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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权利三原则的挑战与优化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性革命后,产生了被逐渐接受的性权利三原则:第一,自愿;第二,在私密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符合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不应受到制裁。《宣言》关于性权利表达的主要是性观念、性行为等方面的思想和原则,这就难免出现性权利理解上的争执和行为上的滥用,比如性交易与性的自主权和性的快乐权。

性权利三原则的挑战与优化

作为权利,性的权利必须符合这样的规定:任何人的性权利不得侵害或者损害他人的性权利;任何人的性权利都是平等的。这样的性权利,应该得到法律的设定和确认,并为法律所保护。任何人都具有平等的性权利,这样也就可以认为性权利是一项基本的人权。性革命后,产生了被逐渐接受的性权利三原则:第一,自愿;第二,在私密场所;第三,当事人均为成年人。符合这三个原则的性行为属于应受保护的人权范畴,不应受到制裁。[14]但事情远非如此简单,《性权利宣言》里宣告的性权利并非法律,有的“性权利”在一些国家里得到了法律的承认,有的“性权利”在一些国家里并未得到法律的承认。《宣言》关于性权利表达的主要是性观念、性行为等方面的思想和原则,这就难免出现性权利理解上的争执和行为上的滥用,比如性交易与性的自主权和性的快乐权。

《性权利宣言》是具有时代意义的,但正如对于人权可能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对于性权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极致者根本否认性权利的存在。从政府的说教到经典作家的创作,尚未出现全面的性权利主导。一直以来,性天经地义地被认为是关乎国家安危和个人品质的大事,混合了多少他者的习俗、惯例和戒律。通过“焦大会爱林妹妹吗”的诘问,人们可能难以理解和接受性权利宣言所宣扬的那种纯粹的性爱。(www.xing528.com)

尽管第三方势力对性的干预渐行渐远,但对于性关系的“混乱”将导致社会(国家)道德体系溃败的恐惧仍根深蒂固,性革命的某些后果更加剧了这种担忧。性权利三原则固然清晰地划出了保护与制裁的界限,约束或者说疑虑和抵制是仍然存在的:性权利的边际在哪里?若说性权利不得以侵害或者损害他人的性权利为前提,夫妇彼此间的性权利又如何定义?来自两个家庭均为成年人的出于自愿的在私密场所的性行为,是不是健康的和公平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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