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网络性爱的影响和挑战:对夫妻关系及身心健康的影响

网络性爱的影响和挑战:对夫妻关系及身心健康的影响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夫妇的一方看来,另一方所做的并无身体接触的网络性爱,与真实出轨无异。夫妇中的一方可能对自己的网络性爱满不在乎,但对另一方的网络性爱却不能容忍。最后是认为沉溺于网络性爱影响身心健康,沉溺于网络性爱容易导致逃避现实、精神空虚、情绪焦虑,对现实性爱产生排斥的心理,进而影响现实中的夫妻和谐。持续的技术改进网络技术已经可以通过远程操控的性爱器具,为对方施以自慰,这是一种更接近真实场景的网络性交形式。

网络性爱的影响和挑战:对夫妻关系及身心健康的影响

网络性爱并未有严格的定义,但一般认为,网络性爱是网下性行为比如性交、手淫、接吻、拥抱、婚恋等在虚拟空间的互动实施。部分的网络性爱可根据文字、声音和动作的命令,对各自的身体实施性行为。很多时候,网络性爱特指网络性交。本质上,虚拟性爱是性自慰的延伸。一般认为,虚拟性爱借助语音、视频、图片和文字等,并在性伴的帮助下,实现性的自慰。很多时候,网络性爱只有性,没有爱。“互联网把性体验带进一个全然未知的领域,它也造就了一些无法预计的问题……对另一些人而言,网络性爱已经成为了一种生活方式——取代了真实的性关系,成为了逃避现实的出口。”[19]

1.性爱的通常表现

虚拟性爱名声大噪,是因为在计算机时代,虚拟性爱达到了前所未有的境地:时空的全方位、对象的无限量以及为所欲为的无限想象。人们可以在家或办公室操作、控制网络,但网络性行为常常使人失控。

(1)技术引导

人类进入电子时代,虚拟性爱就存在着。直到现在,电话做爱仍然有不小的市场。电话做爱的场景和过程是虚拟的,做爱的人却是真实的。网络上任何的互动平台都可以实施网络性爱,通讯、聊天、游戏、论坛、视频等是常见的实施工具和场所,婚恋交友网站以及公开或变相的色情网站则是网络性爱的大型集市。无论喜欢与否,色情网站在巨大利益的驱动及网民的需求下,已经在互联网上牢牢地站稳了脚跟,无论你身在何处,都可以在这些大型集市内通过免费或付费来付出你的性行为或获取你所欲望的性行为。

网络提供的广阔舞台以及人人可以登台表演或台下观赏的特性,无疑开启了一场在线“性革命”,这场“革命”的复杂性可能要胜过地面。对于择偶的人而言,网络提供了很好的场所,百米之内或千里之外都不再是选择他人和展示自我的障碍。网络时代,婚介所将面临全面的危机。性心理或性功能障碍者可望在网络上找到性宣泄的出口。如果说在过去,舒缓性压力者可能会去一些特殊的违法场所,但在网络时代,奇妙的屏幕可为舒缓性压力提供更多的选择。同样地,自慰曾被专家推荐为舒缓性压力的一种方法,而网络则让自慰者舒缓性压力的质量更高。

(2)评论

在严肃的评论里,网络性爱得到的是更多的负面评价。这主要是因为,与网上求偶相比,所谓的越轨性行为盛行,婚恋欺诈也不在少数。网络性爱被指责有以下三方面的危害:首先,网络性爱影响夫妇关系,严重的可以成为家庭的杀手。在夫妇的一方看来,另一方所做的并无身体接触的网络性爱,与真实出轨无异。夫妇中的一方可能对自己的网络性爱满不在乎,但对另一方的网络性爱却不能容忍。网络性爱中,受伤更重的可能是女性,因为女人往往因情而性,而男人则可以从容地做到将情与性分开。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网络上的婚恋受骗者多是女性。当网络上的性爱发展到网下,家庭破裂的概率大为增加。其次是对未成年人的伤害。未成年人是“虚拟性爱成瘾”的高发群体,因为身体的原因,未成年人容易对异性产生好奇、冲动和幻想,而具有一定安全性和匿名性的网络则为未成年人排解性的好奇、冲动和幻想提供了无可替代的途径。最后是认为沉溺于网络性爱影响身心健康,沉溺于网络性爱容易导致逃避现实、精神空虚、情绪焦虑,对现实性爱产生排斥的心理,进而影响现实中的夫妻和谐

有趣的是,在主要由自称参与者写的网络文字里,不乏对网络性爱的赞美和肯定。为什么网络性爱成为当下的流行病,对此,法国精神治疗专家和性学家阿兰·黑里尔的解释是,虚拟性爱不会让人产生负罪感,因为两者并没有真正的肉体接触。网络性爱是一种不必负责任的契约:我们在幻想中和别人发生关系,但事实上是在和自己做爱。这是一种通过手淫而进行的自恋的性爱。在许多的论坛和社交网站里,以第一人称撰写的体验类的文章比比皆是,并且不乏十分露骨的文字,这些描写某些程度上甚至成了部分人喜好的另类“网络之性”。对网络性爱的赞美和肯定,可以达到一种迷恋的程度。不管对方是谁,通过网络的连接和键盘的敲击,同样获得性的快感和满足。

虚拟性爱是现实性爱的投影,投影的曲率视双方的了解程度及需求满足程度而定。虚拟性爱追求的仍然是现实身体的感受,无论是精神还是肉体。

2.网络性交

网络性交(Cybersex;computer sex;net sex)当然是最为激烈的网络性爱,在以声音与影像的即时通讯出现之前,网络性交并不是一种完整的网络性爱模式。网络性交当满足三个条件——网络、两人以上及彼此不碰触身体。网络性交的最大特征是伴随着互动文字和声音的自慰,通常为一对一的互相自慰。这种并没有直接接触到对方的性行为,起始于20世纪90年代网络电子邮件的发明,历经文字聊天等方式,而成熟发展于网络互动通讯之后。随着网络互动环境的改进,出现了集文字、声音、影像及远程操控的网络性交。

(1)持续的技术改进

网络技术已经可以通过远程操控的性爱器具,为对方施以自慰,这是一种更接近真实场景的网络性交形式。[20]因为没有实际的身体接触,网络性交避免法律方面的直接干预,除非涉及未成年人以及故意地招致“围观”。社会关注网络性交特别是婚外者的网络性交,更多地着眼于家庭乃至社会的稳定。

现在,借助于计算机技术,人们已经可以创造出全新的“虚拟性交”,即由观听者本人来操纵电脑屏幕中的“人”,实现“互动表演”(interactive show)。观听者穿上特制的紧身衣,将电流适当地刺激到人体表面大约100万个感觉神经元,人体就产生了如临其境的触觉。与此同时,气息发生器发出想要的花香和雄、雌性的气息。只要拥有足够的信息,观听者便可以与任何一个人在虚拟现实里做爱,并产生强烈的电刺激。

舞厅、酒吧是造就天亮以后说分手的“一夜情”温床,但与网络比起来,仅仅属于一张“小床”。很多人并不满足于网络性交,从网上走到网下就是必然的事实。“对于这样一个连影子都没见过的人(除了一个QQ号,没任何其他联系方式),我想把他忘记,为什么却无法释怀?无法忘记?”[21]网络的奇妙之处在于,除了广种薄收之外,网络所产生的远距离之美、朦胧之美以及想象之美,具有比之舞厅、酒吧更加长久的生命力。

(2)评论

网络性交这一成瘾性的网络症状,如今困扰着整个社会和许多家庭。现实社会中,究竟有多少人参与过网络性交,并未有确切的数据。美国一家大型网站在一项针对本国18岁以上人群的调查显示,10%的网民沉迷于视频自慰,并且不同程度地影响了他们正常的生活和交往。另一家网站的网络性爱调查显示,在18—45岁的上网人群中,带有性动机的比率高达44%。[22]所谓的“性动机”,其中属于网络性交的又有多少,尚不得而知。至少从医学角度来看,安全可能是人们接受网络性交的主要原因,无论是做爱的过程还是做爱的结果,都是安全的。

不管是排斥还是拥抱,调查显示,网络性交满足了部分人的性需求,释放了部分人的性压力。如今在部分严肃人士那里,也开始倾向于认为网络性交不一定是坏事,对于已婚者,可以协助那些不能满足对方性需要,但又希望维持婚姻的夫妇,减低他们嫖妓或搞婚外情从而染上性病或造成婚姻破裂的可能性;对于未婚者,通过这种安全和经济的途径满足性欲,进而避免染上性病的危险。[23]一些现实生活中的男女,羞于接触异性,但在网上却如鱼得水,魅力四射。即便已婚者,也会向陌生人公开并且讨论自己一直隐藏的所有隐私。一夜情是天亮就说分手,网络性交是下线就说分手。(www.xing528.com)

一部分人如此热衷的这一网络性行为,在另一部分人看来不仅荒唐,而且无耻。针对网络出轨不等于现实出轨的观点,批评者认为网络性交就是真正的做爱;长时间地浸淫其中,是对现实婚姻的核爆;另外,长时间的性兴奋,也会使生殖系统产生炎症及功能性障碍。

3.约束的表现

被称为危险游戏的网络性爱,自其出现之日起,就伴随着争议,争议的核心问题是:非直接接触性器官的互动自慰性交(同样类型的还有电话性交)是否属于性行为?收费性质的网络性交是否为违法性行为?与未成年网络性交是否构成犯罪?这些是对传统的性行为和违法性行为定义的挑战。将网络性交定义为互动自慰的虚拟性交似乎是一个多方都能接受的说法。诡异的是,虽然是一种性行为,但其中却没有强奸等违法的性行为,因为不存在身体接触这一强奸罪的要件。至于如何定义收费性质的网络性交,是存在争议的。整个看,除去一些特定的网络性爱,其他对网络性爱的约束是极为有限的。网络性爱者表现得很自信:“我们没犯法,你情我愿,与他人无关。”

网络性爱的约束充满了争议。如果没有新的法律规定,这一游戏注定将在部分人认为的危险道路上不断地被加注,当圈内的人因“年事已高”或久战厌烦退出时,圈外的人却源源涌入。既然是游戏,一定的游戏规则仍是免不了的。这方面的规则共识,仍然基于立法的一些基本准则,一是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二是对于人权的尊重和保护。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对网络性爱的有关约束,并未脱离这两个基本准则。网络性爱的有关约束,实际上主要表现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当然网络性爱的约束不尽表现在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方面。尽管只要不涉及性交易,成年人的网络性爱自负其责,但并不为主流文化认可和提倡。

(1)美国

美国对网络性行为的约束虽然有限,但也并非毫无争议,不过约束的范围渐趋一致。为保护尚未建立起成熟的性爱和性道德观念的未成年人,美国在1996年通过、1998年修正的《通讯内容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 II)中规定,严禁通过互联网向未成年人发布带有色情等内容的信息,否则责任人将受到刑事处罚。虽然该法最终因多种原因未能实施,但这是美国政府和立法部门力图将针对广播电视等媒体的监管做法推广至互联网的首次尝试。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法律禁止所有成人网站,但次年最高法院却以该法侵犯成年人个人权利为由裁定其违宪。1998年美国国会制定了旨在使儿童免受来自网络淫秽信息侵害的《儿童在线保护法》(Child Online Protection Act),其中规定:所有网站必须要求网民在浏览“儿童不宜”的信息时提供信用卡信息或其他能够证明自身已经成年的证据;不得与十七岁以下对象从事网络性交。对于擅自允许未成年人浏览上述内容的网站,其管理者将被处以5万美元罚款和6个月监禁。然而,一些网站随后向最高法院提出申斥,认为这一法律过于苛刻,使得它们无法刊登含有性描写的文学作品和其他资料。2004年,最高法院作出裁决,认为这一法律妨碍了成年人的言论自由,决定暂缓实施。反对实施《儿童在线保护法》的美国公民自由同盟等一些民权团体,援引研究报告的数据,认为当前一些网站使用的过滤系统已经足以封锁大部分内容不健康的网站,因此无需使用法律手段进行管制;至于哪些网站算得上“儿童不宜”,并没有统一标准。《儿童在线保护法》试图用一个绝对的标准解决这个复杂的问题,可行的办法是由孩子家长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过滤软件。实际上,饱受争议的这一法律并未真正运用于司法实践。2009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否决了司法部门的辩护,此前该法已被联邦上诉法院认定违宪而失效。[24]

未成年人在社交网站分享个人信息、照片和视频的同时,也面临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这些信息不仅容易被广告商、恶意软件开发商利用,也有可能导致拐卖儿童、引诱儿童犯罪、儿童色情等犯罪行为。针对这些情况,美国《儿童在线隐私权保护法》(Children's Online Privacy Protection Act,COPPA)于2000年4月21日生效。这一法律主要针对的是在线收集13岁以下儿童个人信息的行为,网站运营商必须包括的隐私政策,何时以及如何获得父母或监护人同意以及应尽的责任。[25]美国国会众议院两党联合隐私权小组联席主席爱德华·马基认为:“保护儿童在互联网上的安全,与保护他们在学校、家庭内外的安全同样重要。”2012年12月,美国出台了《儿童互联网保护法》最终修正案,扩展了互联网“个人信息”定义和目标对象范围,旨在进一步加强涉及儿童的互联网信息保护。对以13岁以下儿童为目标客户的网站和有13岁以下儿童参与的普通网站进行规范,对这些网站收集13岁以下儿童的网上个人信息等进行限制,不得在未经儿童父母事先许可的情况下收集、保存或使用儿童个人信息,包括照片、视频和手机生成的位置信息等。接受联邦特定资助的图书馆和中小学校必须采用网络过滤技术和其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接触不恰当和有害的网络内容,保护未成年人使用电子邮件、网络聊天室及其他电子通信方式的安全,保护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等。[26]

(2)日本

日本同样面临未成年人性权益的保护问题。出现在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援助交际”,成为近年来日本性文化中经久不衰并持续向外播散的突出现象。

日本《每日新闻》报道,根据调查,女中学生中的参与援交比例高得令人吃惊,高二女生中32.3%有援助交际行为,高三女学生更高达44.7%。在涩谷,很多还不到20岁的女孩子就有“百人斩”、“千人斩”的记录。日本人对援交行为习以为常。朝日电视台等媒体广告播放“援助交际女”的联系电话、价格、玉照等。女大学生、女职员、家庭主妇等,更多层次的人涌入了援交之列。女中学生中参与援交比例是在一定范围内调查得出的,是否全日本也保持这么高的比例,还有待观察。

如此众多的少女通过网络参与援交,还是震动了色情产业居世界前列的日本社会。不管是否出于自愿,对未成年人的援交行为为法律所不允许。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援交行为,法律上属于侵犯未成年人性权益的行为。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的行为,不存在这种行为是否经过未成年人的同意。在惩治侵犯未成年人性权利行为的立法方面,日本立法机构先后通过《有关儿童买春、色情行为等的处罚及儿童的保护等的法律》、《卖春防止法》等法律,并在《日本刑法典》、《儿童福利法》、《防止虐待儿童法》等法律法规中,明示了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惩罚措施。《儿童福利法》规定:“与未成年人进行性交行为或者其他与性有关的行为,处监禁10年或50万日元以下罚款。”《防止虐待儿童法》规定:“禁止任何人侵犯未成年人的性行为或对未成年人做出本质为侵犯其性权利的行为。同时,在未成年人处于性侵犯的风险或已经遭受侵犯的情形下,国家和地方政府必须照顾未成年人,并且对他们的父母和托管人展开教育。根据法律,照顾受虐儿童的机构负责人,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可以禁止家长和监护人与孩子接触。”

援交活动主要依赖网络生存。日本针对网络制定了《风俗营业的规制与业务适正化法》、《交友类网站限制法》和《保证未成年人安全安心上网环境的整顿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有关网络的管理主体、禁入标准等。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行业管理协会、电信服务商、过滤软件开发商、网络内容服务商、民间团体及未成年人监护人等,均在保障青少年安全安心上网负有法律规定的义务。网站运作者有责任阻止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进入;交友类网站不得发布“希望援助交际”之类的信息;交友类网站在做广告时要明示禁止儿童利用,有义务传达儿童不得使用的信息,并采取措施确认使用者不是儿童。据报道,2009年上半年因上交友网站而受害的未成年人为265人,比上年同期下降了25.6%。事实上,除了网络,日本对未成年人成长影响很大的电影、漫画等载体,一直建有分级等方面的管制制度,如1976年开始使用的电影分级制度,现在共分为4个等级:G级为不限年龄;PG12级为未满12岁(小学生以下),建议由成人伴随观赏;R15+级为未满15岁,禁止入场;R18+级为未满18岁,禁止入场。[27]

(3)中国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1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截至2014年12月底,中国青少年网民规模已达2.77亿,占整体网民的42.7%,占青少年总体的79.6%,新增青少年网民2072万,同比增长8.1%;未成年网民家里和学校上网的比例均高于青少年网民总体水平,其中家里上网的比例为94.6%,比整体水平高4.3个百分点,学校上网的比例为26.4%,高出整体水平近4个百分点。[28]另据2013年5月在上海举办的“机遇与困惑:全媒体时代的教育”公益论坛上,一份《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披露的信息,全国约1亿未成年人使用手机上网,超六成10岁以前“触网”。有一个一年级的孩子,特别喜欢玩手机游戏,除了近视之外,手指上都玩出了老茧。[29]这是未成年人继电视瘾、网吧瘾之后出现的手机瘾。

问题在于,数量如此之多的未成年人手机上网,接触色情信息的网民又有多少。2012年国际儿童节前,中国青年网、中国青少年网络协会和中国传媒大学调查统计研究所联合发布《未成年网民网络色情信息接触状况研究报告》。《报告》显示,约四成未成年网民接触过网络色情信息,其中“13到18岁”的未成年网民接触过色情信息的比例高达55.9%。平板电脑与手机这些可便携的移动上网终端逐渐成为未成年网民遭受网络色情信息的主要终端,并且呈现屏幕越大、遭遇网络色情信息的比例越高的趋势。值得关注的是,未成年网民对于网络色情信息和情色信息的区别度总体较低,71.6%未成年网民认为网络色情信息和情色信息“没有区别”或“区别度低”,22.4%的未成年网民选择了“说不清楚”。[30]

21世纪头十年,中国开展了多次大规模的网络扫黄,基本用意也是保护未成年网民。色情网站当然是在重点扫除之列,但网络游戏中含有色情的画面仍对未成年网民产生了严重的影响和伤害。在2005年之前,网络性交与其他网络色情问题相同,并未受到严厉的约束。2005年下半年,中国展开网络色情扫荡。2009年开始,中国推行“绿坝—花季护航”。这是政府为净化网络环境,避免青少年受互联网不良信息的影响和毒害,由国家出资购买,供社会免费下载和使用的上网管理软件,是一款保护未成年人健康上网的计算机终端过滤软件。该软件通过中国软件评测中心的严格测试,可以有效识别色情图片、色情文字等不良信息,并对之进行拦截屏蔽,产品同时具有控制上网时间、管理聊天交友、管理电脑游戏等辅助功能。

大规模的网络扫黄虽然能暂时保护未成年人,但网络立法却是更为重要的事。目前,专门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是2006年12月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2012年10月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除了两部专门性的法律外,涉及未成年人的其他条款分别规定于《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不良影响的预防条款并不系统,也不够具体,比较全面的是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1年4月,该条例首次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未成年人的服务问题作了规定。修改后的条例于2002年8月颁布实施。新条例采取了更为严厉的态度,基本上把未成年人完全排除在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之外,防止未成年人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信息的侵害。第21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入口处的显著位置悬挂未成年人禁入标志。”该条例只是在时间上对接纳未成年人作了限定。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网络立法,多以行政规章甚至以网络经营者签署的公约形式出现。

现实中,未成年人网络监管始终是一个严峻的问题。立法虽然有待完善,但迫切的是现有法律法规如何得到有效的遵守。政府的切实监管和有效监管,是当前基本的解决之道。长期以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屡禁不止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并为其提供服务,究其根本原因也与监管不力相关。社会网吧不对未成年人开放,学校如何满足在校生网络方面的需求?这是学校方面需要考虑的,一禁了之恐非长久之计,可以考虑设置专用网络教室,提供免费的健康网络,既利于监控又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家庭网络监管问题现在同样突出,这是因为家庭网络更为普及。很少有未成年人的父母及其他监护人故意放纵孩子上网接触不良信息,既适度让孩子上网又免于其接触色情、暴力等不良信息,家长们自身确实需要增加网络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否则他们对孩子在网上做什么可能一无所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