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全国从事律师工作的仅有212人,到1981年底上升至5500人(其中很多是兼职律师),法律顾问处1465个(1983年以后陆续改制为国办律师事务所)。[9]1990年前后的律师改制,尤其是1992年邓小平南方谈话之后,中国的社会经济开始进入快速发展时期,随之而来的便是对法律服务需求的不断扩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数量持续增多,业务类型不断多元化。[10]到了2000年,我国律师人数已近12万,律师事务所达到9000多家。2008年,律师人数已达到15.67万人。2010年底,律师队伍发展到19.4万人,律师事务所达到1.69万家。2012年底,中国已经拥有23万名律师,律师所达到19 361家。2016年上半年,我国律师已达到30.3万余人,律师事务所已达到2.5万家。[11]2017年底,全国共有律师事务所2.8万余家,执业律师36.5万余人。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47.3万余人,律师事务所3.2万余家。[12]通过这些数据的对比可以看出,中国律师业在过去40年间的发展是非常迅速的,这与国家的大力推动密切相关。
改革开放后很长一段时期内,我国律师行业存在国办律师事务所、公私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中心等多种形式。改革开放之初,很多外商不敢聘用中国律师,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当时中国的律师事务所都是国办所,律师占事业编制、拿国家工资,他们不相信律师能够在保持中立的情况下切实地为他们提供服务。[13]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适应国际法律服务市场规则,中国从1988年起开始实施律师行业的私有化。1988年~1989年,在北京、深圳等几个大城市出现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这些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遵循“两不四自”的原则(即不占行政编制、不靠财政经费,自收自支、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由公办律师事务所内律师的律师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出资设立,以该律师事务所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到了20世纪90年代中期,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国办律师事务所与合作律师事务所开始进行改制,改建成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即由律师事务所内全体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今,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其性质和身份构成也日益多元,国资性质的律师事务所占比很少。2019年底,在47.3万余名执业律师中,专职律师有39.73万余人、兼职律师1.25万余人、公职律师4.33万余人、公司律师1.09万余人、军队律师1500人。在3.2万余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所1.94万余家、国资所970余家、个人所9200余家。
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与律师群体并存的还有乡镇法律工作者、法律顾问等法律服务群体。尤其是乡镇法律工作者,他们的数量在这一时期迅速增长到8万人左右,是律师数量的两倍以上,占据了当时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半壁江山。[14]随着中国法治进程的推进,曾经广泛存在的乡镇法律工作者在2000年更名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截至2019年底,全国依然有1.5万余家基层法律服务机构,6.7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共办理诉讼案件77.1万余件,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19.4万余件,参与仲裁8.2万余件,提供各类公益法律服务53万余件,为9.1万余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担任法律顾问。[15](www.xing528.com)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律师队伍的迅速发展,与党和政府越来越重视律师工作有密切联系。邓小平在1980年1月16日曾指出,中国当时的干部构成问题是缺乏拥有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干部人才,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在内的法律专业人才至少缺少100万。[16]在同年3月12日关于“精简军队”的讲话中,邓小平再次指出,军队工作与政法工作比较接近,符合一定的专业条件和道德标准的精简下来的军队干部可以进入缺乏人才的法官、律师、检察官等行业中。[17]1992年一年的时间内,时任中共中央总书记江泽民曾在不同场合先后七次谈起要加强律师工作,并指出中国应该有30万名律师。李鹏、乔石、朱镕基等其他时任党和国家领导人也多次明确指出,中国发展外向型经济需要会计师、审计师、律师等人才的支持。[18]2004年,时任国家领导人胡锦涛、温家宝、罗干等就加强律师队伍建设作出了重要指示。[19]习近平总书记也强调,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要求切实加强律师工作和律师队伍建设。[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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