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字进入小篆阶段,已经经过了较大规模的规范化运动,虽然还属于通常意义上所说的古文字系统,但已经有了较为固定的形态,可以进行拆分;虽然还用曲折的线段保留对事物的象形性,但象形程度较古文字初期已降低很多。许慎的《说文》就对小篆的9000多个字形逐一说解,按部归类,分析字形与字义之间的关系,用四种造字法对这些字形进行分析,试图将其纳入一个合理的构形系统中。尽管有些分析已经很牵强,还有极个别的字形标注“未详”“不明”,这说明在小篆阶段,已经有一些字形丧失了构形理据,或者构形理据发生隐匿,但这些字样只占极少数,并不影响小篆文字的表意属性。
由于象形化程度降低,一些在古文字初期形体差别很大的字形在小篆阶段已经变得极易混淆了。如:“月”,在甲骨文时期作(粹六五九),象月亮的形态,小篆阶段写作;“肉”,在甲骨文时期写作(乙一八八),象一肉块的形态,小篆阶段作。在小篆阶段“肉”与“月”已经很难分辨了。
如果说小篆早期阶段的文字多少还带有一些图画成分,在某种程度上还具有象形性,那么到了小篆向隶书的过渡时期,象形意味就更加削弱了。笔画逐渐形成,变曲折的线段为直线,并改变了线段的数量与连接状态,破坏了汉字原有的结构,去除了原有的象形性,改变了汉字的构形理据。从构件层面而言,由于书写元素的改变导致大量的构件形近而混。如在篆隶阶段,“肉、月、舟”在作构件时,已经不能从形体上对其进行区分,只能通过追溯整字的字源来加以分辨。
进入篆隶阶段以后,汉字的构形理据也发生了变化。在古文字阶段,只要字形与所描述的事物具有相似的形体,就可以说某个汉字具有构形理据,因为古文字阶段,描摹事物的形态是最主要的造字方法。随着人们生活范围的扩大、思想意识的发展,象形法已经不能满足日常表达的需要,进入篆隶文字,形声法成了最主要的造字方法。那么标义构件能否标示汉字的意义范畴,标音构件是否与整字的读音相同或相近,就成为判断一个汉字是否具有构形理据的重要标准。
进入隶楷文字阶段,笔画已经完全形成,隶书波势挑法,楷书横平竖直,汉字的象形意味已经丧失殆尽,象形造字法在此时已经绝迹,采用象形造字法的汉字发展到此时也已经变成了毫无象形意味的符号。在构件层面有更大批的构件形近而混,也使构形理据度受到极大的冲击。如前文分析过的“奏、奉、春、泰”,虽然在隶楷阶段具有相同的构件“”,但却是由古文字阶段不同的构件黏合而成的。再如“烈、燕、無、為、馬、鳥”在隶楷阶段文字形体中都有“灬”,但在古文字阶段确是有些来源于标义构件“火”,有些来源于象形符号。再加上在隶楷文字阶段,出现了一些形体极为简化的汉字,构形理据也随之发生了极大的改变,上文已有分析,兹不赘述。隶楷阶段的文字较篆隶阶段文字而言,构形理据度更加降低。
“就汉字来说,破坏一分构形的图画意味,也就是破坏一分汉字的构形的有理性,因为汉字构形的有理性恰恰是和汉字构形的图画意味紧密相连的。但这也是‘无可奈何’的事情。汉字如果要较好地尽它的交际职能,它就必须得较多地破坏它的图画意味,也就是必得较多地破坏它构形的有理性。它要在破中前进。[9]”汉字的简化和书写元素的变化,是书写便捷的必然要求,但这一变化却给构形理据的体现带来了不利影响。从使用的角度来说,汉字的形体越简单,书写速度就越快、越便于使用;从理据的角度来说,汉字的形体越复杂,理据的保留度就越高。书写和理据对形体的要求是相互矛盾的。“汉字职能的发挥,是两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合成的,这就是书写和认读。就书写而言,人们总希望符号简单易写;而就认读而言,人们又总希望符号形象易识。然而越简单,就越丢掉信息,给认读带来困难;追求信息量大、区别度高,就需要形象丰满,也就难免增加符号构形的复杂度,给书写增加负担。二者的要求是对立的,必须加以调节。汉字就是要在这个调节过程中,寻求简繁适度的造型。”[10]
[1]参见苏培成,《现代汉字学纲要》,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102页
[2]王宁,《汉字构形学讲座》,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2年,第24-27页
[3]丁秀菊,《论汉字的构形理据及其演变》,《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3期(www.xing528.com)
[4]转引自《汉语大字典》(缩印本),成都: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第2642页
[5]许冲,《说文解字序·许冲上表》,北京:中华书局,1963年影印陈昌治本
[6]丁秀菊,《论汉字的构形理据及其演变》,《山东大学学报》(哲社版),2005年第3期
[7]殷焕先,《汉字三论》,济南:齐鲁书社,1981年,第8页
[8]参见庄义友,《汉字的造字理据与字形构造模式》,《韶关学院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7期
[9]殷焕先,《汉字三论》,济南:齐鲁书社,1981年,第29页
[10]王宁,《汉字的优化与简化》,《中国社会科学》,199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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