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情淫秽物品古已有之,但在现代社会则借助于网络而大行其道。色情或淫秽常被称为“黄色文化”。色情或淫秽物品的经久不衰,源自对这些物品巨大的消费及其所带来的暴利。色情是一个广泛且复杂的概念,通常与“黄色”同义。但不同时代和不同国家,色情的定义多有差异,普通人的理解也各不相同。[1]古希腊人使用的“色情”一词专指描写妓女生活,“色情品”就是“有关妓女的写作”,因妓女身价不低,“色情”一词褒多于贬。20世纪法国作家乔治·巴塔耶眼里的“色情”,或许可以称为“风流”。这是一种介于“上流”与“下流”之间的状态,也就是飘忽不定、很难捉摸、很难归类的意思。“上流”与“下流”总是一拍即合,“风流”却常常形单影只。[2]乔治·巴塔耶认为,色情的基本主题是:“‘婚姻的颠覆’、费德尔情结和消耗的欲望。”[3]
中国曾有公娼制,设娼被认为是富国利民之举,当时人们对色情淫秽并无谴责意味。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变迁,色情淫秽的含义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现代社会色情淫秽制品的传播日趋严重,直接影响到青少年。因此,很多国家对色情淫秽物品采取了禁止或限制的态度。[4]一百多年前的中国,妇女袒胸露背是不可想象的事,而今天光天化日之下露肚跻、展乳峰已成为时尚;“文革”时期,电影里的接吻镜头被认为属于色情描写。人为什么会有色情心理?2000年出版的《颠覆——爱欲与文明》一书,对色情产生的心理原因作了这样简单的推断:“色情趣味来自人的心理层面的最阴暗角落,属于人的性欲本能中未经升华的那一部分,确切地说,色情是男性持有的低位欲望的心态反映,是性审美受到扭曲后所变现的一种偏差。”
看待色情和接受色情,都是变化中的事。露骨的色情即淫秽以及展示未成年人的色情,在大部分国家则基本是不被允许的;一些西方国家开放了色情品市场。这里涉及在一些学者看来属于立法的原则问题。法国哲学家福柯提出了“性不关法律的事”的立法思想,除非涉及强奸和儿童的性。中国当今的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的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并没有产生直接的受害者,其本质属于道德惩戒,不应由法律出面解决。一种比较经典的说法是,“有人愿意过趣味高尚的生活,听高雅的音乐,看高雅的绘画,读高雅的书,他们有权利这样做;有人愿意过趣味低下的生活,听淫秽的音乐,看淫秽的图画,读淫秽的书,他们也有权利这样做。”[5]四十多年前,在解除了黄色电影和书刊禁令的第一年内,只有500万人口的丹麦卖出了300万本色情书。1967年和1969年,丹麦政府分两步开放了淫秽色情文学和视觉产品的市场,结果让许多人大跌眼镜:一是淫秽色情品的制售在一个短暂的高潮之后急剧下降,大多数公民对淫秽色情品产生了厌恶感;二是性犯罪率的下降。[6]犯罪案件的下降并不能简单地归因于色情业的合法化,但出现在色情业合法化之后则是事实。解除禁令的几年后,因销路不佳,色情品商店撤出了哥本哈根的居民区。目前,旅游者和出口市场主要维持了丹麦的色情品市场。[7]至20世纪60年代,西方的性犯罪一直保持在相对稳定的水平,60年代开始下降很快,这一时期正是许多西方国家放宽淫秽色情品管制的年代。(www.xing528.com)
历史地看,定义色情与淫秽并不是轻而易举的。试图严密定义“色情”、“淫秽”也是近现代的事。现代的定义完全带有工业化的产品寄托:色情——一些对性行为描写清晰的照片、电影或者文学作品,旨在诱发人的性唤起;色情作品——对裸体和性行为带有艺术性的描绘;淫秽——对性行为的令人厌恶的描写。[8]1868年,英国法官希克林等人在一项裁决中,对淫秽色情品下过一个定义,即要看被指控为淫秽的东西是否有意去毒害和腐蚀那些心里准备接受这种不道德影响的人,或是否有意让这些出版物落入他们口袋。[9]1873年,美国第一部《反淫秽法》获得通过,凡是销售、邮寄、进口或为淫秽书籍做广告的人,都属于违反联邦法的犯罪;同年,美国最高法院对淫秽色情品提出了一个新的定义:用当代社会的标准衡量,如果这个材料作为一个整体来说,它的主题是唤起一般人的兴趣,而且完全没有任何社会意义。也就是说,判定是否淫秽的标准在于,一是整个作品的主题必须是淫秽的;二是它必须是冒犯了社会共同的准则的;三是它必须被判定为完全没有社会价值的。1970年,美国国会任命的一个全国专门委员会调查淫秽色情品问题,提出的报告令议员们大吃一惊:淫秽色情品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大体上都没有什么明显的损害;淫秽色情出版物与性犯罪、性过失没有必然联系。1957年,美国发生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罗思”案,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票支持了对罗思的判决。此后9年,美国关于淫秽审判标准的主要设计者布鲁兰法官为验证色情、淫秽言论规定了一条新的准则:如果一个作品对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社会标准,其主题从总体上看能引起淫欲的兴趣,那么它就是淫秽的。这一“罗思—梅莫瑞斯准则”一直延续,至今仍然有效。[10]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淫秽色情品的定义及其弛禁被上升为是否违宪之争。
20世纪80年代出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色情”的释义是:性欲方面表现出来的情绪。这一释义因含糊而难以把握。维基百科认为,色情是指以引起性兴奋为目的,而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行为的一种表现。这种表现存在于任何的媒介,包括照片、雕像、绘画、动态影像(包括动画)、现场表演,书写的、口头说的以及喘息的声音,等等。也有观点认为,中国的色情概念有三种,即“淫秽”、“色情”与“夹杂淫秽内容”。“淫秽”是一种一般性的概念,可以指向淫秽材料;而“色情”与“夹杂淫秽内容”却不是一般性的概念,仅仅指向“色情”出版物与“夹杂淫秽内容”的出版物。[11]色情常与“淫秽”连用,比如“色情淫秽”或“淫秽色情”。1990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定义色情与淫秽为“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自2009年12月以来,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连续多次对传播淫秽色情内容的网站作了公布和查处。此处,即将色情与淫秽连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