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工作是一种性交易,性贿赂和性受贿也是性交易。绝大多数情况下,性交易指的是卖淫嫖娼。[10]中国官方话语体系里的“卖淫嫖娼”,其法律定义见于1995年8月《公安部关于对以营利为目的的手淫、口淫等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批复》的解释:“……不特定的男女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这一违法行为被法律所严厉禁止。“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何所指,显然不仅仅是性交,所以这一司法解释将“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列入卖淫嫖娼的范畴,并且更进一步将“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也归入“卖淫嫖娼行为的组成部分”。[11]司法实践中,这一解释遭遇的问题是:卖淫嫖娼既可以发生在异性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同性之间。
为此,公安部在2001年2月对卖淫嫖娼作了新的解释:“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者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包括口淫、手淫、鸡奸等行为,都属于卖淫嫖娼行为”。[12]新的解释里,宣布上述1995年8月的批复废止。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妓女,虽无“手淫、口淫、性交行为及与此有关的行为”,也没有“卖淫妇女与嫖客之间的相互勾引、结识、讲价、支付”行为,只有单方的卖淫意图,也被2006年3月1日起施行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列为予以治安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
所谓的“卖淫嫖娼”,不同的国家对其解释并不一致,有的注重卖淫嫖娼的行为结果,有的看重行为过程;有的定性为现金交易,有的概定为财物支付甚至包括职务等便利的给与。古罗马法对卖淫的定义是简明的。金赛在其《男性的性行为》报告中,强调卖淫者收取的是现金,而不是物品或服务;强调换取金钱,是为了把卖淫与夫妻间的性行为区别开来。国外对于卖淫嫖娼的定义基本包含了四个要素:一是双方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强奸;二是必须有“性交合”(只包括性器官或肛门的插入),否则就是色情服务;三是必须是现金交易,如果仅仅是收受其他利益(如买汽车、提拔职务等)则不算;四是支付现金要有明确的计量单位。[13]因为职业关系,很多人对于妓女遭受强奸特别是她们在“工作”期间遭到的强奸不以为意。实际上,符合法律定义的强奸是成立的。或者说,妓女们认为的“强奸”情形是,嫖客在发生性关系后不付资费或者强行拿回资费。(www.xing528.com)
在许多卖淫合法的国家里,对卖淫实行差别化的管理,大致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地区之差,一国之内,有的地区卖淫合法,有的不合法;二是场所之差,在批准的场所内卖淫合法,否则不合法;三是卖淫人群之差,经批准的人卖淫合法,否则不合法;四是嫖娼人群之差,部分人群嫖娼合法,部分人群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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