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日本的法律服务市场基本上完全开放了,但是其开放过程却是缓慢而循序渐进的。日本基于国内法律服务市场保护的需要,一直抵制外国律师在日本设立分支机构,对外国律师服务的准入限制十分严格,将外国律师的业务限制在较狭窄的范围内。[38]截至2013年底,日本大约有40家至50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分别来自美国、英国、中国、挪威、爱尔兰、法国、意大利、瑞士、荷兰和澳大利亚等国家。[39]
(一)日本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历程
迫于欧美诸国的压力,日本国会于1986年5月23日通过了《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特别措施法》,有条件地允许外国律师在日本从事与外国法相关的法律服务,但对外国律师及其服务的限制十分严格。[40]加入WTO时,日本就其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问题在GATS中作出承诺,比如,服务必须由自然人提供,并且需要有商业存在;如果在日本以外国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则每年必须在日本居住180天,并具有商业行为。随后,日本对《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特别措施法》进行了适当修改,主要涉及外国律师与日本律师联合执业的问题。对于此次修改结果,美国和欧盟并不满意,它们要求日本进一步开放其法律服务市场。[41]1998年5月,日本又对《关于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特别措施法》进行了修改,如将“5年专业经验”的期限要求改为“3年专业经验”等,但是这些变动与美国和欧盟的要求仍有距离。日本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过程大致如下:
图9
2012年,日本开始考虑通过立法放松对外国律师的限制,允许外国律师在日本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等。[42]2019年,日本政府确定了《外国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特别措施法修订案》。根据该修订案,在日本律师协会注册登记所必需的3年执业经验当中,在日本执业的年数从原来的1年扩大到2年。该修订案放宽了作为国际调停代理人的“外国法事务律师”的必要条件,外国律师也可以与日本律师设立联合事务所。另外,外国律师在日本律师协会注册登记成为“外国法事务律师”后,就可以在日本开展其获得律师资格所在国法律的相关业务。[43]
日本对外开放其法律服务市场的过程中,一直坚守这样几项原则:一是互惠对等,外国律师可以在日本执业的前提是,其母国也允许日本律师进入;二是外国律师必须加入日本律师协会,接受该协会的指导和监督;三是外国律师不能涉足日本法律事务。[44]
(二)外国律师在日本提供法律服务的方式
1.以日本律师(弁護士)身份提供服务。日本允许外国律师根据日本的有关法律规定,取得日本律师(弁護士)执业证。但是,对以日本律师的身份提供服务的外国律师,日本明确要求其在日本设立的服务机构以提供服务,且只在GATS水平承诺的范围内对该国律师予以开放,而且该国律师在日本居住的时间也将受到限制。《关于外国律师从事法律事务特别措施法》的具体规定如下:
在互惠原则下,外国律师在母国执业3年以上的,经日本律师协会审核批准,可以在日本设立办事处,但应写明其取得执照的国家并只能称之为“外国法律事务律师”。
外国律师不能就日本法律问题提供咨询,不能在日本法院出庭,也不能与日本律师联合开业或雇佣日本律师;可以从事其本国的、国际仲裁案件的、第三国的法律业务以及除日本诉讼业务或行政程序之外的法律事务。(www.xing528.com)
外国律师可以与5年以上执业年限的日本律师,以办理诉讼代理等之外的法律事务进行合伙(第三次修改允许外国律师处理涉外法律案件的有关诉讼业务),但必须向日本律师协会报告一定的事项。外国律师应向日本律师协会登记,受其监督。
中国、韩国、新加坡等亚洲国家律师可参加日本司法考试,其他国家律师一般不能申请取得日本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可以授予日本律师资格。
2.以外国法律顾问的身份提供法律服务。在业务范围上,外国法律顾问只能提供有关其律师执业资格证授予国法律和国际法的咨询服务,也可以在日本参与仲裁,只要该仲裁适用的法律是允许外国法律顾问涉足的业务领域。同时,日本对外国法律顾问的从业范围作了限制。外国法律顾问在日本不能从事的业务包括:
第一,代理出席法庭或其他政府机构的司法程序,以及为这些程序准备法律文件;第二,就颁发其律师执业证的国家法律以外的法律包括日本法、第三国法和没在该国生效或已经失效的国际法提供咨询意见;第三,代办有关公证事务;第四,有关下列案件的服务活动,该案件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在日本的房地产权、工业产权、矿产权或其他需要在日本政府机构登记才产生的权利得以取得、丧失或变更。[45]
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日本独立运营,也可以与日本律师合伙运营。一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在日本开设一个分支机构,不得采取有限责任形式。律师事务所名称的使用不受限制,但应参照GJB(WTO承诺)的规定。对外国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中的持股比例不作限制。注册的外国律师可以通过其所属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雇佣日本律师,日本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外国律师。[46]
(三)日本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机制评析
第一,虽然日本在2012年开始放松对外国律师的限制,允许外国律师在日本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等,[47]但是依然对外国律师设有多种限制。比如,外国律师在日本申请成为外国法律顾问,需要有3年执业经验,但并不把该律师所有的执业时间都计算在内,且注册程序过于冗长;限制日本律师与外国律师合伙从事国际法律服务;外国法律顾问不能就非诉纠纷解决提供服务,不能在日本境内代理国际非诉讼纠纷案件。[48]
第二,虽然外国律师可以取得日本律师资格,在日本提供法律服务,其业务范围与普通的日本律师相同。但是,根据日本《律师法》的相关规定,外国律师或外国人基本上很难成为日本律师。日本虽然没有对参加司法考试者作出国籍限制,但作为司法修习生则必须要具有日本国籍,而司法修习是取得日本律师资格的必经程序。可见,日本《律师法》的规定使其作出的相关承诺不可能得到兑现。[49]此外,日本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极低,竞争异常激烈,平均每个考生要考5次以上才有可能通过。[50]日本人尚且如此,遑论外国人呢?所以,即使日本兑现其承诺,外国人取得日本律师资格的概率也极低。
第三,与美国和欧盟多数国家相比,外国法事务律师在日本从事的业务范围是十分狭窄的,外国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从事有关其母国法和在该国生效的国际法的咨询服务。在与日本律师的关系上,外国法律顾问可以与日本律师建立联合执业机构,但不得雇佣日本律师,不得与日本律师合伙。通过限制外国律师与日本律师的联合执业,日本排除了外国法事务律师通过日本律师来提供有关日本法服务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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