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的定义大同小异,基本被认为是社会的一种生活单元、生活单位或生活机构等,由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或收养关系所组成。性爱、生育孩子、经济以及教育晚辈构成家庭的四个基本功能:没有性爱和生育,社会则将绝迹;家人之间经济互相遏制,生活难以为继;若没有教育后辈,文化风俗则会断代。[101]家庭的四个功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并由法律加以保障。家庭的这四个功能对性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约束作用,从法律和道德上排斥了婚姻关系之外的性行为。因此,家庭是法律与道德对性行为加以约束的交汇点。对于婚前性行为、婚外性行为,很多法律和道德是以维系家庭基本功能为最终目的而加以规范和处理的。
如果认为双亲家庭是传统家庭的话,单亲家庭、同居、单身等非传统的家庭模式则在现代社会呈现增长的趋势。一些单亲家庭是由性行为的失范或性关系处理不当导致的,并在此后可能更少受到法律和道德在性行为方面的约束;更多的男女选择同居,但同居不受法律的保护,同时也更少受到法律的约束;从未有过婚姻或曾有过婚姻的单身,在性行为方面所受到的约束,与同居者并没有本质的不同。非传统家庭是对传统性道德的一种挑战,在传统性道德看来,非传统家庭较少受到约束,因而不值得提倡。无论如何,家庭依旧是性约束的最大因素和最主要的典范。
【注释】
[1][美]贺兰特·凯查杜里安:《性学观止》(上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5页。
[2]在中国,1931年的国民政府《新家庭法》和1934年江西苏维埃政府的《宪法大纲》,都在法律上承认了自由选择的一夫一妻制婚姻。([英]艾华:《中国的女性与性相——1949年以来的性别话语》(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5页)
[3]英国人类学家马林诺夫斯基在《神圣的性生活》(原书名译为《西北美拉尼西亚的野蛮人性生活》,知识出版社1998年版)一书中,描写了瓦库塔岛上的一种习俗:如果妇女们发现除自己村社之外的任何陌生男人路过她们正在除草的园圃,她们有权带着热情和活力来袭击这个男人:“这个男人是她们对其施加性暴力、色情虐待、下流猥亵和野蛮行为的好目标。
[4]参见“性侵犯”,好搜百科2015年8月1日。美国全美犯罪受害调查认为,性侵犯包括未经对方许可的性接触甚至口头威胁,但不涉及性交。([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53页)
[5][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第303页。
[6]李海秀:《中国家庭暴力频发原因多重,反家暴立法迫在眉睫》,《光明日报》2011年11月24日。
[7]黄庆畅:《中国家庭暴力女性受害者占9成》,《人民日报》2008年10月7日。
[8]2004年4月28日,美国哥伦比亚广播公司的电视台播出了美军士兵虐待伊拉克囚犯的照片,全身赤裸、戴着头套的囚犯被堆成人体金字塔,一些囚犯被迫模仿一些性动作。一名女兵用一根绳索拖着一名赤裸男囚。女性性侵男性的调查数据非常缺乏,但根据国内外的报道,生活中的成年女性大多性侵比如诱奸比她年龄小的男性。
[9]李海秀:《中国家庭暴力频发原因多重,反家暴立法迫在眉睫》,《光明日报》2011年11月24日。
[10]美国安蒂奥克学院2006年的《防性侵犯手册》,则规定得更加详尽,比如:“在舞池中缠绵并不代表同意进一步的性行为”;“肢体动作和‘非言语的呻吟声’也不表示同意发生进一步的性关系。”校纪委员会是近年来男女双方申诉性行为失当的法庭。2011年,美国政府向公立大学发出通告:如果证据的主要部分(即只要区区51%可能性)能表明不端性行为发生,性诉讼的原告就必须打赢官司,即使有不端性行为问题的双方的权力关系通常难以准确定义。([美]埃里克·伯科威茨:《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第3页)
[11]苏珊·布朗米勒在其1975年出版的《违背我们的意愿:男人,女人,强奸》一书中,断定“强奸并不是由男人的生物本能决定的,强奸实质上是文化和社会现象,是用法律规定管理的机构和风俗习惯”。“男人通过强奸发现了自己的力量。一旦男人过去、现在、将来都可以用强奸来吓唬女人,威胁女人,强奸就成了男人意志的主要代理人。”苏珊·格里芬在其1971年出版的《强奸,全美国的罪行》一书中,认为“强奸是少数男人代表了全体男人的利益而犯的罪行。所有的男人都利用女人对强奸的恐惧达到控制女人的目的”。(参见[美]贝尔·胡克斯:《激情的政治——人人都能读懂的女权主义》,第211—212页)英国乔安娜·伯克在《性暴力史》一书中,介绍了曾流传甚广的三条强奸“法则”的“鬼话”:1.“要把剑插进不停晃动的剑鞘中是不可能的”,意谓不可能强奸一个抵抗中的女性;2.“强奸诬告很普遍”,诬告原因包括谋取利益、陷害、癔症、无知等;3.“某些强迫性性交并不是真的强奸”,真正的强奸犯是陌生人,“他实施身体暴力。”([英]乔安娜·伯克:《性暴力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25—43页)“一位意大利罗马的法官裁定一起强奸案不成立,理由是强奸一名穿牛仔裤的女人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她的配合是脱不掉牛仔裤的。在随后引发的抗议行动中,世界各地的女性纷纷穿牛仔裤上班,举行了一场‘裙子大罢工’。”([美]玛丽·克劳福德、罗达·昂格尔:《妇女与性别——一本女性主义心理学著作》(第三版,上),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页)
[12]《唐律疏议·杂律》卷二十六。
[13][美]伊沛霞:《内闱——宋代妇女的婚姻和生活》(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20页。
[14]参见《中国古代如何惩处强奸罪》,网易新闻,2012年9月14日。
[15]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士兵在占领了欧洲许多城乡后,强奸了大批犹太人和俄国女性;1937年,日本侵略军在南京群体性强奸中国妇女;1945年,苏联士兵强奸德国妇女;1945年4月,欧洲军法检察官披露,他每周要处理大概500件有关美国士兵强奸的案子;1945年,同盟军士兵强奸日本妇女;1992年,作为“种族纯洁”战役的一部分,波斯尼亚的塞尔维亚士兵强奸了数千名穆斯林女性;1999年,塞尔维亚军队接管科索沃时,强奸了阿尔巴尼亚女性;2004年,苏丹前政府国民自卫队在发生叛乱的地区,把强奸当作战争中的一件武器来羞辱非洲黑人女性。([英]乔安娜·伯克:《性暴力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372—375页;[美]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2页)
[16]刘白驹:《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102—103页。
[17]“强奸”,维基百科,2013年1月27日。
[18]《刑九11月实施,性侵男人也是犯罪》,新浪新闻中心,2015年8月29日。
[19][美]斯蒂芬·E.巴坎:《犯罪学:社会学的理解》,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364页。
[20]有两组调查数据说明了这一问题,低的数据是陌生人强奸占4%,高的数据是22%,其他强奸者分别是现在的或以前的丈夫9%、父亲或继父11%、其他亲戚16%、男朋友10%、其他(朋友、邻居、同事)29%。([美]格雷·F.凯利:《性心理学》,第494页)
[21]有研究者估计,实际发生的强奸事件是报案数字的5—20倍。([美]贺兰特·凯查杜里安:《性学观止》(下册),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9年版,第579页)否定约会强奸严重性的“理论”:“一个强迫其女友性交的男人就如此有罪吗——如果他真的‘很想’,而他的女朋友又给了他一点鼓励的话。”([英]乔安娜·伯克:《性暴力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45页)
[22]根据英国内政部在2005年公布的一份报告,在英国所有报案的强奸案中,只有5%最终被判有罪,而在20世纪70年代,每三起报案中有一起被判刑。([英]乔安娜·伯克:《性暴力史》,江苏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23][美]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第72页。
[24]被告人王卫明与被害人钱某于1993年结婚并于1997年10月8日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判决书尚未送达当事人。就在这期间,被告人要求与钱某发生性关系,钱某不允,王卫明便使用暴力致性关系发生,且咬伤、抓伤钱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上海青浦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卫明主动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与钱某的婚姻关系,法院一审判决准予离婚后,双方对此均无异议,两人均已不具备正常的夫妻关系,在此情况下,被告人王卫明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钱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卫明的犯罪罪名成立。1999年12月21日,青浦县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王卫明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2000年的3月23日,四川省南汇县法院对一起类似上海青浦的“婚内强奸”案作出了被告人被指控的罪名不成立的一审判决。(“婚内强奸”,好搜百科,2015年4月22日)
[25]“性虐待”,百度百科,2012年10月31日。
[26]“反家庭暴力法”,好搜百科,2014年12月1日。
[27]虐恋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被主流社会视作精神疾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国际疾病与相关健康问题统计分类》(第十版),虐恋被定义为一种性欲倒错。1994年美国精神医学学会发行的《精神疾病诊断与统计手册》(第四版)改变了性欲倒错的表述。虐恋中的疼痛既包括肉体痛苦(如鞭打导致的痛感),又包括精神上的痛苦(如羞辱、支配所导致的痛苦感觉)。虐恋还包含施虐癖和受虐癖两个范畴,对他人施加痛苦可以导致自身的性快感、性兴奋或单纯的乐趣属于前者,如果接受痛苦可以导致自身的满足感则属于后者。捆绑和束缚是虐恋活动最常见,也是最典型的活动。(“SM”,360百科,2013年3月15日)
[28]2010年10月初到11月下旬,长沙多家酒店和招待所连续发生上吊案件。其中,至少6起有共同发案特征:(1)死者均为外地男子;(2)死者均未留下遗书,存在他杀嫌疑。事件的发展印证了警方的猜测,这一系列连环案件,并不是简单的自杀,背后还存在骇人听闻的秘闻。更令警方没有想到的是,这一系列案件,均与一个名为周友平(艺名为戴君)的男子有关。周友平面容姣好,行为举止与淑女无异。就是他,通过邀约男性同好玩性虐恋游戏,诱导受害人上吊自杀,而他则在旁边观看,之后悄然离去。这是迄今为止,我国因性虐恋致死人数最多的一起案件。嫌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警方提交长沙检察机关。据悉,这个追求窒息性快感的性游戏有个“游戏规则”,让人在半空悬空吊着,如果在十多秒内没人救的话,就会完全进入窒息状态而死亡。周友平说自己知道这个游戏的危险性,所以自己从来不玩上吊,却喜欢看着别人玩。而他常在满足了自己变态的欲望后转身离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连环性虐恋歌手玩弄“吊杀”案构成犯罪吗?》,转引自《三湘都市报》2010年4月20日)
[29]“性骚扰”,维基百科,2013年5月29日。
[30]“性骚扰”,百度百科,2013年6月17日。格雷·F.凯利在《性心理学》一书中,列举了性骚扰投诉的四条主要基础:要挟和受贿;带有敌意的环境;攻击性行为;第三方效应。([美]格雷·F.凯利:《性心理学》,第481页)查尔斯·扎斯特罗将性骚扰分为言辞的、非言辞的和身体上的。比如“言辞的”:“你一定是很善于打扮了?我喜欢你的装束”;比如“非言辞的”:展示色情图片等;比如“身体上的”:故意触摸或碰撞身体。([美]查尔斯·扎斯特罗:《社会问题:事件与解决方案》(第5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57—258页)
[31]1980年,性骚扰的第一个法律定义出现:“不受欢迎的性挑逗、性要求和其他具有‘性’含义的语言或身体接触在以下情况构成性骚扰:(1)公开表示或暗示对此类行为的顺从是个人受雇用的条件;(2)把个人对此类行为的顺从或拒绝作为是否录用该人的依据;(3)此类行为在意图或者后果上已经对个人的工作业绩构成了不合理的干扰,或者使得工作环境令人感到具有威胁性、敌对性和攻击性。”但性骚扰“是一种古已有之的性行为。漂亮的女奴隶通常被买来当做性玩物,家奴也常常被蹂躏……性骚扰随处可见,但似乎只存在于那些男性拥有高于女性的管理权和支配权的地方。”性骚扰是性别歧视的一种形式,违反了1964年的美国《民权法》第七章。1998年,美国最高法院进一步放宽了性骚扰的定义:即使女性雇员在抗拒雇主的性要求后获得加薪或晋升,依然可以起诉雇主。([美]查尔斯·扎斯特罗:《社会问题:事件与解决方案》,第256—257页;[美]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第134页)
[32]台湾地区常用名词,是军人、“公务员”和教师三者的合称。
[33]“性骚扰”,维基百科,2013年5月29日。
[34]2014年6月30日,一段拍摄于上海地铁的“男子偷摸女孩热裤大腿”的视频在网上热传,一周时间内点击量突破百万。王某迫于压力,于7月2日下午在单位领导的陪同下,前往公安机关说明情况,他否认对女乘客进行了骚扰。7月6日下午,视频中被骚扰的女子在朋友的陪同下,前往上海市公安局城市轨交和公交总队报案。据了解,该女子是台湾人,目前是大四学生。她表示,对方碰触过她两次。她曾怀疑对方有意为之,但因为没有证据不敢明说,这一事件给她造成了心理阴影。6日晚,上海轨交警方再次传唤涉事男子王某,王某最终承认事实。“地铁摸腿门”当事人王某被警方处以行政拘留。(《上海地铁“摸腿”男子被行政拘留》,新华网,2014年7月8日)7月8日,王某所在单位锦江集团网站发布消息,决定给予王某党籍处分、解除劳动合同。(《上海地铁偷摸短裤女男子被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党籍》,中国新闻网,2014年7月8日)
[36][美]珍妮特·S.海德、约翰·D.德拉马特:《人类的性存在》,第459页。
[37]刘白驹:《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0—47页。
[38]美国俄克拉荷马州奥什科什市(Oshkosh)一名35岁女子被控与女儿的两名男性朋友发生数十次性关系。此外,这名女子还与另外一名少年玩性游戏——打乒乓球获胜的人可以亲密抚摸对方。这名女子名叫特萨·盖伊,她已经向警方承认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盖伊称,尽管她知道这样做是错误的,但她沉溺其中难以自拔。调查人员称,盖伊首先与一名15岁男孩发生关系,他是盖伊女儿的男性朋友。那名男孩告诉警方,从第一次造访盖伊家以来,两人已发生过二十多次性关系。两人偷情时,盖伊的女儿不在家中。第二名受害者16岁,他告诉警方,从2011年3月到5月之间,两人在多个不同场合发生过性关系。第三名受害者只有14岁,他称与盖伊玩过性主题游戏,打乒乓球获胜的人可以亲密抚摸失败者。这名男孩表示,他与盖伊已经没有联系。盖伊被控对未成年人犯有多次性侵重罪,并被控与16岁以下儿童发生不法性行为。如果这些罪名成立,她可能被判80年监禁。(《美一妇女与女儿未成年男友发生性关系,恐入狱80年》,国际在线新闻,2011年12月21日)
[39]2013年5月13日,海南万宁发生一起小学校长与房管局工作人员带6名小学女生开房、涉嫌猥亵未成年少女案件。6名女孩中,最小的11岁,最大的14岁,其余在十二三岁。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猥亵儿童罪,已被提请万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黄芳:《“校长带女生开房案”两名嫌犯涉猥亵儿童罪被提请逮捕》,《东方早报》2013年5月15日)
[40]当患者接触儿童或儿童模型时便给予能造成其身心痛苦的刺激,如电疗刺激、橡皮圈刺激、肌肉注射催吐药使其呕吐等,破坏患者病理条件反射,经过多次反复强化,使其改变恋童癖的行为模式。另外,通过药物治疗,如给患者使用抗雄激素来限制男女恋童癖者的性欲,也有一定疗效。(“恋童症”,360百科,2012年10月12日)
[41][清]《坚瓠续集》卷一,引见于《恋兽症》,360百科,2013年5月12日。
[42][美]埃里克·伯科威茨:《性审判史——一部人类文明史》,第27—28页。
[43][英]B.卡尔:《人类性幻想》,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7页。
[44]英格兰在1576年颁布过一项法令,凡“鸡奸”者,无论对人对动物,都要被处死。([英]法拉梅兹·达伯霍瓦拉:《性的起源:第一次性革命的历史》,译文出版社2015年版,第12页)
[45][美]伊丽莎白·赖斯:《美国性史》,东方出版社2004年版,第20页。
[46]但在30多年前,这类情形可能受到治安处罚。某汽车司机,男,48岁,文盲,个性内向,但工作认真负责,多次被评为省级模范司机。现妻为续弦,感情不和,分居两年多,常思念前妻,后寄情于自家饲养的小羊羔身上,每天给它洗澡、梳毛,性冲动时与其接吻、发生交媾行为,被人告发而受到拘留。拘留后,出现精神异常。入院检查后被诊断为恋兽症。(周忠恕:《四例性变态的行为疗法》,《中国神经精神疾病杂志》1985年第5期)
[47]“反虐待动物法”,好搜百科,2013年6月22日。
[48]人类自衣物遮体后,一些人便有回到裸露时代的冲动,特别是在异性面前。古希腊一些不庄重的男人,“他们恬不知耻,一遇见女人就喜欢把贴身长袍撩起来,在她们面前暴露自己。”([德]利奇德:《古希腊风化史》,海豚出版社2012年版,第516页)法国一位学者认为,“古代社会的妇女认为暴露性器官不是一种侮辱而是一种充满敬意的行为。”([法]热内·居伊昂:《性与道德》,国际文化出版公司1988年版,第287页)
[49][英]霭理士:《性心理学》,第229页。
[50]“喜欢在外面做爱,在田野里或长椅上,或任何有可能被发现的地方”;“在户外做爱,一想到被抓住就兴奋得发抖。”([英]B.卡尔:《人类性幻想》,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www.xing528.com)
[51]“如果一个男性在打开的窗外观看一个女性脱衣服,他可能因为窥阴而被捕。但如果反过来,一个女性在打开的窗外观看男性脱衣服,男性仍可能会被捕——出于裸露行为。”([美]格雷·F.凯利:《性心理学》,第439页)
[52][美]珍妮特·S.海德、约翰·D.德拉马特:《人类的性存在》,第638页。
[53]刘白驹:《性犯罪:精神病理与控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14页。
[54]在1997年《刑法》实施期间,公共场合的性交行为构成流氓罪。高某,男,18岁,1983年5月,两次奸污一名15岁的少女。同年6月,又结识女流氓刘某,两人多次在公共场所鬼混。8月20日下午,两人在光天化日之下,不避来往游人,赤身裸体,在草地上搞不正当两性关系。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某多次在公共场所进行流氓犯罪活动,污染社会风气,情节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根据《刑法》第160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1条第1项之规定,判处高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法律顾问(八)——流氓罪法理探究》,华东政法学院《法学》编辑部1984年编印,第68页)再看一例,此案说明单单用法律手段处理露阴或窥阴癖者,效果并不明显,而且当时也没有精神病司法鉴定这一说:某男,36岁,工人,沉静、老实、话少,但工作认真负责。20岁开始有露阴行为,被判刑3年,因表现好而提前释放。此后故伎重演,被戴上坏分子帽子监督改造。此后仍不断发生露阴行为,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多次发生露阴行为,甚至对自己十几岁的女儿也照露不误。经查,该男的祖母、父亲和姐姐皆患有精神疾病。(庞兴华:《性变态犯罪及其对策》,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159—160页)
[55]2006年3月2日下午4时许,男子陈某酒后骑摩托车行至锦绣川乡西南峪村毛家峪桥附近的街道时,看到同乡的两名女教师走过来,于是,陈某下车后解开裤子,裸露着下身冲向两位女教师,并且口出秽言,影响恶劣。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将陈某抓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警方对陈某予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李冉:《“露阴癖”被拘10天》,大众网—生活日报,2006年5月5日)
[56]《露阴癖患者自述:见到漂亮女人就会控制不住》,新浪网,2006年10月14日。
[57][法]让·波德里亚:《论诱惑》,第46页。
[58]“婚前性行为”,好搜百科,2014年9月28日。
[59]通过采用整群随机抽样法抽取南京市某统招高校一年级大学生,调查他们与生殖健康相关的发生状况及相关因素,结果是90.5%的大学生对于婚前性行为态度较宽容。这是吴晓丽、张锦文、胡晨在《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2013年第2期上发表的《南京某大学一年级学生生殖健康状况调查》一文中的数据。
[60]“中国人性健康感受报告”,百度百科,2014年7月28日。
[61]《中国人婚恋调查发布,“七年之痒”缩为五年》,《新京报》2016年1月11日。
[62]“中国城市婚前性行为调查表”,好搜百科,2013年4月28日。
[63]周运清主编:《性与社会》,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64][美]贺兰特·凯查杜里安:《性学观止》(上册),第281页。
[65][美]珍妮特·S.海德、约翰·D.德拉马特:《人类的性存在》,第315页。
[66][美]珍妮特·S.海德、约翰·D.德拉马特:《人类的性存在》,第321页。
[67]珍妮特·S.海德和约翰·D.德拉马特在《人类的性存在》中认为,大约有3/4的美国人有过婚前性行为。1980年代以来,许多中国学者作了关于中国人性行为的调查。刘达临主编的《中国当代性文化——中国两万例“性文明”调查报告》(上海三联书店1992年版)中,在对272名对象有关首次性接触的调查结果显示,首次性接触年龄在13岁及以下的有40人,占10.8%;14—16岁的有43人,占11.6%;17—19岁的有114人,占30.6%;20—22岁的有130人,占34.9%;23岁及以上的有45人,占12.1%。据推算,平均年龄为18.78岁。社会学家李银河在广州举行的性学报告会上引用了一组调查数据:1990年代初她曾在北京做调查,发现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仅占15.5%,前两年上海计生委公布在婚检中得到的数据,有婚前性行为的女性已经占到69%,“一年以前我在网上看到广州女性的这个数字更高,有86%,单从数字上直追西方性解放水平。”(腾讯网,2007年6月14日)
[68]比如,“菲律宾人对所有婚外性行为的态度都非常保守,而日本人习惯于认为婚前性行为只是那么‘一些错事’,而不表现赞同或反对。”([美]格雷·F.凯利《性心理学》,第8页)根据记录,1950年,上海法院曾宣判两个未婚者之间发生的性行为是一种犯罪。([英]艾华:《中国的女性与性相——1949年以来的性别话语》(海外中国研究丛书),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32页)
[69]“贿赂”,369百科,2013年6月13日。
[70]方鹏:《反腐败:将性贿赂入罪是大势所趋》,《检察日报》2007年11月27日。
[71]2002年9月7日,湖北省汉江中级法院对天门市原市委书记张二江受贿、贪污一案一审宣判。张二江在接受纪委审查时供认,他从担任丹江口市市长开始,10余年间利用职权玩弄女性超过百人,其中15名党政机关女干部,一部分女性或者其家属因此得到提拔。但是,检察院并没有对此提出指控,法院在判决中也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在个别案例中,将行贿人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性贿赂”的行为依照介绍卖淫罪来定罪量刑。南京个体商人徐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三次用送“小姐”上门的方式向江苏省明日机电公司负责对外采购的副经理李军行贿。2002年8月,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以介绍卖淫罪判处徐斌有期徒刑1年。个别案例中,通过将嫖娼费计入受贿额、以贿赂犯罪来对行为人进行定罪量刑。2006年12月24日,浙江省丽水市景宁县检察院以受贿罪对浙江省丽水市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温某提起公诉,将温某收受丁某的9500元嫖娼费计入受贿额。法院审理后认为,温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包括嫖娼费在内的他人财物3.4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权色交易”入罪有多难?》,网易新闻中心,2013年7月22日)
[72]《性贿赂入罪:道德VS法律》,正义网新闻中心,2008年9月1日。
[73]法学家马克昌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方鹏认为性贿赂入罪有“三难”:一是认定难,难以证明女性和官员发生性关系时,是否有谋取利益的意图;二是定罪难,性行为难以量化,比如是以发生性关系的总量为参考值,还是以与多少人发生过性关系为参考值,都难以实际操作;三是如果官员和女性的确是有真感情才发生性关系,无论是否道德,则都难以定罪量刑,而这一点又恰恰十分难以验证。(李慧翔:《国外有无“性贿赂”,怎么治理?》,《新京报》2012年12月22日)
[74]《性贿赂本质仍是权钱交易,应以受贿罪论处》,《法制日报》2012年11月28日。
[75]李慧翔:《国外有无“性贿赂”,怎么治理?》,《新京报》2012年12月22日。
[76]日本第一个“性贿赂”判例:20世纪80年代初,日本小仓简易裁判所法官安川,在担任一件盗窃案的审理工作时,约了被告私下出来谈谈。面对这位年轻的女性,安川说“你的案子可大可小,最后决定权在我手上”。于是两人去了附近的情人旅馆,事后安川法官又给了女子5万日元“好处费”,当然女子也得到了较轻的判罚。1980年12月,福冈地方检察厅以滥用公务员职权以及受贿罪起诉了安川,经过漫长的5年审判过程,到了1985年,安川终于被判1年有期徒刑并且立刻收监。(李慧翔:《国外有无“性贿赂”,怎么治理?》,《新京报》2012年12月22日)
[77]五种传播途径,一是性行为传播,主要包括接吻、触摸、拥抱、性交等;二是间接接触传播,即人与人之间的非性关系的接触传播,比如淋病、滴虫病和真菌感染等可以通过毛巾、浴盆、衣服等用品传播;三是血源性传播,梅毒、艾滋病、淋病均可发生病原体血症;四是母婴传播,即通过胎盘传播给胎儿;五是医源性传播,由防护、消毒不严等造成。
[78]金焱:《中国性病报告》(3),《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3月7日。
[79]金焱:《中国性病报告》(3),《三联生活周刊》2002年3月7日。
[80]夏国美:《商业性性交易:立法的两难与出路》,《探索与争鸣》2009年第12期。
[81]接受调查的广东4324名娱乐场所人员中,梅毒、淋病、尖锐湿疣、非淋菌性尿道炎、生殖器疱疹患者共834名,加上19例HIV阳性病例,性病阳性率高达19.73%。性病感染者主要集中在三类人群:性工作者、同性恋者及嫖娼者。现任广州市某生殖专科医院教授、中国性学会医学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刘金良医学博士,根据门诊病人接诊情况发现具有四个特点:高收入阶层发病率下降,普通收入阶层发病率增加;大城市人口感染率逐渐下降,中小城市人口感染增加;性病从城市走向农村,农村病人增多;儿童患者增多。(《专家:中国性病发病率年增20%以上,患者破千万》,广东新闻网,2013年2月28日)
[82][美]贺兰特·凯查杜里安:《性学观止》(上册),第139页。
[83]问题还在于,目前我国艾滋病综合防治阳性检出率低,有50%至60%的人群未被检测出来。(《我国艾滋病患者57.5万,男性同性性行为传播比例上升明显》,新华网,2016年3月4日)
[84]根据中国疾控中心发布的艾滋病疫情报告,2012年1—10月新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68802例,截至10月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492191例,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383285例,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中经性途径传播所占比例为84.9%。实际上,中国存活的艾滋病感染者和艾滋病人数已经超过90万,2011年底,世卫组织和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对中国艾滋病疫情做出的评估显示,中国有78万的艾滋病感染者,而2012年仅仅前10个月就新增艾滋病感染人数68802例,另外加上有50%的感染后未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这一数字已经突破12万,加上联合国的评估数据78万,中国艾滋病感染者人数已经突破了90万人。(《2013中国艾滋病感染人数突破九十万人》,艾滋病检测试纸网,2013年8月28日)
[85]国家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局长于竞进表示,2013年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中,青年学生感染人数较前年上升24.5%。新发现的学生感染者和病人以性传播为主,而同性性传播占全部病例的64.8%。2013年我国发现的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中性传播比例达87%。(黄小希:《卫生计生委疾控局:同性性传播成学生染艾主凶》,新华网,2013年3月30日)
[86]《中国青年学生感染艾滋病人数不断上升》,中青在线,2013年12月1日。
[87]编者按,《南方周末》2001年11月29日。
[88]“传播艾滋病罪”,维基百科,2013年3月13日。
[89]媒体报道,1981年出生的贵州省王某于2007年1月经贵州省织金县艾滋病性病皮肤病防治中心确诊,得知患有艾滋病。2012年9月,王某开始在东莞市一出租屋内从事卖淫活动,多名嫖客在没有戴安全套的情况下仍然与对方进行性交。归案后,经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王某呈HIV-1抗体阳性。2014年1月,王某以涉嫌传播性病罪被提起公诉。这是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受理的首宗传播性病罪的刑事案件。(《女子身患艾滋病在东莞卖淫,涉传播性病罪受审》,易网新闻中心,2014年1月15日)
[90]互传艾滋病的概率是:男传男是1%,男传女是0.05%到0.15%,女传男是0.03%到0.19%。就是说,异性之间的性行为,无保护的性行为是千分之一的概率。(《艾滋病性传播比例大增,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转移》,搜狐健康,2008年12月2日)但这些概率并非完全准确。
[91]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92]截至2013年底,西安全市累计报告艾滋病感染者和病人3361例,死亡437人,存活2924人。男同性恋者经性接触传播感染人数上升速度较快,由2007年占报告总数的14.3%上升到2013年的56.4%,以男性青壮年感染为主。(《西安艾滋病感染者男同性恋占六成》,《三秦都市报》,2014年7月3日)浙江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014年7月16日发布了《2013年业务技术报告蓝皮书》:浙江省老年人和学生艾滋病病例均以男性为主,分别占82.2%和94.1%。老年人艾滋病病例以异性性传播为主,学生以男男同性性传播为主。(《浙江学生感染艾滋快速上升,以男男同性性传播为主》,《浙江晚报》,2014年7月17日)根据对贵州省男男性接触者的一项调查,贵州省部分城市男男性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率超过10%;知道安全套能够预防艾滋病,但仍然发生高危性行为时未坚持使用的占83.87%。(杨宏远、胡绍源、袁飞:《贵州省男男性接触人群艾滋病传播现状调查》,《中华预防医学杂志》2011年第1期)据报道,美国旧金山“娱乐区”的同性恋者血清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率从1978年的不到1%上升到1980年的25%,1986年又剧增到65%。在西方其他国家的同性恋者中艾滋病发病情况也与美国相似,丹麦、芬兰、德国、英国、卢森堡等国的同性恋者中,艾滋病抗体阳性率为60%—100%;在瑞典、挪威为70%;在比利时、希腊、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为50%。(《艾滋病的易感人群》,中华康网,2011年4月15日)
[93]《艾滋病的易感人群》,中华康网,2011年4月15日。
[94]清华大学当代中国研究中心李楯教授:商业性行为容易采取保护措施,使用安全套,因为谁都知道在那种地方有危险,恰恰在有恋情的情况下,不容易采取安全套,这是我们今天更应该警惕的。(《艾滋病性传播比例大增,从高危人群向普通人转移》,搜狐健康,2008年12月2日)
[95]参见国务院《艾滋病防治条例》。根据条例的解释,行为干预措施是指能够有效减少艾滋病传播的各种措施,包括:针对经注射吸毒传播艾滋病的美沙酮维持治疗等措施;针对经性传播艾滋病的安全套推广使用措施,以及规范、方便的性病诊疗措施;针对母婴传播艾滋病的抗病毒药物预防和人工代乳品喂养等措施;早期发现感染者和有助于危险行为改变的自愿咨询检测措施;健康教育措施;提高个人规范意识以及减少危险行为的针对性同伴教育措施。
[96]《卫生部关于印发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管理意见的通知》(卫疾控发〔1999〕第164号)中,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婚姻作了这样的规定:“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申请结婚,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也就是说,在满足“双方应接受医学咨询”这一并不苛刻的要求之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可以结婚;但艾滋病病人应暂缓结婚,暂缓到艾滋病病人摘除艾滋病的帽子,在目前的医疗水平下,“暂缓”对于绝大多数的艾滋病病人而言,意味着“终身”。
[97]1985年至1995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在泰国推行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运动,10年间成功地减少了200多万人感染艾滋病。由于这一巨大的成功,WHO极力向全球推广在娱乐场所使用安全套。中国于2000年首先选择了武汉黄陂、江苏靖江作为试点,启动了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项目。但是这种预防方法却引起了广泛的争议,甚至反对。反对者认为,推广安全套就等于发放性执照,是对公民特别是青少年的误导。因为,在娱乐场所只要使用安全套,卖淫嫖娼就可能被默许。在娱乐场所“100%使用安全套”有违我国传统文化、伦理、法律和现行政策。于是安全套在中国娱乐场所的推广使用受到了阻断。安全套在娱乐场所的推广使用因为文化、风俗和伦理的关系,在中国以及一些国家似乎行不通。但WHO还是一再鼓励至少在个人的性行为中坚持使用安全套。WHO的专家说,许多研究已经证明,安全套防止艾滋病传播的有效率可达90%,其他10%的失败是因为安全套使用不当、破裂、滑脱或过期使用等。(《安全套能不能阻止艾滋病?》99健康网,2014年7月1日)
[98]张虹:《从禁忌到解放——20世纪西方性观念的演变》(当代西方社会思潮丛书),重庆出版集团、重庆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99]《中国青春期性教育存在缺失,至今未列入课程大纲》,腾讯教育,2012年9月24日。
[100][美]珍妮特·S.海德、约翰·D.德拉马特:《人类的性存在》,第624页。
[101]“家庭”,维基百科,201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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