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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与社会自治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工人自治法》的诞生,标志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开始。社会主义自治制度逐步深入到南斯拉夫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也从国家机关转到工人自治。工人自治在向社会自治过渡。1963年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的新宪法再次肯定自治原则,确认工人自治已从经济部门扩展到社会生活各方面。从1963年开始到60年代末,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已由工人自治扩展到社会自治阶段。

南斯拉夫的工人自治与社会自治

1949年南斯拉夫被开除出“社会主义阵营”后,勇于创新的南斯拉夫共产党人在党内掀起了学习和重新领会马克思主义理论的运动,反思自己走过的道路,创立了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他们认为,马克思主义学说中就有关于工人自治思想的论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明确指出:“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其中的核心思想是要吸收全体劳动者来管理推翻资产阶级统治后的新国家。南斯拉夫共产党人认为,工人不光是简单从事生产劳动,同时还应该直接参加管理生产资料,并支配劳动成果以及管理一切社会事务。他们认为,实行工人自治便可以为实现这一任务创造条件。

1950年年中,南联邦议会公布了《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即通常所说的《工人自治法》。该法对工人自治概念做了如下规定:“工厂、矿山、交通、运输、商业农业林业公用事业和其他国营经济企业,成为全民的财产,将由劳动集体代表社会,在国家经济计划的范围内,按照法律和其他法规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管理。”铁托在议会通过该法时强调:“今天,我们在自己的国家里建设社会主义,我们不用抄袭任何刻板公式,而是要考虑到我国的特殊条件,遵照马克思主义科学和思想来走自己的道路。”《工人自治法》的诞生,标志着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开始。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政治模式的核心内容是:通过工人委员会实现非官僚主义化;管理、政治和文化非集中化以及社会生活各领域的民主化。[2]“三化”的基本思想是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尽可能地参加经济和社会领域的管理。

1952年11月,铁托主持召开了南共第六次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了对经济体制实行改革的“工人自治”的决议。会议决定把南斯拉夫共产党改称“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南共联盟),铁托当选为总书记。他指出,实行社会主义的工人自治,是“一整套社会经济和政治关系的体制”,“这一体制体现了劳动者自由和不可剥夺的权利……使得我们的劳动人民能够全面发展为自由的、富有创造性的人,充分发挥其创造才能”。

南斯拉夫多数学者把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即1950年起的工人自治阶段、1963年起的社会自治阶段和1974年起的联合劳动阶段。

社会主义自治制度逐步深入到南斯拉夫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也从国家机关转到工人自治。1950—1952年,南斯拉夫颁布了一系列经济法,采取措施保证工人自治的实施。从1950年开始精简机构;1951年2月,撤销国家管理委员会;4月,解散联邦计划委员会,将铁道部、交通部、邮电部合并为交通运输委员会;12月,联邦议会通过《国民经济计划管理法》,改革计划体制,放弃中央集权的国家计划,实行社会计划。国家只规定国民经济各部门发展的主要比例,不再给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使指令性经济转入市场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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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1月,联邦议会颁布《关于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社会组织和政治组织的基础与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基础的基本法》,以宪法形式确认社会主义自治原则为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基础,并把工人自治从工矿企业扩大到国民经济所有部门以及教育、科学、文化、保健等部门。(www.xing528.com)

20世纪50年代,南斯拉夫工人自治制度继续发展,它从最初的“工厂交给工人管理”,逐步扩展到其他企业和非经济领域,也就是说,工人自治已越出工厂、企业的范围,延伸到整个社会。1955年,工人自治制度已扩展到铁路运输、邮电、广播电视银行等部门。工人自治在向社会自治过渡。

南共联盟在1958年通过的《南斯拉夫共产主义者联盟纲领草案》中认为,南斯拉夫社会发展的目的与方法有别于其他东欧国家,它提倡在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内发扬民主和实现自治,反对把党和国家混同起来,使执政党官僚化。然而,这个纲领及其有关观点当时却遭到了所有社会主义国家的无情批判和谴责。

1963年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的新宪法再次肯定自治原则,确认工人自治已从经济部门扩展到社会生活各方面。除党和军队机关以外,国家机关和社会事业单位都实行自治原则。从1963年开始到60年代末,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已由工人自治扩展到社会自治阶段。

然而,与此同时,南共联盟却没有像其他东欧国家执政党一样,以宪法形式确定执政党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领导作用,而是使用了一种新的提法,即“党的引导作用”。所谓南共联盟的引导作用,一般可以概括为:(1)南共联盟不在权力机构范围内实行垄断,废除党政不分、以党代政、包办一切的工作方法和活动方式;(2)对于权力机关和社会自治机关所遵循的原则不是发号施令、指挥一切,而是引导与协调全体劳动者和公民的自治利益;(3)不把劳动人民社会主义联盟、工会、社会主义青年联盟等社会政治组织变为自己的“传送带”,体现政治平等原则;(4)南共联盟组织和盟员应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和解释南共联盟的纲领和政策,并引导群众接受南共联盟的纲领和政策,并且要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不搞特权。

这一新提法出现后,南共联盟因主动放弃领导地位而自我孤立,使国家丧失了维护统一的领导核心和凝聚力。这种理论导致南共联盟大权旁落,为日后自身的削弱和瓦解撕开了裂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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