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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涉外法律人才短缺与质量问题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到2005年底,中国法学院校的数量有559家。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日渐完善,这种粗放型的培养模式和行业准入门槛正在不断显现出弊端,对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二)缺乏实操平台当前,无论是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中国境内,涉外律师业务量其实并不饱和。对于中国律师如何“走出去”,相关政府部门是“有规划、有政策”,但是“无措施”,有的政府部门还持有某种偏见。

解决涉外法律人才短缺与质量问题

当前,我国涉外律师业在整体上呈现出规模小、数量少、分布散、业务杂、质量低、经验不足的特点,这导致它们在国际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力比较低,不能适应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格局和日益多元化的涉外法律服务需求。[44]究其原因,还需要从人才培养模式、行业准入门槛、实操训练平台等方面切入考虑。

(一)行业准入门槛过低

欧美国家,律师被视为社会精英,对律师的培养采用的是精英教育模式。基于对法律职业的重视,很多国家都设置了非常高的行业准入门槛。从事法律职业,不仅要有一定的法学教育背景,还要参加通过率非常低的职业资格考试日本韩国司法考试通过率都极低。[45]美国的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通过率虽然比较高,但是美国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也非常高,只有毕业于全美律师协会认定的法学院的学生才有资格报名申请,在实际上起到了将一大批人排除在行业之外的作用。总之,在很多国家和地区,法学科班出身和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进入律师行业的两大必备条件。

前文提及,中国的律师行业在“文革”时期几乎完全中断,法学院校均遭停办,这一时期法律人才的培养也基本停滞,我国法律服务市场存在着巨大的真空地带。1977年决定恢复高考之后,我国的法学教育才正式恢复。最早恢复法学教育的“五院四系”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为中国培养了大量的法律人才,此后越来越多的高校开始设置法学专业。到2005年底,中国法学院校的数量有559家。[46]随着法律毕业生的增多,法律服务市场的真空地带逐渐被填补,律师队伍的不断壮大确实为我国法治事业的建设和发展作出了非常大的贡献。到2019年底,本科学历的律师有35.33万多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律师有9.39万余人,博士研究生学历的律师有6600余人,本科学历以下的律师有1.9万余人。[47]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过去30多年我国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较为粗糙,法律行业准入门槛过低。第一,很多大专院校在不具备培养法科学生的条件下,竞相开设法学专业。师资配备跟不上,就由其他非法科的教师或者从其他学校借老师来上课。这种情况下培养出来的毕业生,其质量可想而知。第二,我国律师行业的准入门槛过低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律师队伍的整体质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不断摸索如何建立完善的律师行业准入机制。1986年开始了第一次律师资格考试,1988年和1990年又进行过两次律师资格考试。1996年建立了司法考试制度,2018年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代司法考试。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法学教育背景的非法科人士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通过考试后即可申请获得律师执业资格。作为法律服务的提供者,律师执业不仅需要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还应拥有完善的法律知识体系。虽然不排除一些非法科毕业人士即便没有完整的法学教育背景,也可以很好地从事法律业务,但是从整体上讲,完整的法学教育背景在很大程度上可以保证律师的法律服务质量。第三,由于法律行业的培养机制不够完善,许多年轻的律师得不到很好的锻炼机会,导致律师的成长困难,且周期过长。法律行业没有形成良好的产业集中度,资源稀缺且分配不均,组织形态和业务模式相对分散,致使行业难以有规模化的良性发展。(www.xing528.com)

虽然当前我国律师数量与人口的比例还比较低,但是我们不能为了发展规模和数量,而忽视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和律师队伍的整体质量。随着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日渐完善,这种粗放型的培养模式和行业准入门槛正在不断显现出弊端,对我国法治事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因此,如何协调好法律人才短缺和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是我国法律服务市场面临的急需解决的难题。

(二)缺乏实操平台

当前,无论是全球范围内还是在中国境内,涉外律师业务量其实并不饱和。但是,在当前的行业发展中,国际法律业务的吸引力并不高。调研数据显示,即使在规模较大的律师事务所中,从事涉外法律业务的律师人数也并不多。[48]不少留学归来的法学毕业生并没有从事涉外法律事务,而是进入一些收入高、见效快的传统业务领域,如金融、证券、房地产、知识产权等。根据司法部的数据,2019年底在国境外接受过教育并获得学位的律师只有7735人,占47.3万多名执业律师的1.48%。[49]

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有三个:一是长期以来,国家层面对涉外律师业缺乏政策扶持和配套制度支撑。对于中国律师如何“走出去”,相关政府部门是“有规划、有政策”,但是“无措施”,有的政府部门还持有某种偏见。[50]不过,随着中央对涉外法律人才的重视,这种状况开始有所改观。二是涉外律师的执业平台比较少。由于行业发展历史短、国际化经验不足、创收压力大、涉外业务开拓成本高等原因,我国专门从事涉外法律服务的律师事务所比较少。一些律师事务所即便设有国际业务部门,也因管理层不重视等原因而形同虚设,没有实际的法律项目,无法对律师的涉外专长进行培养。三是涉外法律业务的从业要求比较高。从事涉外法律业务,不仅需要精通国内国际法律知识,还需要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与较丰富的专业服务经验。所以,如何提高外语能力以及如何快速积累涉外法律项目实操经验,是摆在我国涉外律师面前的两大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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