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中就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还作了以下承诺:第一,入世一年内取消了“三个限制”,即从2003年1月1日起,取消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设立的数量限制,取消开办城市的限制,取消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只能设立一个代表机构的限制。第二,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其代表从事不包括中国法律事务在内的下列业务活动:提供母国法律的咨询以及有关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咨询;办理母国的法律事务;代表外国当事人委托中国律师事务所办理中国法律事务;通过订立合同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保持长期的委托关系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中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第三,降低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的资历要求。[9]
GATS附件九的相关规定都比较原则性,不便于具体操作。为了履行入世承诺,规范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法律服务活动,国务院于2001年底颁布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司法部于2002年颁布2004年修正了《关于执行〈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将相关WTO规则和入世承诺转化为国内法规则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大大提高了国内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水平。现在,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中国任何城市申请设立代表处,且一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华设立多个代表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处及其代表的业务范围进一步拓宽,与中国律师的合作方式也更加灵活。
中国司法部每年都会发布上一年度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检验、获准在中国境内执业、提供境外法律服务的公告。根据历年公告和相关新闻报道,我们可以通过图表来展示2002年至2018年期间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数量情况:
图8 外国律所驻华代表机构的数量(www.xing528.com)
通过上面的图表可知,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开办代表机构的数量在总体上呈现平稳上升趋势。即便有所变动,幅度也不大,且多是由于相关律师事务所的战略调整或者兼并、破产等原因作出的,而非中国法律和政策上的原因。据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社会和法律研究中心在2015年发布的一份报告《The Outpost Office》,在1992年至2012年的20年间,平均每年有12个外国律师事务所在中国开设新的代表处,期间只有25家律师事务所因为战略原因而退出中国市场。由于合并和破产的原因,平均每年有7家律师事务所关闭其在中国的代表处。[10]这说明,中国对于外国律师事务所进入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所制定的准入标准是稳定可靠的。规章制度的可预期性和政策标准的长期稳定性,吸引了大量有实力的外国律师事务来到中国,并长期驻留。
《美国律师》排出的2015年全球前100名的9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国的大成律师事务所排名第6,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孖士打律师事务所排名第23[11],金杜律师事务所排名第34)中,有68家在中国设置了代表处,占70.1%;排名前50的47家外国律师事务所中,有42家在中国设置了代表处,占比高达89.36%;排名前30的28家外国律师事务所全部在华派驻了代表机构,占比高达100%。这说明,只要外国律师事务所有足够的实力和能力并且愿意来华设置代表机构,那么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门是向它们敞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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