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后,巴尔干四国百废待兴。它们一手抓政权建设,一手抓经济建设,努力恢复生产,进行土地改革,编制和实施五年计划。
从1945年下半年起,南斯拉夫采取国家管制等措施,控制了银行、工业企业和对外贸易。外国资本家的企业被收归国有。到1946年年底,整个工业的55%已掌握在国家手中。1946年12月5日,南斯拉夫颁布了关于私人企业国有化的法令,该法令在第一条中列举了要实行国有化的42个经济部门和工业部门。这项法令使全部银行、批发商业、交通运输工具、90%的零售商业都成为国家财产。
1947年4月1日,保加利亚国民议会通过恢复和发展国民经济的两年计划(1947—1948年),其中的一项迫切任务是将工业、采矿业、保险业、运输业和银行业全部国有化,使合作社农业作为土地耕作的重要形式。1947年12月24日,保加利亚国民议会批准私营工矿企业的国有化法案,按该法案的规定,全国 6094个工矿企业实现了国有化,国家掌握了整个工业的93%。两天后又通过了银行法,有31家私人银行并入了保加利亚人民银行。接着,国家垄断了对外贸易和国内批发商业,以及大规模的房地产业和林业。两年计划还在建立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和国营农场、扩大农业生产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包括建立国营机器拖拉机站。
战后初期,阿尔巴尼亚在经济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来修复被战争破坏的工厂、矿山、道路和桥梁。这方面的工作大体上可分成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44年年底全国解放到1946年年初,阿尔巴尼亚政府没收了意大利、德国等国在阿尔巴尼亚的股份公司,以及本国战争罪犯、政治逃亡者、旧政府高级官员和投机商人的财产,同时对本国全部工矿企业和公司实行了国家监督;对批发商业、对外贸易和物价实行了国家统一管理;禁止黄金等贵重金属的买卖和出口;征用全部私有运输工具;禁止生产资料和食物、药品的自由买卖,并根据需要进行征用。第二阶段,从1946年年初到1947年,主要采取了这样几个措施:没收本国资产阶级的全部工矿企业,成立国营企业;进一步加强国家对国内商业和对外贸易的管理,开始成立城市消费合作社、手工业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和农业合作社;进行币制改革。在农村,至1946年11月,土地改革在全国基本结束。与此同时,成立了第一批农业合作社和国营农场,1947年又建立了第一批机器拖拉机站。
1946年12月,罗马尼亚国民议会通过了将国民银行收归国有的法令,同时授予该行对全国所有银行和信贷机构发放贷款的监督权。1947年4月,议会通过了组建工商业部的法令,国家垄断了使用国营和私营所有制经济的权利。据统计,1947年7-12月,国家对企业监督的规模,在石油生产中为95%,在煤炭工业中为85%,钢铁冶炼业为100%。从总的情况看,在工业、交通运输和商业中,国家监督的规模达到60%-100%。
在农业领域,从1945年起,巴尔干四国还普遍实行了土地改革,使得耕者有其田。
1945年3月23日,罗马尼亚率先颁布土地改革法。该法规定,没收地主超过50公顷的那部分土地,剥夺法西斯分子和战争罪犯的全部土地,但教会、王室、医院、学校、科学院、合作社和村社所拥有的土地不在没收之列。被没收的土地首先分给无地和只拥有5公顷以下土地的农民,并优先分给战争中的孤儿、寡妇和反法西斯战士。免除农民所欠地主的债务。分到土地的农户无须向土地所有者缴纳任何赎金,但需要向国家支付少量象征性的地税。
通过土地改革,罗马尼亚共没收了约147万公顷土地,将近91.8万农户得到了约111万公顷土地,而其余的约36万公顷土地成为国家财产。土地改革使全国40万无地农户有了家业,50万少地农户扩大了耕地。农户还分到了农具和牲畜。(www.xing528.com)
1946年9月,保加利亚祖国阵线政府通过了劳动、土地所有制法,即土地改革法。根据土地改革法,每户自耕农可拥有的耕地不超过300狄卡尔(1狄卡尔约合0.1公顷)。不直接经营土地的农村住户,每户可拥有30-50狄卡尔的土地,超过上述标准的多余土地由国家按价征购。实施这一政策的结果,国家从大土地占有者和富农等手里征购到230万狄卡尔土地,其中一部分分给了12.8万户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另一部分拨给国营农场和农业劳动生产合作社,还有一部分留给国家机关单位使用。
1945年8月,阿尔巴尼亚政府颁布了土地改革法,该法规定,每户地主和每个宗教机构可保留20-40公顷耕地,而无地或少地农民每户可分得5公顷耕地。土地改革期间禁止买卖土地。阿尔巴尼亚的土改对于阿尔巴尼亚克服落后的经济和农村半封建残余,特别是战胜1946年罕见的水灾和解决饥饿问题,起到了积极作用。
南斯拉夫在1945—1952年集中进行了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根据法律,国家无偿没收了大地主的全部土地、牲畜、生产资料和房屋,以及城市资本家、银行、股份公司和德国人占有的土地;没收了教会和寺院超过10公顷以上的土地;没收了商人、手工业者、官吏和其他非农业人口超过3-5公顷以上的土地;没收了富农超过土地法规定的20-35公顷的土地。所有这些被没收的土地一律归国家所有,纳入土地基金,总面积达到近157万公顷。国家将其中51%的土地分配给约32万户无地和少地的农民,49%的土地用来兴办国营农场和林场、农业合作社以及国营企业、保健机构,等等。
巴尔干四国的土地改革带有强烈的巴尔干因循守旧的特性,农业仍然保留和巩固了分散的小土地所有制形式,国营农场和大型农场为数极少。各国力图通过实现农业合作化,以弥补这方面的缺陷,但并没有达到刺激农业生产的目的。
巴尔干四国在恢复经济、实行土地改革后的另一项重大举措是模仿苏联,推行五年计划这种发展经济模式,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注释】
[1]原文见保加利亚安全局1946年11月7日档案。此处转引自余志和、马细谱《从国王到总理——保加利亚末代国王沉浮》,东方出版社2003年版,第88-8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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