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优化业务限制

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优化业务限制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中国目前是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界定的。具体而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还需遵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的要求,在上述“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未被规定在“正面清单”中的业务领域,则不得以律师的身份涉足。

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优化业务限制

对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及其代表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中国目前是以“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界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的内容实际上就是一种“法无允许不可为”的“正面清单”,它规定外国律师代表机构及其代表只能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的下列活动:第一,提供有关其母国法(已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国家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方面的咨询;第二,接受当事人或者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办理其母国的法律事务;第三,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第四,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第五,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

同时,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又进一步规定了“负面清单”,即代表机构及其代表不得从事管理条例第15条第1款、第2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代表机构不得聘用中国执业律师,聘用的辅助人员不得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不能以律师身份在中国境内参与诉讼活动。不能就合同、协议、章程或其他书面文件中适用中国法律的具体问题提供意见或证明。不能就适用中国法律的行为或事件提供意见和证明。不能在仲裁活动中,以代理人身份对中国法律的适用以及涉及中国法律的事实发表代理意见或评论。不能代表委托人向中国政府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办理登记、变更、申请、备案手续以及其他手续。

实际上,很多国家都在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方面采用了这种“允许”与“禁止”相结合的模式。在将来,如果中国允许外籍律师存在,那么可以从业务范围方面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和两种类型的外籍律师进行区分。具体而言,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还需遵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的要求,在上述“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所规定的业务范围内执业。

对于“外籍律师”,可以通过“正面清单”的形式列举出允许他们从事的业务,比如涉及中国法律的国际经贸、金融、海商、投资、商事仲裁、劳动等领域的非诉讼类业务。未被规定在“正面清单”中的业务领域,则不得以律师的身份涉足。(www.xing528.com)

对于归化到中国后,通过了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国律师执业资格的外国律师,考虑到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问题,可以通过“负面清单”的形式列举出他们不得涉足的领域,比如,可以禁止他们从事以下领域的法律事务:涉及中国国家主权和安全的案件、涉及中国政治体制的案件、法律明文规定的只适用于中国律师出庭的业务,以及刑事、行政、婚姻家庭、不动产买卖、重大商事诉讼、知识产权等领域的法律事务。

需要再次强调的是,对外国律师进一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需要从长计议,并要审慎评估和长远规划,不能贸然扩大开放。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