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熟能详的“屡禁不止”一词,说明了约束性交易的有限性。前述世界各国对性交易通常采用犯罪化或刑事化、合法化、非罪化和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四种法律对策或处理模式,相当多的国家选择性交易合法或部分合法,大多数国家并不使用禁绝性交易的说法。性交易的产生并不跟社会制度有必然的关系,但性交易的约束跟社会制度有一定的关系。一般认为,社会主义国家基本上禁止、取缔性交易,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则以合法化、非罪化对待性交易为多见,跟未成年人发生性交易则基本被所有国家严厉禁止。
1.合法化的选择
基本上,允许性交易合法的呼声及合法的实际行为成为一种选择的趋势。1954年,英国沃芬顿爵士受政府之托,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于1963年为英国制定应对同性恋和卖淫活动的法律时提出了一份专家报告,报告的题目是《关于同性恋与卖淫问题委员会的沃芬顿报告》,简称“沃芬顿报告”。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具有深远意义的这一报告,一个重要结论是:“私人的不道德不应当成为刑事犯罪法制裁的对象。”也就是说,刑法不应当承担对每个不道德行为的审理权。[70]
性交易合法化成为联合国人权公约保护妇女工作权的一项基本人权。1979年12月18日制定、2000年10月5日修订的《联合国消除所有形式的对妇女歧视的国际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165个国家签署了该公约。公约第11章第一部分规定:“公约要求妇女有自由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后来为实施该公约而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确认,自愿卖淫包括在“自由选择”的范围之内。1999年8月23—27日,世界性学会在中国香港召开了第14次世界性学会议。会上通过了《世界性学会性权利宣言》。性权是一种人权,所有社会必须尽其所能以承认、促进、尊重与维护性权。性权“意味着结婚、不婚、离婚以及建立其他负责任的性结合之可能性”。[71]
对性病特别是艾滋病的恐惧加速了性交易合法化的趋势。非法性交易不在政府的管理之内,合法的性交易可以降低性病的感染率,但不能阻止性病的感染。台湾“卫生署”曾于1991年8月公布这样一组数据:“以梅毒为例,台北市公娼患性病率为0.42%,私娼则高达17.31%,私娼的患性病率为公娼的42倍,而且很多私娼未经检查,这个数字还是低估的。”对于降低性病的感染而言,选择公娼还是私娼,其实也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问题。除降低性病的感染外,许多性交易合法化的国家认为性交易合法还有助于降低腐败和有组织犯罪。但也要看到,合法化促使更多非合法化国家的女性流入卖淫,并导致女性人口的贩卖。荷兰阿姆斯特丹的外国妓女所占的比例几近80%,其中70%没有合法身份。美国国务院2010年一份有关人口贩卖的报告显示,西班牙约有20万—40万女子从事卖淫,她们当中90%是被贩卖来的。而来自以色列议会的报告则显示,在2000年前后,每年约有3000名妇女被卖到以色列当妓女。[72]
性交易合法化意味着更多的约束,而不是非法状态下充满陷阱和危险的放任自流。划定性交易的规定区域以及性工作者领取执照并按时体检、缴税,是性交易合法化的基本制度;但合法化还意味着对交易双方更多的保护措施,尽力避免身体和心理的伤害。卖淫是妇女从事的高风险职业,不管这一妓女的身份合法与否。非法妓女的风险自不待言,合法妓女仍然面临性病感染、暴力伤害、人格侮辱等风险。
对性交易约束的选择,新西兰一位议员在性交易合法化议案通过后,发表了这样的观点:“我们不能只看这项法案是否有利于性工作者,而要看它是否有利于新西兰这个社会,否则一部所谓新法案根本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73]也有人这样认为,“如果卖淫不再定义为犯罪,所有的人都将受益——妓女、她的顾客、警察以及社会。”[74]
2.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选择
对性交易,中国选择的是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约束对策。除非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以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男或女的性交易不被认为是犯罪,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拉客招嫖”(站街招嫖)的治安处罚规定是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在拘留的时限上或罚款的数量上都少于或低于“卖淫、嫖娼”行为的处罚,这里不存在异议。这一条针对的是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主体——卖淫者,由此而起的质疑是,网络聊天室是否属于公共场所,网络聊天室里的招嫖行为是否予以处罚,此其一;处罚公共场所拉客的招嫖者,是否一并处罚在公共场所以嫖宿为目的的寻花问柳者,此其二。在很多国家,对于卖淫等级最低的街头拉客,社会和法律只对妇女进行谴责和惩罚。不过在大多数国家,街头卖淫都是非法和令社会大部分公众无法接受的。[75]
曾被用于卖淫嫖娼者的劳动教养制度在2013年12月28日被废止,专用于卖淫嫖娼者的收容教育制度(名称为《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尚在执行。劳动教养期限一至三年,必要时可延长一年,也就说是一至四年;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两年。在不得行动自由的情况下,性交易者被劳动教养或收容教育的时间远比行政拘留长。在废止劳动教养制度以前,一个性交易者可能面临三种失去行动自由的情况:一是根据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二是因性交易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从事性交易而被劳动教养;三是除接受《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尚不够劳教的,被收容教育。[76]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收容教育是对性交易者最为严厉的处理措施。
虽然性交易在中国并不入刑,但性交易者为他们行为所付出的代价可能并不比刑事判决的结果来得轻松,因为他们的行动自由可能面对更为漫长的时间限制。收容教育是一项比较特殊的制度安排,反映了国家对于性交易的严厉态度。至少到目前为止,大多数国人对性交易合法化并不持支持的态度,也没有任何迹象表明,性交易在中国会合法化。禁娼的国家对性交易都有相应的处罚规定,美国大部分州对于嫖客的处罚是罚款,但“嫖宿”幼女却是重罪。绝大多数伊斯兰教国家,性交易被法律绝对禁止,性工作者可能面临刑罚、鞭打甚至处以石刑。但同样是伊斯兰教国家,性交易在土耳其却是合法的,但规定妓女不能结婚,如果他们有孩子,孩子不能在土耳其的军队中任高级职位,也不能跟高级军官结婚,但能在政府其他部门任职。[77]事实证明,大多数支持合法化并有过性交易的男子,并不认为性交易是一件光彩的事,更不会赞同自己性交易事件的公开和透明,如果将他们的性交易记录公开曝光,他们将对参与性交易活动望而却步。
【注释】
[1]广义上,“财物”也包括各种便利。
[2]性服务如果概定在身体的服务,则营利性的色情表演也可以认为是一种性服务。性交易中的“性服务”应着重界定在性器官的接触包括一方性器官与对方肢体或肢体延伸物的接触。
[3]所谓的“一方”可以是单人,也可以是多人。
[4]性交易有多种解释。维基百科的解释是:“性交易是一种以金钱换取性交、口交或者手交等与性器官接触或者具备性意涵的服务。”(《性交易》,维基百科,2014年7月29日)按照金赛的观点,卖淫可以理解为以任何形式的性关系来换取金钱收入的行为。(参见[美]阿尔弗雷德·金赛:《金赛报告:人类男性性行为》第九章,光明日报出版社1989年版)
[5]公元前的《罗马法》如此定义“卖淫”:任意而无乐趣地出卖自己的身体。对妓女最古老的定义见于罗马晚期的《查士丁尼法规汇编》:“妓女的标志就是公开地为了钱的女人和没有区别地提供性服务。”简单地说,卖淫就是为了钱的性。([荷]洛蒂·范·德·珀尔:《市民与妓女——近代初期阿姆斯特朗的不道德职业》导言,人民文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5页)德国学者爱德华·傅克斯眼中的“卖淫”是:“有一种现象,是道德伪善无论如何也无法瞒过众人的眼光的,那就是卖淫。”([德]爱德华·傅克斯:《欧洲风化史:资产阶级时代》,海豚出版社2012年版,第353页)
[6]《诺贝尔文学奖得主奈保尔出语惊人:我“感谢”妓女》,中国新闻网,2001年11月2日。
[7]参见[英]史蒂芬·贝利主编:《两性生活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84页。美国人类学家海伦·费什在其著作里,叙述到居住在今天南部非洲卡拉哈里沙漠中的名为妮莎的孔族妇女,在回答为何有如此之多的情夫时说:“一个女人必须做各种各样的工作,她走到的地方都应该有她的情人。如果她要独身到某个地方去,在一个地方会有人为她提供粮食,在另一个地方有人会给她提供肉,别的地方的人还会给她提供别的食物。这样,当她回到自己的村子时,一路上都得到了很好的照料。”([美]海伦·费什:《人类的浪漫之旅》,海天出版社1998年版,第88页)
[8]菲律宾一些地区“三孔人”(身上没有一个孔不被出卖或侵入)的称谓可能更为粗俗。
[9]失足的本意是因走路不小心而倾跌,但现有大量的研究材料证明,大多数的性工作者并非因“失足”而从事性工作。当然,在一些旁人看来,“失足”是误入歧途的意思。
[10]潘绥铭教授使用“嫖娼卖淫”的表述:“官方的说法是‘卖淫嫖娼’。笔者认为:嫖娼是主,卖淫是次,所以一贯使用‘嫖娼卖淫’一词。”性交易的计量单位是多少?该类案件的实际查处中,一次交易就可以处罚。潘认为,卖、嫖一次与一贯卖、嫖无论如何不一样,兼职卖淫与职业卖淫也不一样。“专业的性服务小姐”的计量定义是:“该人在某个确定的时段之内,所有收入的50%以上是来自直接的卖淫(不包括三陪与纯粹的按摩)。”(潘绥铭:《生存与体验——对一个地下“红灯区”的追踪考察》,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页、第11页)
[11]《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1995年8月10日颁布。
[12]《公安部对同性之间以钱财为媒介的性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2001年2月18日颁布。
[13]潘绥铭、黄盈盈:《性社会学》,第152页。
[14]《女代表连续九年呼吁卖淫合法化,称可减少强奸犯罪》,新华网新闻,2012年3月11日。
[15]参见居柔守弱:《对卖淫问题通常有以下四种对策》,正义网,2006年3月15日。
[16]《全球性交易合法化地图:77个国家合法,109个不合法》,美国中文网,2014年2月10日。
[17][美]凯瑟琳·巴里:《被奴役的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237页。
[18]“性交易”,维基百科,2014年7月29日。
[19]参见[美]罗宾·贝克:《精子战争》“前言”,第14页。更有一种用动物来类比的说法:“研究人员在野外发现,雌性大猩猩使用性交特权交换食物,而且还会用面部表情传递这一这样的信息:‘亲爱的,你得多给我半个香蕉,才可以干那事!’”([英]史蒂芬·贝利主编:《两性生活史》,中国友谊出版公司2007年版,第80页)在古罗马,卖淫极为普遍。罗马人沿主要通道,相隔一定距离就建造一所妓院,使一个男子能在他的马受照料的同时,满足其性需求。([美]贺兰特·凯查杜里安:《性学观止》(下册),第615页)
[20][德]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71页。
[21]“公元前1750年,汉谟拉比统治时期,巴比伦城神庙内外的卖淫业(男女皆有)相当繁荣。神庙内的妓女最受欢迎,要价也最高……巴比伦强迫所有女人去神庙做一段时间妓女,据……记载:‘每个本国女性必须在一生中去一次阿佛洛狄特神庙,献身给一个陌生男子。’只有完成这个义务后,她们才被允许离开……没钱购买神庙妓女的男子可以出入下等旅馆和酒馆。”([美]埃里克·伯科威茨:《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第31—32页)文艺复兴时代的人们对卖淫并无恶感,他们直言不讳地声称:“娼妓和女人院是婚姻和家庭不可或缺的保护。”令人瞠目的是,“在那个时代,各个国家都认为设立妓院是为了‘最妥当地保护婚姻和处女童贞’”。([德]爱德华·傅克斯:《情爱的觉醒——文艺复兴时代》,中国盲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294页)卖淫的一些方式至今不变,比如在古希腊时期的妓院里,“妓女们几乎一丝不挂地站在那儿供客人们根据各自的口味进行选择……不论是在白天还是晚上,你只要花上一小笔就可以拥有她们中的一个,不需冒任何风险。”([德]利奇德:《古希腊风化史》,海豚出版社2012年版,第355—356页)
[22]“古罗马人自由的两性关系与当今所讲的卖淫有根本的区别。现在的妓女一般来说是真正‘堕落’了的妇女,也就是说她们已经不属于体面的市民阶层……凡是与性有关的事都认为是合乎人性的。人们对它远比现在更真诚和坦率。所有水性杨花的女子,从著名诗人的情妇和灵感的来源到成千上万的姐妹,都是为维纳斯和丘比特服务。她们不会由于良心上的搏斗而备受折磨,因此也就不像现代娼妓那样沉沦。”([德]利奇德:《古罗马风化史》,海豚出版社2012年版,第59页)
[23]“……文艺复兴时代与其他时代相比,卖淫状况有明显的不同。这表现于两个现象,一是卖淫的规模,妓女的数量极多;二是妓女在社会生活中可能起的并且事实上也起到了独特的作用……连最小的城镇都有一两家妓院(当时叫做‘女人院’)。在比较大的城镇,整整一条街住的都是妓女。在大城市和港口城市,甚至是整整一个街区,有时还是很大的街区,都住满了妓女。她们或是共同生活在妓院里,或是各人单独住,一个挨着一个。妓女不仅在街上拉客,也不仅在家里等客人,她们还到别的地方去做生意。比如,客栈在当时常常是妓院的同义语,许许多多的公共浴室更是如此。”后来,为了防止出现社会秩序的混乱,政府改变了放任的态度,制定了有关妓院开设的地点、妓院开业的人数、妓院营业的时间、妓女穿戴的服侍等管理规定。([德]爱德华·傅克斯:《欧洲风化史:文艺复兴时代》,第365—372页)
[24]王书奴:《中国娼妓史》,上海三联书店1988年重印版,第6页。
[25]但并未影响到明代妓院之盛。南京秦淮河一带的花街柳巷里,“妓院离吏部不远,每年一到秋天,吏部召集全国官吏举行录用考试时,全国云集到这里的秀才们,被佳人们的歌舞弄得神魂颠倒,宛如进入梦境,遇到天仙一般。有的连日留连候欢;有的与佳人们私定百年之好,海誓山盟,难舍难分……开设妓院作为一般士人的旅观地在当时是光明正大的。”([日]山川丽:《中国女性史》,三秦出版社1987年版,第68页)
[26]单光鼐:《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68页。
[27]单光鼐:《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5页。
[28]1919年,上海、北京的公娼人数与世界其他大都市的比较:公娼与居民总数之比,伦敦为1∶906,柏林为1∶582,巴黎为1∶481,芝加哥为1∶437,名古屋为1∶314,东京为1∶277,北京为1∶258,上海为1∶137。(转引自武舟:《中国妓女文化史》(中华文化专题史系列丛书),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出版,第274页)
[29]西方国家同样面临着妓女齐集都市的问题。文艺复兴之后,“维也纳一般妓女的数目将近一万人,而要价较高的妓女约四千人。在巴黎,根据不同的资料,妓女的数目由三万至四万不等。至于在伦敦,1780年前后,妓女的数目高达五万人,其中不包括那些外室。柏林在18世纪最后二三十年,约有一百家妓院,每家的妓院不少于七至九人……一到晚上,(柏林)这些‘鸡’出了笼,在市内各条街道转悠:在菩提树林荫道,在王宫公园,在动物园,总之,到处都有她们的身影。在伦敦,流动妓女起初只是在老城区转悠,因为只有老城区的街道有足够的照明,便于她们推销自己。煤气路灯普及后,妓女就深入全市各地区了,因为她们如今到处可以做生意,能看清顾客是否有钱,而主要的是能让顾客看清货色的质量如何。”([德]爱德华·傅克斯:《欧洲风化史:风流世纪》,第387—390页)19世纪30年代,纽约市有妓女20000人,若以每个妓女每天接客3人计算,则该市中半数以上成年男子每周要去妓院3次;旧金山人口自1848年开始在其后的几年内从少于1000人增至超过25000人时,3000名妓女云集该市;一名访美的英国记者在1867年写道:“就卖淫而言,巴黎以其机敏著称,伦敦以其粗野闻名;但就其堕落之巨大、罪恶之猖獗以及极端之寡廉鲜耻而言,人们告诉我,亚特兰大城举世无双。”(郭箴一:《中国妇女问题》,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第133页;[美]贺兰特·凯查杜里安:《性学观止》(下册),第635页)
[30]因为合法,高等妓院公开经营,出于“聘用、典押和卖艳”的高等妓女,性事为次,主事为“应招出局,陪伴男人吃喝打牌”。(张钧:《中国禁娼》,中国警察网—人民公安,2013年2月17日;[美]贺萧:《危险的游戏——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1—85页)
[31][美]贺萧:《危险的游戏——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海外中国研究丛书),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7—48页。
[32]武舟:《中国妓女文化史》(中华文化专题史系列丛书),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出版,第325—329页。
[33]杨洁曾等:《上海娼妓改造史话》,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61页。另外,根据许多学者的研究结果,“上海妓女多为贫寒的做工人家和家道中落的中上等人家的妻女,虽说其境况不一定差,可无论在当时还是从前,她们基本上总是处于阶级等级和社会性别等级的底层。”([美]贺萧:《危险的游戏——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海外中国研究丛书),第34页)(www.xing528.com)
[34]“19世纪和20世纪之处,在上流社会的话语中,高等妓女体现了圆熟的文雅情致,成了温文尔雅的最高权威。”这是美国斯坦福大学贺萧博士的研究结论。([美]贺萧:《危险的游戏——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海外中国研究丛书),第8页)
[35]杨洁曾等:《上海娼妓改造史话》,第73页。
[36]张超:《民国娼妓盛衰》,第81页。
[37]单光鼐:《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第198—199页。
[38]张超:《民国娼妓盛衰》,第108页。
[39]“公娼”,维基百科,2012年4月17日。
[40]张超:《民国娼妓盛衰》,第113页。
[41]实际上,“一举禁娼成功”的20世纪50年代至“死灰复燃”的70年代,卖淫在整个大陆并未完全绝迹,只是呈零星状并被以“乱搞男女关系”视之。根据美国学者贺萧《危险的愉悦: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和现代性》(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一书的研究,20世纪六七十年代上海依然存在暗娼,而同时期的上海实际也仍然在抓捕卖淫嫖娼者,不过不再称他们为娼妓和嫖客,而是以“流氓”、“阿飞”呼之,并且也不再试图将其作为姐妹们加以拯救,而是直接遣送回乡或送劳改农场实行强制劳动改造。
[42]张钧:《中国禁娼》,中国警察网,2013年2月17日。
[43]张子宇:《新中国禁娼战秘闻:60年代“暗娼”仍未禁绝》,《时代周报》,2014年2月27日。
[44][美]贺萧:《危险的游戏——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海外中国研究丛书),第320页。
[45]“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一般特指卖淫嫖娼,除非另有所指。(360百科,2012年10月14日。)在“组织卖淫罪”词条中对组织卖淫罪客体要件开头部分的介绍:“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
[46]单光鼐:《中国娼妓——过去和现在》。
[47]常住人口不到160万的东莞市,整个地下色情业和其直接、间接的关联产业庞大,性工作者25万,年产值接近500亿元,而该市2013年的GDP为5500亿元。东莞被坊间冠以“男人的天堂”。地下色情产业发展中衍生出一套“莞式服务”,一度被捧为地下色情行业的“ISO”标准。(葛熔金:《最强扫黄“台风季”下的东莞》,《东方早报》2010年8月3日;葛熔金:《东莞调查:扫黄动了谁的奶酪》,《东方早报》2014年2月14日)
[48]武舟:《中国妓女文化史》(中华文化专题史系列丛书),东方出版中心2006年出版,第283页、第293页。
[49]夏国美《商业性性交易:立法的两难与出路》,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12期。但广东省某地级市的数据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基数,存疑。
[50]潘绥铭、[美]白维康、王爱丽、[美]劳曼《当代中国人的性行为和性关系》(中国性学研究系列丛书)第343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51][德]爱德华·傅克斯:《欧洲风化史:风流世纪》,第402—407页。
[52][德]爱德华·傅克斯《欧洲风化史:资产阶级时代》,第366—371页。
[53][美]贺萧:《危险的游戏——20世纪上海的娼妓问题与现代性》(海外中国研究丛书),第386—387页。
[54]周运清主编:《性与社会》(21世纪高等学校通识教育系列教材),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55]潘绥铭、黄盈盈:《性社会学》。
[56]《未来五至十年中国流动人口每年将增加五百万》,中国新闻社网站,2000年10月10日。
[57]《国家卫计委就流动人口发展和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等举行发布会》,中国网,2013年9月10日。
[58]郑立新、伍园园、黄江涛、张清建:《广东流动人口性行为及其影响因素》,《南方人口》2012年第1期。
[59]2003年,大陆发生了一起日本旅游团珠海买春事件,是年9月16—18日,200多名日本男子在中国广东省珠海国际会议中心大酒店集体买春嫖娼,引起举国震动。目击者称,16日夜陆续进来的小姐有近500人,这些小姐由“妈咪”组织而来。经查,2003年3月,组织旅游团的日本幸辉株式会社与酒店签订了接待协议,协议中包含了嫖宿、陪侍等服务。(《珠海买春案宣判,14人判刑,3日本人被通缉》,新华网,2013年12月17日。)
[60][美]凯瑟琳·巴里:《被奴役的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19页。
[61]潘绥铭:《生存与体验——对一个地下“红灯区”的追踪考察》,第297、298页。
[62]黄盈盈:《中国的性产业:生存现状与走向》,中国日报网,2010年5月31日。
[63]根据一些学者的研究,有几种数据。1991年前后的查处率是20%—30%(陈庆亮主编:《扫黄·神圣的使命》,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2年版),另一说法是10%(邵道生:《当地社会病态心理分析和对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潘绥铭根据自己对G市的调查,将性交易和吸贩毒加在一起,1994年的查处率是历史发生率的5%,甚至可能是2.5%。(潘绥铭:《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群言出版社1999年版。)
[64]潘绥铭:《存在与荒谬——中国地下“性产业”考察》。
[65]江跃中、杨云:《上海20多名女中学生组成“援助交际”团体》,《新民晚报》2011年11月6日;《网曝广州佛山学生当援交女,声称不乏高中大学生》,搜狐新闻,2011年12月15日。
[66]《亚洲的性贿赂商业文化处于严格审视中》,《参考消息》2015年2月8日。
[67]梁健敏、黄艳、朱小勇、李慧燕、童丹:《代表连续9年呼吁卖淫合法化,称嫖娼可减少强奸》,腾讯新闻,2012年3月11日。
[68][美]卡罗尔·帕特曼:《性契约》(现代社会学文库·性社会学译丛),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页。
[69]李银河:《女性主义》,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70]“沃芬顿报告”,百度百科,2013年5月12日。
[71]赵合俊:《性权与人权——从〈性权宣言〉说起》,《环球法律评论》2002年春季号。
[72]张春续:《性交易合法化:只是看上去很开放》,腾讯评论,2013年8月29日。
[73]张春续:《性交易合法化:只是看上去很开放》,腾讯评论,2013年8月29日。
[74][美]珍妮特·S.海德、约翰·D.德拉马特:《人类的性存在》,第643页。
[75]凯瑟琳·巴里认为,街头卖淫成了整个卖淫的替罪羊,对最贫穷、最容易受到攻击的街头卖淫妇女进行逮捕和罚款,“满足了司法公正和公众虚伪的道德的需要。”([美]凯瑟琳·巴里:《被奴役的性》,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21页)
[76]当然,性交易者交易情形比较严重的才被收容教育,具体条件是: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人员多次卖淫嫖娼;18周岁以上人员卖淫嫖娼2次以上等。(“卖淫嫖娼”,好搜百科,2014年5月28日)
[77]“性交易——非职业性的形态”,好搜百科,2015年2月13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