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之附件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之“二、具体承诺”之“A.专业服务”之“a.法律服务”规定:
代表处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外国代表处的业务范围仅限于下列内容:(a)就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及就国际公约和惯例向客户提供咨询;(b)应客户或中国法律事务所的委托,处理该律师事务所律师允许从事律师业务的国家/地区的法律事务;(c)代表外国客户,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处理中国法律事务;(d)订立合同以保持与中国律师事务所有关法律事务的长期委托关系;(e)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按双方议定,委托允许外国代表处直接指示受委托的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WTO专家审查结果显示,中国在总体上已经按照WTO协议兑现了法律服务方面的承诺。事实上,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程度要远远比WTO协议的规定走得更远、做得更多。WTO协议的规定是合法、合理的,如果中外律师事务所都能够严格按照WTO议定书和中国法律做自己的业务,双方完全可以相安无事。但是,问题就出在某些外国所驻华代表机构并没有按照规定做事,而是大量“抢滩”包含“中国法律事务”的业务。这种行为严重违背了GATS和中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法律服务不同于货物贸易,与其他服务贸易也有很大不同,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服务。加入WTO时,各国的法律服务承诺都比较少。法律服务承诺内容的谈判也都是单独谈、单独确定的,各成员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单独承诺。法律服务承诺不可能像贸易承诺那样,具有很强的普遍性。法律是上层建筑,涉及主权、政治,它开放的范围非常有限。
WTO体制下的法律服务贸易自由化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GATS强调的是各成员方应通过连续回合的减让谈判来逐步实现其自由化。一旦成员之间达成自由化协议,则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其他所有成员都可享受该协议带来的自由化成果。因此,中国根据在加入WTO时所作出的逐步开放自己的法律服务市场的承诺是无可厚非的,这并不违背WTO的相关规则。
可以说,中国一直在为法律服务市场的更大开放作出着自己的努力。尽管相对于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国家和地区,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程度尚有差距。[21]但是,相比于WTO大多数的成员方,中国法律服务市场对外开放的时间是及时的,开放的力度和进度也走在了前列。
总之,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一直以积极的姿态融入国际经贸体系中,其法律服务市场也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需要而逐步地对外开放。加入WTO以后,中国在扩大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方面所作出的努力是非常大的,不仅积极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履行入世承诺;还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尝试新模式,积累新经验。
【注释】
[1]参见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12页。
[2]1981年,外交部、司法部、国家外国专家局颁布了《关于外国律师不得在我国开业的联合通知》(〔81〕司发公字第287号)。
[3]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印发〈外国律师事务所办事处审批、管理工作操作规程〉的通知》(司发通〔1992〕003号)。
[4]司法部:《司法部关于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办事处有关事宜的通知》(司发通〔1992〕105号)。
[5]参见牛爱民、董宏君:“美国格杰律师事务所在北京设立办事处”,载《人民日报》1993年5月21日,第4版。
[6]参见毛磊:“一家国际律师事务所在京设办事处”,载《人民日报》1993年7月15日,第3版。
[7]参见毛磊、周立宪:“41家外国和境外律师事务所在华设办事处”,载《人民日报》1993年9月7日,第2版。(www.xing528.com)
[8]参见“君合纽约律师事务所在美开业”,载《人民日报》1993年7月2日,第3版。
[9]参见人民网“‘中国入世法律文件’附件9:服务贸易具体承诺减让表”,载http://www.people.com.cn/GB/jinji/20020206/66431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5月25日。
[10]See Rachel E.Stern and Su Li,The Outpost Office:How International Law Firms Approach the China Market,Law&Social Inquiry,Vol.41,No.1,2016,pp.184-211.
[11]排名第23的Mayer Brown包括了中国香港的孖士打律师事务所(Johnson Stokes&Master)。1863年,孖士打律师事务所(Johnson Stokes&Master,简称JSM)创立于中国香港。2007年,该律师事务所与美国律师事务所Mayer Brown合并。自此,The Mayer Brown Practices包括了三个单独的实体,即Mayer Brown LLP,Mayer Brown International LLP和孖士打律师行。新合并后的律师事务所在亚洲被统称为“孖士打律师行(Mayer Brown JSM)”。中国司法部2016年第165号公告将该所的香港部分“JSM(HK)”称为“香港孖士打律师事务所”。
[12]朱宝琛:“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与奋迅律师事务所获核准在上海自贸区设立联营办公室”,载《证券日报》2015年4月15日。
[13]林清容:“深圳引进首家外资律师事务所,市民在家门口可享国际法律服务”,载《深圳特区报》2016年5月24日,第A05版。
[14]参见“外资律师事务所在华面临本土对手的竞争压力”,载《华尔街日报》(中文版)2015年1月27日。
[15]参见“贝克·麦坚时为东方航空发行担保债券提供法律咨询”,载https://hi.online.sh.cn/content/2016-02/24/content_7730682.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16]参见《上海市律师协会简报第9期(总第150期)》,载www.lawyers.org.cn/info/87489f4d5e074956b01545be0351ee5f,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17]本部分“《条例》”是指《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
[18]王丽、冯建红、赵建文:“我国涉外法务遭外国律师事务所非法抢滩,本土律师吁加强监管”,载http://news.jcrb.com/jxsw/201009/t20100910_418198_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19]参见全海龙:“外国律所与国内律所征战20年,从竞争走向合作”,载《方圆》2012年总第328期,http://news.jcrb.com/jxsw/201210/t20121026_97210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20]参见白涛:“外国律师事务所争夺中国地盘”,载《民主与法制时报》2006年6月5日,第A13版。
[21]参见杨建锋:“上海自贸区法律服务业的开放与监管创新”,载《WTO经济导刊》2014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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