个行为应属于性质相同、程度不同的两个行为,如果性质不同,不能进行当然解释的推理。刑法第329条规定了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但没有规定抢劫国有档案罪,然而,抢夺都是犯罪,抢劫更应是犯罪,所以,抢劫国有档案的行为可以按照抢夺国有档案罪论处。可以主张“强制猥亵都是犯罪,强奸更应是犯罪”,但不能主张“强制猥亵都是犯罪,抢劫更应是犯罪”。此外,当然解释追求结论的逻辑合理性,但该结论并不必然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据“举轻以明重”(轻的行为都是犯罪,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入罪时,也要求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不能简单地以案件事实的社会危害性严重为由而以犯罪论处。(www.xing528.com)

历史解释:这是指根据历史的、发展的眼光从历史沿革的角度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这不同于探求立法原意的主观解释。例如,1979年刑法第183条将遗弃罪规定在“妨害婚姻家庭罪”一章中,其中,行为主体也即“扶养义务”仅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而1997年刑法第261条将遗弃罪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那么“扶养义务人”就不限于婚姻、家庭成员之间,儿童福利院的院长也可成为遗弃罪的主体。

目的解释:这是指根据刑法规范的保护目的为解释的结论提供合理性。规范的保护目的就是规范保护的具体法益,用一个罪名的保护法益,可以指导解释该罪的构成要件。例如,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保护目的不应局限于财物的物理形状,而应是财物的效用价值。由此可以解释“毁坏”,是指使主人失去财物的效用价值的行为,而不要求破坏财物的物理形状。因此,将他人的鸟放飞,也是一种毁坏财物。适用中需要注意,目的解释只是一种解释理由,能否得出该结论,还需要依靠解释技巧,此时可以扩大解释,但不能类推解释。例如,三更半夜给他人家里不断打恶意电话:“喂,我是外星人。”不能视为非法侵入住宅,因为“侵入”要求身体侵入。又如,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保护目的是住宅的安宁,但不能因此认为,一切破坏住宅安宁的行为都是非法侵入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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