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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报废管理的优化策略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

机动车报废管理的优化策略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一、《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全文

(2012年12月27日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第12 号公布 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

第三条 商务、公安、环境保护、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监督管理、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执行有关工作。

第四条 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 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五条 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8年,中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0年,大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12年;

(二)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三)小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0年,中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2年,大型教练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交客运汽车使用13年;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六)专用校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轿车除外)使用20年;

(八)三轮汽车、装用单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使用9年,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以及微型载货汽车使用12年,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使用10年,其他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使用15年;

(九)有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15年,无载货功能的专项作业车使用30年;

(十)全挂车、危险品运输半挂车使用10年,集装箱半挂车20年,其他半挂车使用15年;

(十一)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3年。

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大型非营运轿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机动车使用年限起始日期按照注册登记日期计算,但自出厂之日起超过2年未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的,按照出厂日期计算。

第六条 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四)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半挂车与其他载货汽车、半挂车相互转换的,按照危险品运输载货车、半挂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使用年限1年以内(含1年)的机动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转移所有权或者转出登记地所属地市级行政区域。

第七条 国家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引导报废。

达到下列行驶里程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以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 万千米,中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50 万千米,大型出租客运汽车行驶60 万千米;

(二)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 万千米;

(三)小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 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 万千米;

(四)公交客运汽车行驶40 万千米;

(五)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 万千米,中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 万千米,大型营运载客汽车行驶80 万千米;

(六)专用校车行驶40 万千米;

(七)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行驶60 万千米,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50 万千米,大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行驶60 万千米;

(八)微型载货汽车行驶50 万千米,中、轻型载货汽车行驶60 万千米,重型载货汽车(包括半挂牵引车和全挂牵引车)行驶70 万千米,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行驶40 万千米,装用多缸发动机的低速货车行驶30 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行驶50 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 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 万千米。(www.xing528.com)

第八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摩托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者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自用载客汽车;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是指专门用于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放射性物品、腐蚀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车辆;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以及危险品运输载货汽车转为其他载货汽车。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本规定第五条制定的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或者摩托车使用年限标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商务、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备案。

第十条 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2013年5月1日前已达到本规定所列报废标准的,应当在2014年4月30日前予以报废。《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 456 号)、《关于调整轻型载货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 号)、《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 1202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 234 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公安部、环保总局令〔2002〕 第33 号)同时废止。

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重点内容

(一)新规介绍

小型私家车无使用年限限制规定,但是行驶60 万千米后会引导报废。新的私家车强制报废规定出台之后,二手车的价格也可能会有小幅度上涨。

根据新规定,已注册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将被强制报废。新规实施后,一些车龄较长,但是性能不错的二手车价格将会有所提升。这也会直接导致二手车市场价格的上涨。

非营运的小型汽车在使用的前6年需要2年检测一次,第7年到第15年要求1年1 次,15年之后需要半年检测一次。也就是说一辆全新的小车在连续3 次(6年时间)未进行或者未通过年检就将强制报废。而购买了超过15年的旧车,连续3 个检测周期(一年半时间)未获得合格标志就将强制报废。如果车主驾驶者未年检的车辆上路,将会得到罚款200元、驾驶证扣3 分的处罚。

1.家用轿车报废规定——限制千米数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新规在商务部正式下发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中取消了对非营运轿车行驶年限的规定,同时将私家车报废行驶里程限制为60 万千米。这种取消了年限转而以千米数的限制为标准的方法,大大提高了汽车的使用率。以一年2 万千米的正常使用率来计算,私家车的使用时限几乎翻了一番。虽然取消了年限,但并不意味着任何车辆都能真正开满60 万千米,新政已经对车辆使用标准进行了更严格的规定。

2.家用轿车报废规定——年检要求

家用轿车报废年限取消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提出了更高要求。私家车自注册登记后的第15年起车辆需要一年进行两次年检,超过20年的从第21年起每年定期检验4 次。年检中对高龄车辆进行了严格规定,在私家车在进行功率检验时,底盘输出功率不得低于发动机额定功率的60%或最大净功率的65%。同时,新标准提出,在一个机检周期内的车辆,安全不合格、环保不达标将强制报废。功率检验项目也将取代现有的油耗项目,用以淘汰性能指标较差的车辆。所以,虽然放宽了车辆使用年限,但是加强了老旧车辆的淘汰,尤其是对于环保标准进行了严格把控。

3.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见表7-1)

表7-1 机动车使用年限及行驶里程汇总表

续表

备注:1.表中机动车主要依据《机动车类型术语和定义》(GA 802—2008)进行分类;标注·的车辆为乘用车。
2.对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纯电动汽车除外)和摩托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表中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正三轮摩托车不得低于10年,其他摩托车不得低于11年。

4.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

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和大型轿车变更使用性质后累计使用年限计算公式为:

累计使用年限=原状态已使用年(1-原状态已使用年÷原状态使用年限)×状态改变后年限

备注:公式中原状态已使用年中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例如,已使用2.5年按照3年计算;原状态使用年限数值取定值为17;累计使用年限计算结果向下圆整为整数,且不超过15年。

(二)延缓报废

办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手续,车主需要携带相关申请材料到车管所办理,所需手续主要有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检测表。车主提交申请后,车管所会根据申请材料对车主和申请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车辆进行审核检测,如果情况符合要求,车管所会出具批准延缓汽车报废年限的证明。

一般情况下不同类型的车辆延缓的年限不同,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①非营运9 座(含)以下客车报废年限为15年。最初的6年内每2年审验1 次,之后为1年1 审,使用年限超过15年后,每半年审验1 次,能通过审验即可无限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②9 座以上非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③旅游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20年;

④营运客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⑤轻型货车和大型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⑥微型货车和19 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不可申请延期;

⑦20 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⑧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⑨吊车、消防车、钻探车、专项作业车等专用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适当延期,签注至2099年12月31日;

⑩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⑪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⑫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⑬三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6年,可申请延期至9年;

⑭四轮农用车,报废年限为9年,可申请延期至12年;

⑮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为7~9年,可申请延期至10~12年;

⑯其他摩托车,报废年限为8~10年,可申请延期至11~13年;

⑰其他汽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申请延期至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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