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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首先,修改完善两份主要法律文件。当前,调整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在华活动的主要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纳入到我国《律师法》的调整范围内来,其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更高。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可以适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及其代表。

调整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修改完善两份主要法律文件。当前,调整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机构在华活动的主要是《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和《司法部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这两份法律文件分别制定于2001年和2002年,是在中国加入WTO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在这20年中,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发生了较大的发展变化,这两部法律文件也需要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以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因此,需要对两部法律文件中存在的模糊不清之处进行明确,对矛盾混淆之处进行梳理,对规范缺失的地方进行立法弥补。

其次,对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与其他行政法规脱节的问题,可以通过对在华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身份进行立法明确的方式予以解决。外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称谓和从业范围上,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不能以律师的名义和身份在中国执业,驻华代表机构也不能以律师事务所的形式存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规针对的是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能适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代表。但需要看到的是,如果就从业活动的性质来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在向当事人提供有关其母国法律、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时,其行为符合法律服务的一般特征。因此,可以考虑将这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作为律师的一种特殊形式,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也可以视为律师事务所的一种特殊形式。(www.xing528.com)

基于此,我们可以考虑在《律师法》中确立我国的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进行监管的原则,同时明确规定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是我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特别形式。至于准入条件、从业范围、监管内容、惩戒措施等更为具体的内容,可以由《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及其执行规定来作全面安排。这样做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其代表纳入到我国《律师法》的调整范围内来,其法律位阶和法律效力更高。相关的行政法规也可以适用于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及其代表。另外,考虑到国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能会配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进行违规执业,所以应对这些国内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规定相关惩罚措施。[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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