娼妓的起源问题已有定论,对于卖淫存在的广泛性和持久性也没有争议,但这些并不影响从古至今对卖淫这一社会现象或社会问题是否予以合法地位的持续关注和行为实践。娼妓的出现及以后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卖淫并不像现在那般处于被告的席位,约束甚至严厉禁止是以后的事。
国内对于卖淫的存废之争一直没有停息过。20世纪90年代以来,争议日盛,原来禁忌的话题现在可以在媒体上进行讨论甚至在人大提出合法化建议,这可能是迄今为止中国在卖淫嫖娼问题上最具有象征意义的事情。卖淫的解禁理由似乎十足,基本观点是:没有社会危害性;是一种职业,世界上许多国家支持合法或部分支持合法;有助于防止性病的传播;解决庞大的性需求;不会必然导致其他违法犯罪,并且会减少强奸犯罪。卖淫的严禁说法似乎过于说教,基本观点是:有违道德常伦;败坏社会风气和家庭和睦;容易衍生其他违法犯罪事件;传播性病。存废之争水火不相容。全国人大一名代表连续九年提出卖淫合法化的建议。她建议卖淫合法化,以减少性病和强奸。但她的建议却再次引来了巨大的争议。[14]仅仅是争议而已,中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全面禁止卖淫嫖娼。
各国有关卖淫的法律并不相同,总的看,各国立法对卖淫问题通常采取四种对策,第一,犯罪化或刑事化。主要存在于美国各州(内华达州除外,所以美国人到该州买春就是合法的行为)和社会主义时期的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等国。在中国,组织或强迫他人卖淫的以及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被认为是犯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治安处罚法也作了处罚的规定。第二,合法化。德国、法国、奥地利、荷兰等国和美国内华达州的大部分地区采取这种模式。所谓的“合法”,是指对娼妓业的合法管理,妓女必须具有合法的身份,不接受管理的卖淫以及强迫妇女卖淫、诱骗幼女卖淫、向未成年人卖淫、拉皮条、靠妓女为生等行为都构成犯罪。第三,非罪化。不禁止卖淫,也不实行卖淫合法化;对卖淫本身不加禁止,但对卖淫的方式进行干预,比如英国和日本。第四,违法但不构成犯罪。在中国,一般的卖淫活动由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15]根据全球性交易地图,目前有109个国家性交易非法,77个国家性交易合法。[16](www.xing528.com)
美国凯瑟琳·巴里在其《被奴役的性》一书中,认为在有关卖淫的法律方面,尽管国与国之间差别很大,但通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禁止,即把一切卖淫行为都定位非法,妓女与嫖客均为罪犯,拉皮条也是犯罪行为,禁止的体系分为社会主义和资本主义两种。第二类是管理,即认为卖淫是合法的并对其进行管理,据称因管理而得到了这些正面的结果:通过定期比如一周的性病检查来控制性病的蔓延、减少强奸事实、减少拉皮条和有组织犯罪、卖淫业远离那些受到附近卖淫困扰的人们。第三类是废除,也就是使卖淫合法化,但禁止拉皮条、做淫媒和买卖妇女,卷入妓院和卖淫旅馆的第三方也属于有罪。所有这三种制度及其派生出来的法律中,“皮条客”——依靠妓女卖淫收入为生的人——都是非法的,[17]也就是说,这三种法律的情形重在保护卖淫女的权益,而不论这些权益的认可和获取是主动的还是被动的,同时全面禁止有组织的卖淫行为,因为这种有组织行为被认为是侵犯了卖淫女的权益并且涉及妇女人口的买卖。警方处理卖淫女是取缔和打击卖淫和嫖娼活动的一部分,不过在一些西方人士看来,这表现了歧视和不公正对待女性的一种伪善,比如对妓女发放安全套、对妓女的性病检查、集中教化妓女等,其设计初衷是为了保护男性的健康。
不管法律是否允许,性交易在大部分国家作非罪的处理,即不施加死刑、监禁等刑罚。美国一家研究机构统计了100个主要国家的性交易政策,50个国家性交易合法,11个国家限于性交易一定的合法,阿富汗、阿尔巴尼亚、中国、伊朗、伊拉克、古巴、韩国、朝鲜、乌干达等39个国家性交易不合法。理论上性交易不合法的国家,实际上也管不住,比如,泰国法律禁止性交易,但泰国实际上是全球著名的性旅游目的地;在一些国家,卖淫、开妓院和拉皮条都是被允许的,比如德国、希腊、孟加拉国,这样的国家大约占9%;在8%的国家中,卖淫和开妓院都可以,但拉皮条不行,比如瑞士。瑞士对从欧盟其他国家来的性工作者还有优惠:最初三个月不需要许可就能开始工作。2007年,平均每1000个瑞士人拥有17个妓女,这个比率在发达国家中是最高的;33%的国家中,性工作者可以当“个体户”做生意,但是不能在经营场所“团伙作案”。不过人们总能想出各种办法,比如在爱尔兰,妓院不合法,所以一些妓院就拿语言学校来当幌子。[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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