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德国性学家马格努斯·赫希菲尔德称为“第三性”的同性恋,[2]可能是最充满争议的一种性取向和性行为。“同性恋”有三个分别的意义:同性恋倾向,同性恋行为,同性恋权利运动(或称同志运动)。现在我们已经知道,近300种哺乳动物和鸟类中被发现有同性性行为,[3]同性间的性取向和性行为并不是人类独有的。判定是否同性恋者并不能仅仅根据他(她)们的性行为方式,因为一些异性间的性行为方式也可发生在同性之间;事实上,有的同性恋者并没有发生同性性交等性行为。性取向即性活动的对象为同性,是判定同性恋者的重要标准。
虽然“同性恋”这一术语的创用只有一百多年,也不管法律同意还是禁止,同性恋一直存在着。大多数的主流文化不认同同性恋,在很多人的意识里,同性恋行为是不可思议和不被接受的,甚至被认为是“违反人类天性的罪恶”。21世纪初,一名因与两名12岁男孩发生性关系的美国加州男子被判125年徒刑。[4]中世纪欧洲对同性恋僧侣施以火刑;1861年之前的英国,同性恋者可能面临死刑的最严厉判决;纳粹德国时期,同性恋者被送入集中营,党卫军和警察中的同性恋者被处以死刑;[5]1947年至1950年,美国军队中开除了4000多名同性恋者,而在1953年至1956年的西德,38000名男子被判决犯有同性恋罪。[6]至今,同性恋在一些国家仍然被视为一种犯罪,被一些宗教敌视。伊朗宗教领袖阿亚图拉·霍梅尼在1979年发表了一个著名声言:在一个道德社会中处死妓女、通奸者与同性恋者,就如割下腐肉那般正当。[7]法律之外,同性恋者更受到当地文化的排斥和习俗、暴力的迫害。但在有的历史时期和有些文化里,同性性行为不仅不被认为是犯罪,还被社会认可和提倡。古代雅典同性恋通行无阻;[8]一些前工业化的社会里,同性性行为特别是男性同性性行为被用于宗教仪式;部分美拉尼西亚社会要求男性在婚前必须与其他男性有性行为,婚后必须接受异性性行为;[9]在新几内亚的某些部落里,男孩必须在与男人发生性关系之后才能成长为成熟的男人;[10]一些传统的印度社会,男孩结婚两次,第一次与男性结婚,第二次与女性结婚。古代中国对同性恋的态度远较欧洲宽容,极少出现欧洲中世纪关押、施以酷刑甚至杀害同性恋者的情况,但当代欧洲对同性恋趋于宽容且法律上予以解禁。(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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