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18日晚,延安市宝塔区张某夫妇在家中看了“黄碟”后入睡,当地派出所民警突然闯进门来,将张某带走。8月19日,在缴纳了1000元暂扣款之后,张被释放回家。10月21日,张被宝塔公安分局治安大队带走,以“涉嫌妨害公务”被刑事拘留。10月28日,分局向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报请逮捕张某。11月4日,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批捕的决定,发回公安分局补充侦查。11月5日,被刑拘16天之后的张被分局以取保候审的形式释放回家。12月5日,分局以“案件撤销”为由,解除了对张的取保候审,1000元暂扣款同时返还当事人。12月31日,分局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补偿当事人医疗费及误工费人民币29137元;对案件责任人作出处理。[76]2003年,在陕西省公众安全感问卷调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2002年全省政法工作有影响的十件大事”,延安“黄碟事件”被列其中。
很明显,夫妇在家观看黄碟并不违法,任何人在家观看黄碟也不违法。第一,当时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2条第2款规定处罚的“涉黄”行为是指“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并不涉及“观看”;第二,1985年国务院《关于严禁淫秽物品的规定》中规定“观看淫秽电视、电影、录像的,应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应予以处罚”,此规定已于2001年底废止;第三,现在执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8条规定处罚的“涉黄”行为是指“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因此,夫妇或其他人购买、收藏、观看“黄碟”并不违法。(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