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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曾存在的原始自然共同体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卢梭认为,人类最初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个时间,不存在私有制和不平等。这些小单位被称作村社共同体。在马克思看来,正是这种村社共同体及其关系的长期、普遍而牢固的存在,使得东方社会呈现出稳固状态。

回溯:曾存在的原始自然共同体

在希腊文中,“共同体”是“koinonia”,它源自形容词“koinos”,意为“共同的(common)”。因此,koinonia最常见的翻译是“共同体(community)”或“社群、社团(association)”,从词源上看,共同体表示一种具有共同利益诉求和伦理取向的群体生活方式。卢梭认为,人类最初处于原始的“自然状态”,在这个时间,不存在私有制和不平等。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不仅是一个共同体,全体公民有着共同的生活方式和共同的生活目的,而且,城邦有别于家庭、村落、部落等其他共同体,它是“不同的人”(即经济上的专门化)的合作与共享关系,因而是共同体的完满形式。

尼斯认为,共同体是以血缘、感情和伦理团结为纽带自然生长起来,其基本形式包括:(1)亲属(血缘共同体),(2)邻里(地缘共同体),(3)友谊(精神共同体)。其基本特征是人们之间的关系是建立在纯朴的、亲密的自然感情基础之上,且互帮互助不存在利益关系,是一种有机的结合。滕尼斯认为,社会(与共同体相对的概念)里的每个人都是为己的、孤立的,时时处在与所有他人的紧张对立中。其基本的特征是,人们是建立在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互相算计的基础之上的,是一种机械的结合。

滕尼斯所指的共同体是传统的农村的小群体,人们之间的关系密切、相敬如宾,它就像是人身体里的自然器官一样,既是作为有机体的统一体而存在,又不能同这个有机体分开,在这里,整体的统一是有机的。他认为在共同体中,人们本质上是团结的,尽管也存在种种分立因素;而在社会中,人们本质上却是分裂的,虽然也有种种联合的因素。滕尼斯还把共同体比作是器官,把器官看作是本质意志的形成;把社会比作器械,把器械看作是选择意志的形成。他认为“器官”是活的,它是作为有机体的统一体而存在,它的个性是衍生的或者从属的,但是,对于整个个体(器官)而言,其实质又是唯一的、事实上的个体。而与此相反,“器械”,它是死的,它是通过思维来制造,它的形式只有通过思维才能认识,它不能自我保存生命,不能再生产,只能被用坏。滕尼斯认为,在共同体里,整体的统一是有机的,在社会里,整体的统一是机械的。

马克思看来,共同体就是人们的群体结合方式。在马克思那里,共同体从形态来看,多种多样;从规模来看,可大可小,大至整个社会,小到一个家庭都可以看作是共同体;从表现形式来看,可以是实体,又可以是关系;从发展阶段(类型)来看,有“自然形成的共同体”“抽象共同体”“虚幻共同体”,还有未来“真正共同体”——自由人联合体,等等。(www.xing528.com)

中国早期国家是宗法制小国,即“邦家”(合成词),国以家为基础,当时,国家以血亲、姻亲和拟亲的关系为纽带,以此分衍、连缀和维系。国装在家里面,装在天子的家里面。马克思在研究东方社会之后有一个重要发现,东方世界无论在历史上和现实中都是与西方迥然不同的另一个世界,整个东方社会一个重要特征,是存在着“自然形成的共同体”,他认为村社共同体及其关系,长期、普遍和牢固地存在,是东方社会的共同之处。马克思在对以印度为代表的东方社会的考察中发现,从总体上说,东方社会普遍存在着“散处于全国各地,因农业手工业的家庭结合而聚居的‘小单位’,它们成为独立的组织,过着闭关自守的生活”。这些小单位被称作村社共同体。马克思眼中的东方社会,是以印度为代表的包括中国、俄国、埃及、波斯、土耳其在内的以亚细亚生产方式为特征、广泛存在农村公社这种“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及其关系的国家。在东方社会当中村社这种公社共同体始终普遍而牢固地存在着,并且在社会中居于主导和支配地位。马克思认为在“从印度到俄国”等东方国家不同的发展阶段,村社共同体不仅长期保存,而且还成为东方社会的基本单位。比如古代埃及在进入阶级社会后长期存在着公社;俄国在进入近代时期之初,农村公社还“是广泛地在全国范围内保存下来了”[3];俄国如此,“同样在亚洲,在阿富汗人及其他人中间也有‘农村公社’”[4];在中国历史上,西周春秋普遍存在着公社关系。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前,甚至在中原地区,那种数世同居、共财、家长制公社式的大家庭,和同一自然村落尚有少量牧场、荒地共有的事实,也是不同类型的公社残余的表现。在马克思看来,正是这种村社共同体及其关系的长期、普遍而牢固的存在,使得东方社会呈现出稳固状态。

恩格斯亲身实地考察后说:“在爱尔兰住了几天,我重新生动地意识到该地乡村居民还是如何深刻地在氏族时代的观念中过着生活。农民向土地所有者租地耕种,土地占有者在农民眼目中还俨然是一种为一般人利益而管理土地的氏族长;农民以租金方式向他纳贡,但在困难时应得到他的帮助。该地并认为,一切殷实的人,当他的比较贫苦的邻人有急需时,须给予帮助。这种帮助,并不是施舍,而是较富有的同族人或氏族长理应给予较贫苦的同族人的。”[5]恩格斯的这段话,让我们看到,共同体中的帮助,不是施舍,是自然的情感,是自觉的义务,是与只有权利而无义务的财产概念格格不入的。与《共产党宣言》所指出的资本社会“使人与人之间除了赤条条利害关系之外,除了冷酷无情的现金交易之外,再也找不出什么别的联系了”[6]形成了鲜明的对比,这是共同体与社会的强烈对比。

社会变迁的视角,共同体经历了从传统共同体向现代共同体的转变。而现代共同体是“抽象共同体”和“虚幻共同体”,其本质是社会。人类发展到今天,社会性日益增强,共同体日益式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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