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异性行为不是法律的术语,与之相当的表述有“反常性行为”、“性欲倒错行为”等。当对于同性恋不是变异性行为这一问题达成共识后,接下来的问题是何种性行为是变异的、反常的?根据人类社会学的研究,人的一些行为在一种文化里是异常的,但在另一种文化里却是正常的。变异性行为是在一种社会或文化里,被认为是发生在错误的情景里或跟错误的对象相关的性行为。历史上,同性恋、婚外性行为、手淫甚至非“传教士”式的体位都曾被认为是“反常性行为”或“性欲倒错行为”,其根源在福柯看来是社会出了问题,社会出现了“性倒错”。“近现代社会是性倒错的社会,这不是无视它的清教主义,也不是它的虚伪所造成的:它确实地和直接地是性倒错的社会。”[35]
有一种评判性行为是否变异的标准,是根据这一行为模式是否为大多数人接受和采用。如果一种行为模式为大多数人接受和采用,我们便认为它是典型的、正常的,否则便是非典型的、异常的。美国精神病协会在1994年制定的《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中,从医疗角度认可了8种变异性行为:恋物癖、异装癖、性受虐癖、性施虐癖、窥阴癖、露阴癖、恋童癖和其他症状。对于变异性行为,作了如下的定义:周期性发生的、强烈的性唤醒、强烈的性欲望,行为指向:(1)非人类的物体;(2)自己或其同伴的痛苦或羞辱;(3)儿童或其他非自愿者……这种行为、性冲动或幻想引起了社会适应、职业和其他重要功能领域临床意义上相当大的痛苦。[36]
刘白驹认为,异常性行为是由心理因素导致的性变态。性变态者在性心理方面存有异常,并导致性行为异常,但在其他方面与常人无异;具有异常性行为的人,并不就一定是性变态者。2001年,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通过了《中国精神疾病分类方案与诊断标准》(第3版),将性变态分为三大类:(1)性身份障碍(易性症);(2)性指向障碍(恋物症、部分体恋症、恋童症、恋老人症、恋尸症、恋兽症等);(3)性偏好障碍(露阴症、窥阴症、摩擦症、秽语症、性施虐症、性受虐症、异装症等)。对于同性恋和乱伦是否属于精神障碍,当时存有不同意见。[37]问题在于,对于部分变异性行为者是否动用法律手段加以处理,答案是肯定的。
1.恋童症
恋童症其实就是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也是一种性犯罪,受害者为女童或男童,年龄多在10—12岁之间。恋童症通常也表现为一种性心理障碍,其性取向为性发育未成熟的同性或异性儿童,对成年对象缺乏性兴趣,患者多为男性,女性罕见。随着互联网的兴起,恋童症色情犯罪逐渐走入公众的视野。恋童症的成因很少由先天造成,一般认为,既有性心理、智商低下和精神疾病等心理精神的因素,也有阳痿、酒精中毒、衰老或大脑损伤等身体机能的因素。恋童症者中,部分也是露阴症和窥阴症者。
恋童症中的未成年人是一个基本的定义,在不同的文化里,未成年人的起点年龄并不一致。在一些国家和地区,与未成年人结婚是合法的,因此,这方面的情况并不在恋童症的考虑范围之内。日本以及我国台湾、香港等东亚地区,在动画、漫画、游戏里,把对男童的强烈喜爱称为“正太控”,把对女童的强烈喜爱称为“萝莉控”,这与恋童症并非一回事。
对儿童的性侵犯,并不涉及受害人的意愿问题。从世界范围看,恋童症是所有变异性行为中伤害最大,受害人数最多的,其中包括童妓和从事色情行业的儿童。社会对恋童症者的约束非常严厉,这是因为儿童处于弱小的年龄,身心受到的伤害最为严重。对儿童的性侵犯,包括奸淫、猥亵和乱伦等。[38]
中国法律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受害人是幼男,法律则未作规定。如果未发生性关系而是以其他方式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则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不论这种猥亵行为是强制性的还是非强制性的。[39]刑法第237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从重处罚。猥亵儿童罪一般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的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儿童;犯罪的客体是儿童的身心健康权利;(2)犯罪的主体一般为16周岁以上的具有责任能力人;(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其目的是寻求性刺激和性满足。不构成犯罪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对恋童症者除了法律的约束之外,有针对性地进行医学治疗也是一个选项,比如效果比较好的有厌恶疗法。[40]
2.恋兽症
恋兽症指的是人与动物之间发生性行为的症状。人与动物的关系十分悠久,恋兽症古已有之。古代中国,“盘瓠之妻与狗交。汉广川王裸宫人与羝羊交。灵帝于西园弄狗以配人。真宁一妇与羊交。沛县磨妇与驴交。杜修妻薛氏与犬交。宋文帝时,吴兴孟慧度婢与狗交。利州妇与虎交。宜黄袁氏女与蛇交。临海鳏寡与鱼交。章安史悝女与鹅交。突厥先人与狼交。卫罗国女配瑛与凤交。陕右贩妇与马交。宋王氏妇与猴交。”[41]希腊神话中,就有王后与其引诱的一头牛交配之后生产半牛半人后代的描述。公元前1000年前后的埃及,与动物交媾祸福相间,这取决于与何种动物在何种情况下相交。“损坏石制财产标志物的男人要被迫交出自己的妻子和孩子,让她们与驴子交合,但是与山羊交合则被视为敬奉神灵的形式……很多情况下,女人会在寺庙里与经过特别驯化的公鹿交配来敬奉山羊神。”[42]英国有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有3%的男性和3%的女性幻想与动物发生性关系,这是令人惊讶的。[43]所有社会都对恋兽症持否定的态度,但是否动用法律手段加以约束,则态度不一。[44]历史上,欧美地区都曾有过处死兽奸者的记录。17世纪的北美地区,凡被证明犯有兽奸罪的人都将被吊死,美国一些地区的兽奸者被处以绞刑;1642年至1662年,新英格兰处死了6名兽奸者。[45]
一般而言,恋兽症患者男女都有,以男性居多,但一般的身体接触则以女性居多;男性多选择母猪、母山羊等动物,女性多选择狗等家庭宠物。该症很少具有社会危害性,社会的主流倾向是减少处罚。现代中国没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46]如果将来虐待动物罪入刑,恋兽症是否以虐待动物罪加以处罚尚不得而知。据媒体报道,大陆一些法学专家起草了反虐待动物法,该部法律只是向有关部门或者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据称,草案将贯彻反对虐待动物的原则,大致包括这些内容:(部分地区)禁止吃猫狗肉,反虐待动物的主要制度,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等多类动物的反虐待措施,动物医疗、动物运输、动物屠宰的反虐待措施,法律责任以及附则。[47](www.xing528.com)
动物保护主义者之间的态度并不一致。有的动物保护主义者反对人对动物的“性侵犯”,另有极端的动物保护主义者则激进到宣称爱上其动物伴侣并意欲成婚——这当然得不到当代社会所有法律的支持。
3.恋尸症
恋尸症,通过尸体获取性满足的一种性变态。恋尸症中最为常人难解的是奸尸。奸尸主要是男性对女性尸体的性交,这方面的记载并非极为罕见。奸尸在中国以侮辱尸体罪予以处理,当然杀人后奸尸则是数罪并罚的问题了。
4.露阴症和窥阴症
露阴和窥阴大部分为男性所为(“露阴”称为“露阳”似乎更恰当),其共同特征是未经过同意就露阴或窥阴。[48]经过同意的“露”或“窥”,则不构成露阴症或窥阴症,比如夫妇间的裸露与露阴症或窥阴症无关。露阴者的裸露部位指向比较明确,多裸露性器官,如果对方没有看见或裸露者认为对方看到了但没有任何反应,则裸露者自会感到十分的沮丧。“一个裸恋的男子把他的性器官向相逢的女子卖弄一下,而观察他这种突如其来的行动,对那女子究竟发生什么一种打击,一种置身无地的怕羞的反应,在他就得到了情绪上的满足,仿佛和正常的交合所给予的满足一样。他觉得在精神上他已经一度破坏了一个女子的贞操。”[49]裸露不是目的,感受到对方因看到裸露而突然出现的反应才是目的。如果有人要求裸露者露阴,裸露者反而羞于或怯于露阴了。还有一种露阴情形,裸露者出于政治考量或个人的其他诉求,在大庭广众面前或大型集会上公然露阴,不过这种露阴行为与露阴症是有区别的。
有些情况下,癖好露阴者是单个人,但裸露的可能是他以及他的妻子或情人。通常,裸露者是男性,在妻子或情人不知真实目的的情况下,裸露者刻意将亲密性行为的地点选择在海滩、公园、阳台等处,极度盼望被他人看到。[50]
与露阴相反,窥阴者身藏隐蔽的部位,窥视异性的身体及其与性有关的动作,以满足自己的性幻想和性兴奋。需要注意的是,窥阴有可能引起窥视者的性冲动,做出进一步的危险动作,尽管窥阴者生性内向,更倾向于性的自我满足。现代技术条件下,通过照相、摄像、录音等技术的偷拍行为比身体的窥视更容易成功,成为窥视的升级版。偷拍者事后观看,或边窥边拍,意在自我满足。偷拍技术也使偷拍者操控本人与他人性行为的场景成为可能。相当部分的偷拍者通过偷拍,用以非法出售牟利和敲诈勒索他人,这些偷拍行为的起因已经与性无关。
通常,在处理露阴者和窥阴者时多倾向于保护女性。[51]露阴者容易遭到拘捕,这与露阴行为的公开性有关。未经对方同意的露阴或公然露阴,在西方一些国家被视为犯罪。美国40个州的法律禁止故意地公开裸体和露阴,23个州的法律规定在公开场合的性接触和性行为都是犯罪,但在有的州,这些行为却是属于轻罪。[52]窥阴情形中,被害人会感到自身的性权利和性尊严受到了侵犯。在许多国家,单纯的窥阴被作为侵犯他人隐私权而受到被害人的民事追究。英国2003年《性犯罪法》规定,为了获得性的满足,明知他人不同意而观察他人的隐私,构成窥阴罪。这里的所谓隐私,包括可能有隐私活动的场所,裸露的或者只着内衣的生殖器、臀部和乳房,正在使用的盥洗室,以及通常不当众做的性行为。[53]中国刑法不设露阴罪和窥阴罪,但在“文革”后的一段时期,情节严重的露阴和窥阴行为均以流氓罪论处,1997年以后流氓罪取消。[54]现在,严重的露阴和窥阴行为可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55]但法律上未见有露阴和窥阴行为的定义。有组织的露阴即露阴的色情表演活动则构成违法或犯罪。
一些露阴者的露阴动因更多出于心理疾病,在一些特定场合,露阴者难以自制,事后又心生懊悔,陷入不能自控—兴奋—懊悔和自责的怪圈。唯此,露阴者少有暴力攻击性。一个露阴者这样描述自己的行为:想过正常人的生活,但看到漂亮女人,总是控制不住自己的疯狂行为。[56]法国哲学家、社会学家让·波德里亚在其1979年出版的《论诱惑》一书中,认为黄色淫秽中唯一的关键是幻觉,“黄色淫秽的窥淫癖并不是对性的窥淫癖,而是对性的表现和消失的窥淫癖,是场景消失和诲淫物涌入的一种眩晕症。”[57]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