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地,律师在英国的社会生活和经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1]英国加入WTO时,相较于其他欧盟成员国,对外国法律服务业者的准入限制最少,所作出的承诺呈现框架化,比如,它在GATS中承诺,允许拥有大学学历和专业资格以及在法律领域有3年专业经验的律师在英国执业。目前,英国法律服务市场完全对外开放,英国欢迎外国律师到英国执业。外国律师申请到英国执业,不会受到太多限制,而且所需办理的手续很简单。英国律师可以雇佣外国律师,也可以与外国律师合伙。外国律师在英国既可以解释其母国法律和国际法,也可以解释英国的法律。2013年底,伦敦有来自40多个国家的200多家外国律师事务所。[22]
外国律师在英国执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以本国律师的名义执业,提供有关其母国法的法律服务;二是经过资格认定后,以英国律师的身份执业。[23]前一种方式又分为两类情况:第一类情况是不用登记的外国法律顾问,这一类外国律师可直接在英国提供法律服务,不需要经过审批,也不需要办理手续或获得执照。不过,他们在申请进入境时,需要获得英国移民局颁发的工作许可和英国内务大臣的同意函。此类律师的业务范围比较狭窄,只能从事与其母国法相关的咨询服务,不能与英国律师合伙,也不得雇佣英国律师。第二类情况是登记的外国律师(Registered Foreign Lawyers,RFL),这一类律师需要满足一系列的条件,比如,须来自被认可的司法管辖区,母国律师协会证明其执业行为良好,母国律师协会允许其与英国律师合伙,在母国拥有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等。此类律师在英国执业的方式比较灵活,能够从事的业务范围较大,但不能从事保留给英国律师的业务,如代理当事人出庭、提供遗嘱和产权转让等方面的法律服务等。[24]
作为欧盟成员国时,英国对来自欧洲经济区国家(European Economic Area)[25]和瑞士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给予一定的特殊待遇,他们可以就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律、外国法和国际法提供法律咨询,可以成为英格兰和威尔士的律师或大律师。而来自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外国律师,其业务范围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比如,不能从事一些与英国法律相关的事务。在出庭方面,经英国律师的引荐,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的律师可以直接在英国法院出庭。而非欧洲经济区国家和瑞士的律师可以申请以临时律师的身份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处理特定案件,但是需要提供证据材料来证明该律师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具有良好的品格和声誉,二是至少3年的持续出庭经历,三是没有因为犯罪或职业不当行为而被禁止在其母国执业或被暂停执业,四是具有专业资质证明。[26](www.xing528.com)
如果外国律师事务所不从事英国律师的保留业务,也不与英国的出庭律师或事务律师分成,则不办理执照也可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开设分支机构,其执业范围也不受限制。如果外国律师事务所希望与英国律师合伙,并从事保留给英国律师的业务,则需要申请获得英国律师业监管局(Solicitors Regulation Authority,SRA)颁发的机构认证牌照。另外,英国没有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名称作出特殊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某些词语是受到特殊“保护”的,比如,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外国律师事务所不能在自己的名称中使用“Solicitors”这个词,否则可能构成违法,除非业务活动中包含英国律师并受到英国律师业监管局的监管。[27]
英国之所以能够完全对外开放其法律服务市场,与英国律师业的成熟度、律师制度的完善度和一些先天竞争优势有着密切的关系。第一,上文论及,英国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地,很多律师事务所都有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历史,这些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大型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在专业化、规模化等方面已经达到了非常高的程度。英国完全开放其法律服务市场,非但不必担心其本国律师业受到冲击,反而能够吸引更多优秀的外国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人才来英国服务,这样可以进一步巩固它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的垄断地位。第二,作为普通法系的发祥地,很多英国本土的习惯、判例、法律规范都演化成为国际规则的重要内容。更何况,英语是当今世界上的最为通用的全球语言之一。这些都构成了英国律师业的先天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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