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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出台新法规明确防治性骚扰措施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被骚扰者说是故意,骚扰者说是无意,性骚扰通常少有证据。所以,性骚扰属于自诉案件。在此前的5月21日,北京市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除了上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防治性骚扰规定之外,在其他一些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和规定。

性骚扰(sexual harassment)广泛存在着,并多以骚扰女性的形式出现。男性也会受到性骚扰,如果受到女性的性骚扰,他通常不大会表现得很反感。在许多国家,性骚扰属于一种不法的行为。性骚扰属于告诉乃论的不法行为。根据维基百科的解释,性骚扰“指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强迫受害者配合,这会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意图前述之行为而尚未行动或骚扰未遂也是性骚扰”。[29]百度百科认为,性骚扰以性欲为出发点,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通常是加害者肢体碰触受害者性别特征部位,妨碍受害者行为自由并引发受害者抗拒反应。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以下形式:一是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二是行动方式,如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三是人为设立环境方式,如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30]

性骚扰中,一方大多处于事实上或感觉上的优势位置。利用权力优势是性骚扰中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形。不管范围的大小和时间的长短,这种权力意味着一定程度的支配,比如上级对下级、教师(教练)对学生、师傅对徒弟、医生对病人、(职场)谈判的主动方对谈判的被动方等。在很多文化和很多人的意识中,男性的性别比女性优越,所以性别是显而易见的可利用优势,通常表现为男性利用自己的性别优势实施性骚扰。性骚扰中,年龄有时候也成为一种优势,比如年长者对年轻者。从上述可见,持久的、严重的性骚扰大多发生于工作或职业场所内。

虽然性骚扰很常见,但因此受到处罚的情况却并不多见。因为,第一,性骚扰的界定并非易事,比如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性敏感部位,但如何认定“故意”?被骚扰者说是故意,骚扰者说是无意,性骚扰通常少有证据。第二,性骚扰常见于熟人之间,例如上下级、同事间的性骚扰,除非忍无可忍,熟人间的性骚扰案件少见于法庭。第三,讲黄色笑话、色情文艺内容或故意触摸、碰撞对方性敏感部位等,在很多地方并在很多人看来,并不以为是违法的事,说者不以为耻,听者不以为意。但性骚扰确实给对方的精神带来了不悦感甚至痛苦,经常的性骚扰带来了很深的不悦感和很大的痛苦,一个欲罢不能,一个欲言又止。但如果被骚扰一方并没有不悦感,不觉得痛苦,甚至欣然接受,则事情的性质完全不一样。所以,性骚扰属于自诉案件。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性骚扰分为工作场所性骚扰和单纯性骚扰,特别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防治作出了详细的规定,这是因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更为常见。在美国,最早提出了性骚扰的概念,[31]将性骚扰行为界定为性别歧视成为美国司法中的主流观念,受害人寻求法律救济的主要手段是对骚扰者提起性别歧视诉讼,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是政府规制性骚扰问题的主要机构。美国没有专门的反性骚扰法规,而是始终通过判例的形式不断扩大性骚扰概念的内涵和外延,引人注目的是建立了雇主对性骚扰的严格责任。英国在性骚扰的定性、规制的形成等方面,与美国接近。德国在1994年制定《工作场所性骚扰受雇人保护法》,认定在工作场所只要是受雇人人格尊严受屈辱,就构成工作场所性骚扰。台湾地区在防治性骚扰方面制定了比较完善的规制,2002年1月的《性别工作平等法》,目的在于保障两性工作权的平等,适用于雇主与受雇者之间(含军公教[32])执行职务时的情形;2004年6月的《性别平等教育法》,目的在于建立性别平等的教育,适用于教职员与学生或学生与学生之间的情形;2006年2月的《性骚扰防治法》,目的在于防治单纯性骚扰。香港地区1995年7月通过《性别歧视条例》,包括性别、婚姻状况及怀孕等方面的歧视,性骚扰纳入该法并被视为违法。该条例认定,性骚扰是指任何不受欢迎而涉及性的行为,这些行为是预期被骚扰者会感到被冒犯、侮辱或威吓。性骚扰包括不受欢迎的性要求、获取性方面好处的要求或涉及性的行径。[33](www.xing528.com)

我国于2005年首次在法律层面提出性骚扰的概念。同年6月26日,《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性骚扰以如下的表述出现在草案中:“任何人不得对妇女进行性骚扰”;“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对妇女进行性骚扰,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在此前的5月21日,北京市起草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订草案)》,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了性骚扰的具体形式。修订草案第38条规定,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任何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构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管理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除了上述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防治性骚扰规定之外,在其他一些不同的立法层面,明确了反对性骚扰的法律原则和规定。《民法通则》第101条和第120条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刑法》规定了猥亵、侮辱妇女罪及侮辱、诽谤罪;《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34]但总的来看,我国防治性骚扰并未有专门的法律,现有法律的有关规定太过原则、可操作性差强人意,将性骚扰定位于女性为受害人也过于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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