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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律对淫秽物品的法律约束及对网络色情的控制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法律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罚。《刑法》第366条同时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第三条中1至7”在这一规范里,已经属于“淫秽信息”的范围。色情淫秽网站具有明显的传播性质,对其查处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现阶段网络色情恐怕难以绝迹,但集中力量约束网络色情对于未成年人的毒害,确是当务之急。

中国法律对淫秽物品的法律约束及对网络色情的控制

涉及淫秽的物品或行为等,通常是法律惩处的对象。中国法律将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作为刑事犯罪来处罚。刑法对“淫秽物品”的解释是: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从这里可以看出,色情的概念要比淫秽更为宽泛,淫秽是更为“色情”的。《刑法》第366条同时规定: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对于色情,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行业性的自律规范《互联网站禁止传播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2004年6月10日发布并实施)中,对于色情信息的定义是: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所谓“第三条中1至7”是指:(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三条中1至7”在这一规范里,已经属于“淫秽信息”的范围。(www.xing528.com)

拥有色情与传播色情是有区别的。法律并未规定购买自用的色情电影、色情图片和色情小说或用于自用的制作、复制淫秽物品属于违法,但传播则属于违法犯罪,不论这种传播是否以牟利为目的。色情游戏的定性及分类仍然是个有待解决的问题。色情淫秽网站具有明显的传播性质,对其查处是有充分法律依据的。整个地看,国内网络立法依然是不完善的,现有法律还缺乏细化的可操作性。现阶段网络色情恐怕难以绝迹,但集中力量约束网络色情对于未成年人的毒害,确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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