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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律师事务所实力比较:国际竞争力问题的实证视角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图42015年国际排名前10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第三,规模状况。很多实力雄厚、规模巨大、国际知名度高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有的比中国律师事务所早出生了200多年。在《美国律师》公布的中国排名前35的律师事务所中,存续时间最长的是环球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4年。排名最后的是中大成律师事务所,人均创收为32.5万美元。中国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排名也比较靠后,排在第93位,人均创收为45.5万美元。

中外律师事务所实力比较:国际竞争力问题的实证视角

(一)国际排名前100的律师事务

为了更好地展现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国际顶尖律师事务所的异同,我们可以从律师事务的存续历史、人员规模、业务收入、人均创收、境外分支机构等方面进行比较。

1.2015年全球排名前100律师事务所的概况

第一,国别状况。根据《美国律师》在2016年9月16日公布的研究结果,全球排名前100的律师事务所的国别情况是美国75家,英国15家,中国3家[51],加拿大2家,德国1家,韩国1家,新加坡1家,澳大利亚1家,欧洲CMS律师事务所集团的国别不是很清晰。

图3 2015年国际排名前100律师事务所的国别

在这一份排名榜单中,美国律师事务所占据了75%,所占比重相当大。这或许是因为榜单的制作方是《美国律师》,它或多或少会更偏重于其本国律师事务所。但是,在综合考察其他几份排名榜单后,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在全球排名前100的律师事务所中,来自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至少要占50%以上,英国名列第二。实际上,我们通过观察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的国别情况也基本上可以判断出,美国和英国是全球法律服务市场的主要布局者,这两国的律师事务所在实力、规模、品牌、历史积累等方面都是其他国家的律师事务所所不能媲美的。所以,《美国律师》所制作的这份排名榜单大致可以反映出当前的客观状况。

第二,创收状况。在这100家律师事务所中,2015年总收入20亿美元以上的有10家,其中美国4家,英国5家,中国1家;10亿美元以上的有36家,其中美国22家,英国10家,中国3家,欧洲1家。下面通过图表来展现国际排名前10的律师事务所总收入。

图4 2015年国际排名前10律师事务所的总收入

第三,规模状况。在这100家律师事务所中,拥有2000名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有13家,其中英国7家,美国3家,中国2家,欧洲1家;拥有1000名以上律师的律师事务所有34家,其中英国12家,美国17家,中国3家,欧洲1家,澳大利亚1家。

图5 2015年拥有2000名以上律师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单位:人)

通过以上图表可知,与德同国际律师事务所(Dentons)合并后,大成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人数最多的律师事务所,达到6568名,比紧随其后的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多523名。排列第三、第四名的是英国的欧华律师事务所和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所拥有的律师分别为3756名和3372名。剩余的9家律师事务所拥有的律师都在2000名到3000名之间。可见,即便在这一梯队的内部,存在的差距也是很大的。

2.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的实力对比

通过交叉综合考察《美国律师》《钱伯斯亚太指南》和Acritas的荣誉榜单等排行榜,我们选取了15家在实力、规模、品牌等方面具有国际公认知名度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作为参考,与中国的一些知名律师事务所进行对比。

第一,存续时间。律师行业的成长和发展需要时间积累。很多实力雄厚、规模巨大、国际知名度高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都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有的比中国律师事务所早出生了200多年。

表12

续表

由上表可知,这些外国律师事务所都存续了一个多世纪,有的甚至存在了三个多世纪,这是中国律师事务所不能相比的。中国现代意义上的律师事务所大都产生于20世纪90年代,在此之前多是公办性质的国营律师事务所。在《美国律师》公布的中国排名前35的律师事务所中,存续时间最长的是环球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84年。

表13

当然,存续的时间长并不能代表一定是优秀的,创建的时间短也并不一定是做得差。中国的一些律师事务所在不到30年的时间内发展到可以在很多领域与已经存续百年的大型外国律师事务所同台竞技,说明中国律师事务所一直在不懈努力提升自我。但是,我们也应看到,有些东西确实是需要时间积累,比如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口碑、文化传统、人才培养制度等,这些都不是靠复制移植能够建立起来的,而是要靠不断地探索和积累的。比如,英国伦敦五大律师事务所组成了伦敦法律界的“魔术圆圈”(Magic Circle)[52],它们大都是历史悠久、品牌卓越的百年律师事务所。又如美国的“白头鞋”律师事务所(White-Shoe law firms),它们是位于纽约市和波士顿的服务世界500强公司的顶级律师事务所。实际上,像“魔法圈”“白头鞋”这样的称号,其本身就是一种品牌象征。总之,中国律师事务所要赶超外国的一些老牌律师事务所,还需要一些时日。

第二,创收对比。进入排行榜的中国律师事务所有3家,其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和香港孖士打律师行(Mayer Brown)因为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合并而具有了国际背景,完全来自我国的律师事务所只有金杜律师事务所一家。大成律师事务所创建于1992年,金杜律师事务所建立于1993年,两者迄今都只有二十多年的发展历史,它们能够跻身全球前50名,实属不易。但是,我们需要看到的是,《美国律师》的这份榜单主要以律师事务所在2015年的总创收为排名标准,排名不能只看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总收入,还应该看到其人均创收状况。

在全球排名前100的律师事务所中,人均创收100万美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共有40家:美国39家,英国1家。美国Wachtell,Lipton,Rosen&Katz律师事务所在2015年的总排名为第45,但人均创收排名为第1。它在2015年的总收入为8.315亿美元,律师数量为261人,人均创收为318.5万美元。排名最后的是中大成律师事务所,人均创收为32.5万美元。中国金杜律师事务所的排名也比较靠后,排在第93位,人均创收为45.5万美元。我们先看一下人均创收全球排名前10的律师事务所情况:

《美国律师》制作的中国排名前35的律师事务所榜单涵括了中国当前最优秀、最卓越的一批律师事务所,它们是中国律师行业的佼佼者,大部分都具有高度国际化的背景和专业化的团队。即便是这些国内领先的律师事务所,在人均创收方面与国际知名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比较起来,还是存在不小的差距。在这35家律师事务所中,人均创收低于10万美元的有15家,在10万美元至20万美元之间的有10家。下面通过图表来展现其具体情况:

图6 2015年人均创收全球排名前10的律师事务所

前文提及,中国律师事务所的人均创收与国际知名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相比还是有很大差距的,即便是在国内,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人均创收差距也是很大。在35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中,人均创收最高的是通力律师事务所,高达55.97万美元。这个数字在国际上的排名是多少呢?在全球前100的律师事务所中,人均创收排在第86位的是美国的Polsinelli律师事务所,其人均创收为57万美元;排在第87位的是美国的Ogletree,Deakins,Nash,Smoak&Stewart律师事务所,其人均创收为55.5万美元,那么通力律师事务所的人均创收排在两者之间。换言之,2015年中国人均创收最高的律师事务所,在全球人均创收排行榜中要排在第87的位置。这个差距并不算小。

第三,海外布局。前文论及,在衡量一国律师行业的发展程度时,该国律师事务所的海外布局也是重要参考因素。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很多大型外国律师事务所都积极开展海外布局,在世界各地开设分支机构。全球排名前100的律师事务所都在海外进行了布局,其中,大成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遍布全球54个国家,美国贝克·麦坚时国际律师事务所在全球47个国家进行了布局。在30个~39个国家布局的律师事务所有3家,欧洲CMS律师事务所集团的分支机构遍布34个国家,英国欧华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遍布32个国家,英国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涉及31个国家。另外,在20个~29个国家布局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有8家,在10个~19个国家布局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有20家,在1个~9个国家布局分支机构的律师事务所有67家。总之,这些国际知名的外国律师事务所有条件、有能力在全球法律服务市场进行战略布局。

图7 2015年中国排名前35律师事务所的人均创收情况(万美元)

相比较而言,中国律师事务所的全球布局则相对较少。2015年,海外分支机构最多的是与外资律师事务所合并后的大成律师事务所,它在全球54个国家设置了90个分支机构。除了大成律师事务所,盈科律师事务所和金杜律师事务所的分支机构也比较多,前者在海外有34个分支机构,涉及33个国家和地区;后者在海外有21个分支机构,涉及16个国家和地区。在中国排名前35的律师事务所中,在海外设有5个以上分支机构的,除了上述3家律师事务所外,还有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中伦律师事务所、德恒律师事务所,机构数量分别为10个、7个、6个、5个。中伦律师事务所的海外分支机构涉及三个国家,分别为英国、日本和美国。国浩律师事务所目前有3处海外分支机构,分别布局在法国巴黎、西班牙马德里、美国硅谷。协力律师事务所在日本大阪、法国巴黎、意大利米兰和新加坡设有分支机构。君合律师事务所的海外分支机构有2个,分别设在美国的纽约和硅谷。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的海外分支机构设在美国的西雅图。另外,在这35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中,还有11家律师事务所没有海外分支机构。

能否积极“走出去”,进行海外布局,在很大程度上代表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竞争资源的能力。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到,就海外布局能力而言,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总体上与全球排名靠前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存在较大的差距,这实际上反映出中国律师事务所的综合实力还没达到与这些历史悠久、实力雄厚的外国律师事务所同台竞技的能力。

当然,有无海外分支机构,并不必然代表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强弱。它只是衡量律师事务所综合实力的一个考量因素。中国律师事务所既不能为了“走出去”而“走出去”,更不能在自身条件尚未成熟,综合实力还有待提升的情况下,贸然地对外扩张。只有在自身足够强大的情况下,才可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海外布局。

(二)技不如人就怨不得别人吗?

经过40多年的快速发展,中国法律服务市场日渐成熟,律师事务所和律师队伍不断壮大。以前在讨论涉及国际经贸领域的业务时,很多中国涉外律师只能以“请教”的态度向外国同行学习。如今,中国很多优秀的涉外律师完全可以操着流利的外语与外国同行进行平等的交流沟通,甚至在某些领域已经超越了外国律师。

但是,我们也要看到,中国律师事务所在总体上还是与一些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竞争力仍然不够。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在品牌建设和制度规范方面是很多中国律师事务所无法企及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律师事务所管理、档案制度、文本制度、收费标准、考核准则等方面都还不如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做得专业和规范。比如,根据上海市司法局和上海市律师协会统计的数据,2002年、2010年上海市国内律师事务所的全行业创收分别为人民币13.6亿元和58.14亿元,同期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在沪的业务创收总额分别为人民币3.1亿元和23.02亿元。这意味着上海法律服务业的大半江山被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占据。总体上讲,目前上海大部分律师处于门槛较低的保民生领域,门槛较高的促发展领域则由少数中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代表处占据。[53]又如,近90%的境内企业在境外的投资与并购活动,从交易结构设计到谈判及交易文件起草等各项核心工作均被外国律师掌控。[54]

或许有人会说,中国律师行业自己实力不行,就不要抱怨被外国律师事务所占据优势。正所谓“技不如人,就怨不得别人”。但是,我们需要强调的是,任何事务的成长都是需要时间和机会的。中国律师行业的恢复发展只有40多年,而一些国际顶尖律师事务所均已有百年的历史。只有20多年甚至几年发展历史的中国律师事务所即使再优秀、再努力,要想赶超早已在业内树立起自己口碑和权威的百年大所,也是需要时日和积累的。培育一个市场就像是培育一棵树,当它还是幼苗的时候,需要进行必要的呵护和关怀,给它足够的空间和养分供它成长,让它有机会扎根发芽并成长到一定的规模。如果不对它采取任何维护措施,听之任之,任由它自生自灭,那么它可能还没生根发芽便被外界扼杀。历史的底蕴除了需要主观的努力,也需要时间的积累。更何况,中国优秀法律人才的培养还有待加强,已经成长起来的一批优秀律师在数量上还比较少,而且分散在各个律师事务所中,难以形成相互协作的团队力量来抗衡国际大型律师事务所。

从根本上说,竞争主体的实力现状是所有问题的根本所在,一国律师业的实力状况决定了它的法律服务市场的对外开放程度。为什么美国、英国的对外开放程度比较高?因为它们的律师事务所足够强大,不惧怕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竞争。中国律师业尚不具备这样的实力,也承受不了激烈竞争带来的生存压力。因此,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执业进行必要的限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中国律师业的成长。不难想象,如果全面对外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允许自由竞争和兼并收购,在实力和规模上占有优势的国际顶尖律师事务所会很快占领并主导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国内大量的中小型律师事务所将会面临“无饭可吃”甚至倒闭的前景。这并非是毫无根据的胡乱猜测。在过去几十年里,俄罗斯的法律服务市场高度对外开放,外国律师业可以十分自由地出入该国。这种政策所导致的后果是,俄罗斯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部分业务,特别是高端商事法律服务,被外国律师事务所占领,俄罗斯本土律师主要从事刑事代理业务,这还是因为俄罗斯法律禁止外国律师涉足该国的刑事诉讼。现在,俄罗斯也在考虑对外国律师业进行一定的限制。

总之,从现实发展状况来看,自改革开放至今,中国律师事务所只有40多年的发展历史,而一些大型国际律师事务所有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历史,它们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上深耕多年,竞争力强大。中国如果骤然大幅度降低或完全撤销涉外法律服务市场的准入门槛,大量实力雄厚的国际律师事务所将会蜂拥而入,这会对正处于成长发展期的中国律师业造成非常大的冲击,不利于中国司法环境的健全和完善。

【注释】

[1]参见尤陈俊:“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李栋:“讼师在明清时期的评价及解析”,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2期;潘宇:“清代州县审判中对讼师的禁制及原因分析”,载《法制社会发展》2009年第2期;邓建鹏:“清代讼师的官方规制”,载《法商研究》2005年第3期。

[2]参见[美]迪特里希·鲁施迈耶:《律师与社会:美德两国法律职业比较研究》,于霄译,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146~147页、第151~152页、第154~155页;参见[美]布赖恩·Z.塔玛纳哈:《走下神坛:美国法学院现状观察》,秦洁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2页。

[3]参见王志强:“辛亥革命后基层审判的转型与承续——以民国元年上海地区为例”,载《中国社会科学》2012年第5期;参见李在全:《变动时代的法律职业者——中国现代司法官个体与群体(1906~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8年版。

[4]以司法审判的形式来处理党内斗争问题,并注重律师的参与,代表了国家对法律职业主义的认可和接纳。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国家依然是主导性的力量。参见马克昌主编:《特别辩护——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纪实》,中国长安出版社2007年版。

[5]参见刘思达:“当代中国日常法律工作的意涵变迁(1979~2003)”,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2期。(www.xing528.com)

[6]参见何显明:“70年来中国现代国家治理体系的建构及演进逻辑”,载《浙江学刊》2019年第5期。

[7]参见张晓陵、杨春福编著:《律师与公证实务》,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7页。

[8]参见蒋超:“我国律师性质的流变与重塑——从‘本位主义’到‘自由职业’”,载《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

[9]参见“从0人到36.5万人,律师业四十年之变”,载http://www.sohu.com/a/250070799_657048。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8月28日。

[10]参见刘思达:《割据的逻辑: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生态分析》,上海三联书店2011年版,第17~34页。

[11]参见中国司法部发布:http://www.moj.gov.cn/lsgzgzzds/content/2016-12/02/content_6903061.htm?node=275。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3日。

[12]中国司法部:《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6/22/634_32512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13]参见司莉:“中国律师职业独立问题探析”,载《当代法学》2002年第5期。

[14]参见盛雷鸣、彭辉、史建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载《法学》2013年第11期。

[15]中国司法部:“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6/22/634_32512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16]《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63页。

[17]《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286页。

[18]参见章武生、韩长印:“当今世界律师制度发展的六大趋势”,载《中国律师》1994年第11期。

[19]参见“胡锦涛等指示要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维护司法公正”,载http://www.chinanews.com/n/2004-03-23/26/41698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20]参见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载《求是》2015年第1期。

[21]冉井富、周琰:“我国律师业务发展研究报告”,载《中国司法》2013年第6期。

[22]参见李树森:“大成与德同打造最大律师事务所”,载《人民日报》(海外版)2015年1月29日,第4版。

[23]目前研究律师事务所排名的机构有很多,国际上比较知名的有《美国律师》(The American Lawyer)、Acritas、《钱伯斯亚太指南》(Chambers Asia Pacific Guide)等机构。这些机构对全球律师事务所进行排名时所采用的方法和资料较为科学、可靠,得出的结论也相对更为权威。由于采用的标准和研究方法有所不同,各个机构之间所做出的研究结果也会有所出入。为了方便对比,本书将以《美国律师》的研究成果为主,并辅以其他机构的研究成果。

[24]这些中国律师事务所的收入数据基本上都是由它们自己提供,而中国法律服务行业的财务透明度和成熟度又相对较高,因此这些数据的真实性可以信赖。See Anna Zhang,“Revenues Climb at China's Biggest Firms”,载http://www.americanlawyer.com/id=1202766982153/Revenues-Climb-at-Chinas-Biggest-Firms,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3日。

[25]中国司法部:“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6/22/634_32512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26]参见张琰:“全国律协:打通‘一带一路’法律服务走廊”,http://cn.chinadaily.com.cn/2017-06/24/content_29870524.htm。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27]参见陈颖婷:“本市正努力打造涉外法律服务‘上海品牌’”,载《上海法治报》2018年7月2日,第A01版。

[28]相关数据来自这些律师事务所的官方网站。

[29]参见王闲乐:“私人合伙制律所的破冰之路”,载《解放日报》2018年10月7日,第1版。

[30]参见张千帆:“如何设计司法?法官、律师与案件数量比较研究”,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1期。

[31]See“ABA National Lawyer Population Survey Historical Trend in Total National Lawyer Population(1878~2016)”,美国律师协会和美国统计局公布的数据:http://www.americanbar.org/resources_for_lawyers/profession_statistics.html.https://www.census.gov/popest/data/historical/index.ht.

[32]参见王进喜:“美国律师业:历史与现状”,载《中国律师》2005年第9期。

[33]参见孙莹:“我国律师资源分布不平衡,司法部负责人呼吁关注民生”,http://china.cnr.cn/NewsFeeds/201212/t20121216_511572994.shtml,最 后 访 问 时间:2016年10月15日。

[34]参见白阳:“律师工作实现全国县级行政区域全覆盖”,新华社2016年3月30日报道: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16-03/30/c_1118492970.htm

[35]参见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全国律师队伍发展到27.1万人”,载http://www.moj.gov.cn/lsgzgzzds/content/2015-04/21/content_6053281.htm?node=281,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5日。

[36]参见王旭、李巍涛:“2015年北京律师行业发展与管理研究报告”,载殷星辰主编:《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161页。

[37]中国司法部:“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6/22/634_32512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38]参见山东省司法厅、山东省律师协会:《2019年山东省律师行业发展报告》,第5页。

[39]王旭、李巍涛:“2015年北京律师行业发展与管理研究报告”,载殷星辰主编:《北京社会治理发展报告(2015~2016)》,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第151~161页。

[40]中国司法部:《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6/22/634_32512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41]参见赵小鲁:“律师事务所的大小选择”,载《方圆律政》:http://www.fylz.com.cn/xgxw/201604/t20160427_1784000.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6年12月13日。

[42]林霞虹:“广州律师律所数量全国排第三”,载《广州日报》2016年5月31日,第A5版。

[43]See American Bar Association,Lawyer Demographics Year 2016.

[44]参见“全国政协召开双周协商座谈会 围绕‘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协商议政 汪洋主持”,载http://china.cnr.cn/news/20200418/t20200418_525058158.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 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人民群众利益——全国政协‘建设高素质的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双周协商座谈会发言摘登”,载http://www.cppcc.gov.cn/zxww/2020/04/22/ARTI1587515479870225.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45]参见丁相顺:《日本司法考试与法律职业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3年版,第233~235页。江国华主编:《外国司法制度》,武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30~231页。

[46]参见陈虹伟:“我国法学院校数量再创新高,如何评估质量专家细说标准”,载《法制日报》2006年1月19日。

[47]参见中国司法部:《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6/22/634_32512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48]参见冷帅等:《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探析(上)》,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5期。

[49]中国司法部:“2019年度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统计分析”,载http://www.moj.gov.cn/government_public/content/2020-06/22/634_3251200.html,最后访问时间:2020年9月19日。

[50]参见冷帅等:“中国涉外法律服务业探析(下)”,载《中国律师》2017年第6期。

[51]中国大成律师事务所(Dentons)和香港孖士打律师行(Mayer Brown)是由中外律师事务所联合而成,具有国际背景,本书将它们视为中国的律师事务所。像这样具有跨国联合而成的律师事务所还有很多,本书将以其总部所在地的国别为准。

[52]这五家律师事务所分别为: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年利达律师事务所、安理国际律师事务所、富而德律师事务所、司力达律师事务所。

[53]参见盛雷鸣、彭辉、史建三:“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立对法律服务业的影响”,载《法学》2013年第11期。

[54]参见辛红:“委员呼吁制定政策保护中国律师涉外服务”,载《法制日报》2010年3月8日,第06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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