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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宪法及东欧国家总统制学习情况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宪法的第二个特点,是东欧国家开始学习西方的总统制,纷纷设立权限不很明确的总统或集体国家元首。1965年8月21日,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通过了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该宪法把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改名为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改名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各民族平等的社会主义联邦共同体。

社会主义宪法及东欧国家总统制学习情况

20世纪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东欧国家的社会经济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所谓“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阶段。这个时期,巴尔干各国的执政党都根据本国的特点,在改革经济和政治体制方面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其中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但在政治制度模式的主要方面,仍然受到苏联30年代形成的建设社会主义模式的影响。例如,国家和行政机关,特别是执政的共产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和党的决议以及党代会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不与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分权,也不受它们的监督和制约。这就构成了东欧(包括巴尔干国家)社会主义宪法的一个特点。

社会主义宪法的第二个特点,是东欧国家开始学习西方的总统制,纷纷设立权限不很明确的总统或集体国家元首。南斯拉夫捷克斯洛伐克、波兰和罗马尼亚都设立了总统职位,以个人代表国家元首行使职权;在匈牙利、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和民主德国,则实行集体元首制,以共和国主席团、议会主席团或国务委员会的名义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当然,无论铁托总统、齐奥塞斯库总统,还是履行国家元首职能的其他东欧领导人,都不拥有西方国家总统的权力,更没有形成总统制。

1965年8月21日,罗马尼亚大国民议会通过了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此后多次修改)。该宪法把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改名为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规定:罗马尼亚是社会主义共和国;罗马尼亚共产党是整个社会的政治领导力量;大国民议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所有其他国家机关都在它的指导和监督下开展活动;国务委员会是从事经常活动的国家权力机关,隶属于大国民议会;总统为国家元首,在国内和国际关系上代表国家权力,并兼武装力量最高司令和国防委员会主席;部长会议是最高国家管理机关,对全国领域的行政活动实行总的领导;司法机关设置最高法院及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国民经济是建立在生产资料社会主义所有制基础上的社会主义经济,国家所有制和合作社所有制是社会主义所有制形式。

尽管这部宪法同原来的宪法在形式和内容上没有什么本质的变化,但在对诸多问题的表述上显露出微妙的差别。例如,强调罗马尼亚已经没有剥削阶级;罗马尼亚“社会主义民族”由工人、合作社农民和同人民紧密联系的知识分子组成;社会的阶级矛盾也已消灭。在阐述同苏联的关系时,这部宪法不再使用罗苏“友好”,“在光荣苏联帮助下罗马尼亚获得解放”等措辞,而是提出了“民族独立”“主权”“不干涉”内政等概念。

1971年5月,保加利亚国民议会通过了战后第二部宪法——“日夫科夫宪法”。该宪法宣布保加利亚已进入“发达社会主义社会”,保加利亚“忠于华沙条约和经互会”,赞成勃列日涅夫的“有限主权论”,是苏联“最忠实的盟友”。宪法第一次明文规定,“保加利亚共产党是社会和国家的领导力量”,“保共同农民联盟紧密合作在保加利亚领导建设发达社会主义社会”;国民议会是“国家政权的最高机关”。但由于新成立了一个国务委员会作为国民议会的最高常设机构以取代国民议会主席团,其主席发挥国家元首的作用。再加上党总书记日夫科夫兼任国务委员会主席,他便集党政大权于一身,直至1989年下台时为止。

托多尔·日夫科夫(www.xing528.com)

1976年12月,阿尔巴尼亚制定了解放后的第二部宪法。宪法宣布阿尔巴尼亚人民共和国改名为社会主义人民共和国,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它的基础是在工人阶级领导下的工人阶级同合作社农民的联盟;劳动党是国家和社会的唯一领导力量;马克思列宁主义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统治思想形态。宪法强调,在阿尔巴尼亚城乡,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单一的社会主义经济体系取代了私有制和多种形式的经济;阿尔巴尼亚没有剥削阶级,而私有制和人剥削人的现象已经被消灭和被禁止;禁止建立外国公司以及外国的其他经济和财政机构;国家不承认任何宗教,努力开展无神论宣传。宪法还规定,武装力量由阿尔巴尼亚劳动党领导;国家成立国防委员会,劳动党中央第一书记是武装力量的总司令和国防委员会主席。

1963年4月,南斯拉夫联邦人民议会通过了新宪法,这标志着南斯拉夫开始全面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原则,俗称“自治宪章”。宪法规定,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改名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各民族平等的社会主义联邦共同体。联邦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共和国总统同联邦执行委员会职务分开。各级实行干部轮换制。

1974年2月通过的南斯拉夫联邦宪法,规定联邦议会设两个议院: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此后的宪法修正案规定设立联邦主席团,它作为国家集体元首使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直接地、平等地参与行使国家元首的职能。1981年铁托去世后,联邦主席团由每个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议会各选出1名代表和作为当然代表的南共联盟中央主席团主席共9人组成。主席团每年按字母顺序从自己的成员中轮换,任期1年。

实践表明,南斯拉夫这种过于“绝对化”和“极端化”的措施,把一些无能的人送上了最高领导岗位,而真正有才干的人因任期较短无法发挥作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对国家的一些重大决策都平等享有否决权,政治上为地方民族主义的发展提供了温床。机械地实行民族间的“绝对平等”,又造成民族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从而导致新的矛盾和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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