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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外国法查明和司法协助机制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是由于立法层面的限制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准确查明外国法律内容和正确适用外国法律仍是司法审判和仲裁面临的难题。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无须举证;以及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也有协助的义务。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有必要积极拓展外国法查明途径,减少对外国法查明途径的限制,构建多元化的外国法查明机制。

建立外国法查明和司法协助机制

随着“一带一路”等国家倡议的稳步推进,我国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数量呈现出日趋增长的态势。但是由于立法层面的限制和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准确查明外国法律内容和正确适用外国法律仍是司法审判和仲裁面临的难题。查明外国法的方法主要有三种:当事人举证证明;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无须举证;以及法官依职权查明,当事人也有协助的义务。在当前形势下,我国有必要积极拓展外国法查明途径,减少对外国法查明途径的限制,构建多元化的外国法查明机制。北京、上海等一线城市可以考虑建立类似的外国法查明机制,并不断充实这个数据库,让法官和律师能快速查到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的判例,不仅能“查”到,更能“明”白,以满足全球化背景下日益增长的涉外民商事争议解决需求。

【注释】

[1]早在中国正式加入WTO之前,就有律师提出要加强律师行业的规模化和专业化,以应对入世后面临的挑战。参见贾午光、高宗泽主编:《迎接挑战——WTO与中国律师业》,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第118页。

[2]参见何云峰:“挑战与机遇:人工智能对劳动的影响”,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3]参见高奇琦、李松:“从功能分工到趣缘合作:人工智能时代的职业重塑”,载《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7年第6期。

[4]See World Economic Forum:“The Futureof Jobs:Employment,Skillsand Workforce Strategy for the Fourth Industrial Revolution”,Website:http://www3.weforum.org/docs/WEF_Future_of_Jobs.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5]参见张妮、杨遂全、蒲亦非:“国外人工智能与法律研究进展述评”,载陈金钊、谢晖主编:《法律方法》,山东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58~480页;国外还有一个专门呈现历年来法律与人工智能研究成果的网站:http://www.iaail.org/。

[6]参见张力行:“计算机法律信息检索与计算机法律专家系统——理论与实践”,载《中外法学》1989第3期。赵廷光:“论知识经济与法律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开发《法学系列专家系统》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载《现代法学》1998年第3期。

[7]参见张保生:“人工智能法律系统的法理学思考”,载《法学评论》2001年第5期;於兴中:“人工智能、话语理论与可辩驳推理”,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第3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版,第115~129页;唐昊涞、舒心:“人工智能与法律问题初探”,载《哈尔滨学院学报》2007第1期;梁庆寅、魏斌:“法律论证适用的人工智能模型”,载《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

[8]参见吴习彧:“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可能性及问题”,载《浙江社会科学》2017年第4期;白建军:“法律大数据时代裁判预测的可能与限度”,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9]参见吴汉东:“人工智能时代的制度安排与法律规制”,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易继明:“人工智能创作物是作品吗?”,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王迁:“论人工智能生成的内容在著作权法中的定性”,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梁志文:“论人工智能创造物的法律保护”,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

[10]参见胡凌:“人工智能的法律想象”,载《文化纵横》2017年第2期;司晓、曹建峰:“论人工智能的民事责任:以自动驾驶汽车和智能机器人为切入点”,载《法律科学》2017年第5期;袁曾:“人工智能有限法律人格审视”,载《东方法学》2017年第5期。

[11]参见王志良主编:《脑与认知科学概论》,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4~5页。

[12]参见翟振明、彭晓芸:“‘强人工智能’将如何改变世界——人工智能的技术飞跃与应用伦理前瞻”,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7期;陈自富:“强人工智能和超级智能:技术合理性及其批判”,载《科学与管理》2016年第5期。

[13]有学者根据具体言论所蕴含的实际语义,将人工智能的威胁论分为“工具性威胁”“适应性威胁”“观念性威胁”“生存性威胁”四种类型,并进行了一种哲学意义上的澄清和批驳。参见李恒威、王昊晟:“人工智能威胁与心智考古学”,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12期。

[14]See Lucien·Mehl,Automation in the Legal World,Mechanization of Thought Processes:Proceedings of a Symposium Held at the National Physical Laboratory on 24th,25th,26th and 27th November 1958.London:Her Majesty's Stationery Office,1959,pp.755-780.

[15]See Your AI lawyer will see you now:IBM's ROSS becomes world's first artificially intelligent attorney,Reported by Daily Mail Online on 16 May 2016.

[16]See Artifically Intelligent‘Judge’Developed which Can Predict Court Verdicts with 79 Percent Accuracy,Reported by The Daily Telegraph on 24 October 2016.

[17]参见黄从余:“‘法小淘’能否取代法律人?”,http://www.pafj.net/html/2016/shicisuibi_1028/65464.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18]参见郑戈:“人工智能与法律的未来”,载《探索与争鸣》2017年第10期。

[19]参见张扬武:“基于产生式的民事法律专家系统的研究”,载《电脑知识与技术》2013年第15期。

[20]参见武宏志、陈如松:“非形式逻辑和人工智能”,载《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6年第5期。

[21]参见龚怡宏:“人工智能是否终将超越人类智能——基于机器学习人脑认知基本原理的探讨”,载《人民论坛·学术前沿》2016年第7期。

[22]参见於兴中:“当法律遇上人工智能”,载《法制日报》2016年03月28日,第7版。

[23]参见洪大用:“环境社会学的研究与反思”,载《思想战线》2014年第4期。(www.xing528.com)

[24]参见蔡曙山、薛小迪:“人工智能与人类智能——从认知科学五个层级的理论看人机大战”,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4期。

[25]参见黄良洪、曹旭东、刘树铭:“法律领域的专家系统”,载《计算机工程与科学》1991年第1期。

[26]参见曾丽芳、郑若忠:“法律领域的知识表示”,载《计算机工程与科学》1994年第2期。

[27]See Artifically Intelligent‘Judge’Developed which Can Predict Court Verdicts with 79 Percent Accuracy,Reported by The Daily Telegraph on 24 October 2016.See Carl Benedikt Frey,Michael A.Osborne,The Future of Employment:How Susceptible Are Jobs to Computerisation,Website:http://www.oxfordmartin.ox.ac.uk/downloads/academic/The_Future_of_Employment.pd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28]参见[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9~23页、第52~63页。

[29]参见Phil McNally、Sohai Inayatullay:“机器人的权利——二十一世纪的技术、文化和法律(下)”,邵水浩译,载《世界科学》1989年第7期。

[30]实际上,人工智能从事简单的法律服务的情况已经出现了。参见“人工智能在法律中的应用”,雷锋网2017年3月17日报道:https://www.leiphone.com/news/201703/fuiajGkSfasZgNmy.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31]参见曹建峰:“人工智能法律服务的前景与挑战”,载http://www.tisi.org/4855,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3月20日。

[32]参见[美]理查德·A.波斯纳:《超越法律》,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页、第45~46页。

[33]参见[英]理查德·萨斯坎德:《法律人的明天会怎样?——法律职业的未来》,何广越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页。

[34]参见于群、任宗理:“执行模式智能化有效解决执行难”,载《人民司法(应用)》2016年第31期。

[35]参见张军华、顾建兵:“当审判工作遇上人工智能——江苏南通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11日,第4版。

[36]参见Phil McNally、Sohai Inayatullay:“机器人的权利——二十一世纪的技术、文化和法律(下)”,邵水浩译,载《世界科学》1989年第7期。

[37]See Yonghui Wu,Mike Schuster,Zhifeng Chen,et al,Google's Neural Machine Translation System:Bridging the Gap between Human and Machine Translation,Ar Xiv preprint arXiv,2016,1609.08144.

[38]相关新闻报道参见乐学:“无人驾驶汽车出车祸到底谁该负责?”,载http://tech.qq.com/a/20140818/00875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俞洁:“震惊:机器人真的杀人了!德国大众工厂一名工人死亡,人工智能安全问题再次引发热议”,载《新闻晨报》2015年7月3日,第A15版。

[39]参见张军华、顾建兵:“当审判工作遇上人工智能——江苏南通推进‘智慧法院’建设纪实”,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4日,第4版。

[40]参见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70~105页。

[41]参见张新宝:“把握法律人工智能的机遇,迎接法律人工智能的挑战”,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Culture/content/2017-06/29/content_7225800.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42]参见马彦峰、张法连:“‘一带一路’背景下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机制探究”,载《甘肃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7年第6期。

[43]根据根据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法学类”是指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法学门类下的法学类,其学科代码为0301,具体包括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信用风险管理与法律防控、国际经贸规则、司法警察学、社区矫正七个专业。

[44]参见黎明琳:“美国法律服务业发展的经验与启示”,载《改革与开放》2011年第6期。

[45]参见蒋安杰:“全国律协倾心奉献百科全书式工具书”,《法制日报》2017年6月28日,第9版。

[46]参见高凌燕:“共商、共享、共建 通路、通航、通商——中国律师服务‘一带一路’建设”,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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