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各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经历了漫长的过程。1957年成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曾要求各签约国相互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但是许多成员国以律师业涉及国家公权力为由拒绝开放。直到20世纪70年代,各成员国才根据欧共体法院的判决逐步开放法律服务市场。20世纪90年代以来,在欧盟律师协会督促下,各成员国加快了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步伐。[15]《律师服务指令》《文凭指令》《永久执业指令》以及一系列欧共体法院判例,为欧盟成员国之间法律服务的自由流动提供了制度保障。[16]
欧盟的法律服务市场实行的是“双轨制”开放模式,即欧盟成员国的法律服务在其贸易区内部已经实现了极大的自由化,欧盟成员国的律师享有到其他成员国自由设立机构提供法律服务的权利。具体而言:第一,在欧盟成员国内部,一国律师经过登记后,可以在任何其他成员国提供服务,可以雇佣或受雇于东道国律师或其他成员国律师,可以与东道国律师或其他成员国的律师合伙执业或建立联合机构。第二,在业务范围上,与东道国的律师几无差别。第三,在东道国执业达到一定的期限、符合一定的条件后,可申请成为东道国的律师;即使不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以申请能力测试,通过后取得东道国律师的身份。第四,如果既没有在东道国登记也没有成为东道国律师,则可以根据1977年指令进入另一成员国提供临时性的服务。[17]
但是,对于非欧盟成员国的律师,欧盟的成员国只承担在GATS承诺范围内的开放义务。[18]根据中国商务部历年发布的《国别贸易投资环境报告》可知,欧盟成员国各自对专业服务进行规定,都设置了细致而复杂的标准,虽然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都不同程度地限制专业人员流动和市场准入。[19]具体而言包括:
第一,职业资质的限制。一般说来,律师要在欧盟成员国执业,都需要获得相应国家的律师职业资格。如果已获得某一欧盟成员国的律师职业资格,那么在另一欧盟成员国执业则相对容易。欧盟成员国对服务提供者的职业资质都制定了很高的准入标准,要求法律服务提供者的大学教育年限和从业经验在5年以上,并必须通过专业考试,成为该国专业协会会员。一些欧盟成员国对律师的国籍作出限制。例如奥地利、塞浦路斯、希腊、匈牙利、立陶宛、马耳他、斯洛文尼亚,要求拥有欧盟国籍才能参加该国的律师资格考试,而该资格是在欧盟及其成员国进行法律执业的必备要求。比利时和芬兰要求拥有欧盟国籍才能从事法律代理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在欧盟设立分支机构也受到各欧盟成员国具体的限制,比如在匈牙利,外国律师需要与当地律师签订合作协议才能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严格的条件和要求,使大多数外国律师很难取得欧盟成员国的律师职业资格。(www.xing528.com)
第二,业务范围和准入数量的限制。很多欧盟国家仅允许外国律师提供有关其母国法律和国际公法的咨询服务,禁止他们从事有关欧盟及其成员国或者第三国的法律业务,有的国家甚至不允许外国律师从事有关国际法的服务。部分成员国基于人口统计和地理数据设置数量限制,包括限制外国法律服务提供者的总量和地理距离等。
第三,服务定价的限制。欧盟在法律服务领域的收费并未完全自由化。尽管成员国不再制定官方价格,但有些国家还是对法律服务的费用制定了最低价格或建议价格。奥地利、德国和意大利对法律服务费用制定了最低价格,比利时、法国、希腊和西班牙对公证费用设定了最低价格,意大利、拉脱维亚限定了法律服务的最高价格,奥地利、比利时、法国和德国限定了公证费用的最高价格,奥地利、比利时、葡萄牙和西班牙对律师和公证人提出了价格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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