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性交易也是一种网络性行为,但属于违法的网络性行为,其违法性在于,交易的双方以钱财和肉体为交换条件。网上性交易是网下性交易的翻版。网上性交易的熟悉说法,就是所谓的网络卖淫嫖娼;性交易信息的发布,就是所谓的网络招嫖。网上性交易并不是在网上实施的性行为,交易双方只是通过网络,达成落地性交易的条件交换及见面约定。
1.交易的表现
网上性交易是一个世界范围的普遍现象。发现和查处网上性交易是一件耗时费力的事,这与网络的特性有关,也正因为此,网上性交易呈全面的活跃状态。并不需要多少智慧,谁都可以在网上发布性交易的信息;并不需要多少技巧,谁都可以在网上找到性交易的信息。
交易信息可以说无孔不入,直接表露为赤裸文字、色诱图片和色情视频的交易信息在色情网站上随处可见,虽然对于需求者来说一目了然,但却也容易受到警方的关照。一个时期,一些大型门户的聊天室里,高峰时段数千人同时在线,而进出的“网上招嫖”者也以百人计。几经打击,网上招嫖转为更为隐蔽、查处难度更大的信息在线方式,在色情、聊天、交友、论坛等网站上游荡。其方式主要有:一是改换门庭,色情网站换成普通论坛,淫秽色情服务藏匿其中,并通过会员注册、网管考察审核等加以掩护;二是“挂羊肉卖狗肉”,堂而皇之的聊天服务、上门按摩,并未出现任何的性交易信息,但具体的交易价格则留待私密聊天中或上门之后加以商定;三是更新技术,除利用境外服务器、频繁更换网址和IP地址外,还有更隐蔽的方式,如FTP联盟,大多在服务器上临时存储有关信息(以软件和视频文件多见)并设定登陆密码向联盟中的成员提供,成员用FTP类软件直接下载;四是“点对点”发布,以往“点对面”的信息公开转向“点对点”的发布,聊天、交友、婚恋等网站,虽明令禁止任何的性交易信息,但却无法阻止通过邮件、QQ、微信、聊天室、留言栏等点对点的“性息”交流;五是转战小网站,在主流网站加强了网络监管之后,这方面的信息被从主流网站挤出,转战边缘性的小网站或难以监管的私聊空间,如家政服务、QQ群、交流社区等,通过点对点的试探交流,再提供链接到私人博客浏览信息;六是微信、陌陌等异军突起,这是新出现的功能强大的免费聊天软件,也是网上性交易的利器。
点对点的微信工具,是网络男女交往的自由世界,男女交往中不乏网络性行为与网络性交易。网上任何一种新技术的出现,都有可能被不法行为利用,借助计算机技术,网络性交易可谓如鱼得水。2015年12月初,广东省公安厅通报,深圳市警方侦破一起典型的“互联网+”模式卖淫案,涉案人员涉及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刑事拘留103人,其中逮捕86人。该案以微信群为平台,组织介绍网络性交易。据介绍,这一“互联网+”模式卖淫案具有如下活动特点:一是跨界融合,即将卖淫与整容、摄像以及形象推广服务进行融合,衍生一系列的下游产业链条;二是“创新”驱动,即以外围女为噱头、虚构明星事实,甚至要求卖淫女参加高尔夫、商业英语培训等,以提升交易价格;三是重塑结构,即卖淫女兼具组织介绍;四是利益共享,即以微信群为平台,形成涉黄利益共同体。[31]
事实上,网上性交易常以网恋、一夜情的面貌出现,进入钱财与肉体的交换阶段,就涉嫌卖淫嫖娼了。网上性交易者中,许多女性喜欢冠以女大学生,而男性虽未言明,但实际拥有大学学历的白领显然不在少数。
2.约束的表现
大规模地组织网络扫黄,依旧是警方约束网上性交易的首选。据报道,美国警方多次对本国日益猖獗的“网络雏妓卖淫”现象给予打击。2005年至2008年,抓捕近70名未满18岁卖淫少女。美国警方认为,这也只是冰山一角而已。[32]在2012年的网络扫黄中,美国纽约警方破获了大规模的网络卖淫案。英国出生、44岁的女子格里斯蒂纳在过去15年,靠黄色事业大赚数百万美元。格里斯蒂纳还被指聘用《花花公子》和《阁楼》模特儿为客人服务,推出“三级制”收费计划,最高档次的“终极精英模特儿”收费2000美元。[33]2004年,欧洲刑警组织采取联合行动,打击网络儿童色情犯罪集团,同时在10个国家搜查40多个犯罪嫌疑地点,收缴用于儿童色情犯罪的电脑、儿童色情图像等,并逮捕了嫌疑犯。[34]
网上性交易及性交易的发布如何认定、处理?性交易最终的认定当然是在网下,一方的钱财支付是认定的关键。网上性交易的一个前提是信息的发布,现在明码标价性交易的信息在减少,即使标价,也以按摩服务的标的形式出现。性交易的信息发布是否涉嫌违法,涉及两个问题:第一,提供无偿性服务的信息是否涉嫌违法。第二,标价的信息是否涉嫌违法,其中也关涉两个问题,一是没有成交,能否认定为卖淫嫖娼,若能认定,则等同于“拉客招嫖”;二是以传播淫秽物品罪或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定罪显然难以成立,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有关“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规定进行处理,则前提是标价的信息属于“淫秽信息”,这可能还是存疑的。
总体而言,惩处网上性交易并未有专门的法律,涉嫌卖淫嫖娼的,仍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交易信息在网络上屡禁不绝的原因,在于网络的跨地域性、瞬时性、虚拟性以及由此带来的高成本查证。网上性交易信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必须经过落地查证,除非法律上将“网络招嫖”视为“拉客招嫖”。目前,打击的主要对象是色情淫秽网站以及含有未成年人的性交易信息。预防措施是网上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和居住地的信息对接,但这一措施已经超出预防网上性交易信息发布的管理范围。
【注释】
[1]英国作家劳伦斯在其《色情与淫秽》一文中,如此评价“色情”:“在一个人看来是色情的东西,在另一个人看来则是天才的笑声。”(参见刘达临编:《世界性文化图考》(二),中国友谊出版社2000年版,第637页)
[2]张拧:《〈色情史〉:乔治·巴塔耶的色情学》,新华网,2003年9月29日。
[3]“婚姻的颠覆”——色情,从第一步起,基本上是“颠覆婚姻”的丑闻;费德尔情结——厌恶越是难以忍受,厌恶就越诱人:而且还应该能够忍受;消耗的欲望——快乐要求我们消耗我们的能量资源。([法]乔治·巴塔耶:《色情史》(当代法国思想文化译丛),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61页、第80页、第85页、第103页)
[4]参见“色情”,百度百科,2012年11月5日。中国的主流媒体基本上对色情物品持比较严厉的批判态度。
[5]李银河:《性的问题》,第69页。
[6]根据统计,猥亵儿童罪的发案率下降了80%,暴力侮辱罪(包括猥亵与强奸)也出现减少,调戏女性的人数大幅下降。(参见刘达临:《世界当代性文化》,第375页)
[7]怎么理会这一现象?参考法国让·波德里亚关于诱惑的模糊性:“黄色淫秽通过性终止了任何的诱惑,同时,它又通过性符号的积累结束了性。”([法]让·波德里亚:《论诱惑》,第56—57页)
[8]参见[美]格雷·F.凯利:《性心理学》,第448页。
[9]李银河:《中国女性的感情与性》(性社会学系列),今日中国出版社1998年版,第233—234页。
[10]罗思因贩卖“令人厌恶的材料”,被地方法院根据美国联邦关于淫秽的法令判罪,上诉法庭也确定了其罪状。但罗思不服,向最高法院提出了上诉。(《关于淫秽色情的定义》,好搜问答,2014年12月29日)
[11]张真理:《中国现行法中的色情概念研究》,《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12]参见鲍玉珩、薛翠华、张瑜:《数码时代的日本色情业与性犯罪问题研究》,《中国性科学》2013年5月。(www.xing528.com)
[13]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1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9月6日。
[15]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
[17]秦力文、杨露勇:《重庆打击网络淫秽色情成果显著,半年关闭万余网站》,《法制日报》2007年11月8日。
[18]张贺:《2012年“扫黄打非”工作成效显著》,中国扫黄打非网,2012年12月24日;《2012年“扫黄打非”十大数据》,中国扫黄打非网,2013年1月4日。
[19][美]格尔顿:《被捆绑的欲望——心理治疗师眼里的性秘密》,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76页。
[20]东莞首届性文化暨生殖健康用品博览会“性博会”推出了新型产品“网络性爱机”。据研发人员介绍,针对东莞市新莞人两地分居情况比较多的现状,首次在东莞推出这款网络性爱机,夫妻可以通过特殊的软件,进行网络远程控制,实现虚拟性爱。(大洋网,2008年6月29日)
[21]《虚拟性爱必将成为婚姻的新杀手》,搜狐女人社区,2012年3月7日。
[22]《新自慰形式延伸至“虚拟性爱”》,雅虎网,2010年11月4日。
[23]《网上性爱未尝不是好事》,康易健康,2009年5月2日。
[24]中新网,2009年1月22日。
[25]“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维基百科,2013年4月12日。
[26]《美国:加强立法保护儿童上网安全》,新华网,2012年12月27日。
[27]田相夏:《日本如何应对少女“援助交际”》,法制网,2013年6月11日。
[28]《2014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研究报告》,中国网信网,2015年6月4日。
[29]《我国未成年手机网民过亿,超六成10岁前“触网”》,中国青年网,2013年5月17日。
[30]《未成年人接触色情信息》,中国青年网,2012年6月18日。
[31]《涉及28省市“互联网+”模式组织卖淫案告破》,中国新闻网,2015年12月4日。
[32]《美国风行雏妓网络卖淫,警方展开“失贞”行动打击》,《环球时报》2008年6月29日。
[33]《美国女子靠色情业赚数百万美元,聘请高级模特》,中国新闻网,2012年3月9日。
[34]史丹如:《对网络淫秽色情违法犯罪的思考》,《网络法制月月谈》2007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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