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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解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销售者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三)产品责任的追究《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生产者与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解析

一、生产者与销售者的瑕疵给付责任

(一)瑕疵给付责任的概念

瑕疵给付属于债的不适当履行之范畴,是指债务人虽然履行了债务,但因履行有瑕疵以致减少或丧失该履行本身的价值或效用,其所侵害的是债权人对于正确履行所能取得的利益,即履行利益。《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销售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①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做说明的。

②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③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二)瑕疵给付责任的构成要件

①售出的产品具有瑕疵。衡量标的物是否具有瑕疵有两种标准,即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所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该种物所应具备的通常性质及客观上应有之特征时,为具有瑕疵。按主观标准,所交付之标的物不符合当事人约定的品质,致灭失或减少其价值或效用时,即具有瑕疵。

②标的物瑕疵须于销售标的物危险移转于消费者时就已经存在,该瑕疵的形成时间应与买卖合同成立时间无关。

③消费者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三)瑕疵给付的法律效力

1.补正措施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补正措施主要包括修理和更换两种。在合同法上修理属于消除缺陷,更换则属于另行给付。《产品质量法》中瑕疵给付的救济手段较为多样,权利人具有选择权,但应根据标的物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遵循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选择。在产品质量瑕疵程度轻微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理、更换时,不得要求退货,否则法律将矫枉过正,有损违约方的利益。

2.合同解除(退货)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了“退货”而没有直接规定合同解除权利,这里涉及对退货的性质应如何认识的问题。我国有关法律条文习惯上将修理、更换、重做、退货等放在一起表述,但它们的法律性质却不尽相同,此处应理解为,《产品质量法》实际上规定了瑕疵给付情况下的合同解除权。

3.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可以与修理、更换并用。在瑕疵履行的情况下,如果瑕疵可以被修理,消费者有权要求债务人修理,并由债务人承担修理费用。在修理后如仍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仍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是双方也可以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赔偿一笔修理费用,由债务人自己去则修理已转化为赔偿损失。在更换的情况下,如果导致迟延履行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瑕疵履行这一违约行为给债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债务人都应给予赔偿。赔偿损失与退货也可以并用。

(四)瑕疵给付中的责任分担

1.权利主体

直接购买产品的当事人有权请求采取补正措施、解除合同、赔偿损失。但是,该权利主体是否可以扩大?我国《产品质量法》采用了“购买产品的消费者”,似应理解为只局限于直接购买产品的消费者,其主要理由在于瑕疵给付的性质属于合同责任,合同具有相对性。实际上,在瑕疵给付的情况下,谁是原始的买主对于商家而言并没有任何意义。在采取补正措施和退货的情况下,持信誉卡或能够证明自己为买主的人就应该认定为权利主体。在赔偿损失的状态下,因果关系的确定至关重要,凡能证明因果关系成立者,则应为权利主体。(www.xing528.com)

2.义务主体

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者是瑕疵给付状态下的义务主体,对此不应存有异议。在权利主体追究销售者责任时,只需由权利人举证证明瑕疵的存在即可,销售者则不得以瑕疵是生产者或者供货者造成作为抗辩事由。销售者按照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二、产品责任

(一)产品责任的概念

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缺陷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遭受损害时,生产或售出这一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及有关主体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怎么理解这一概念呢?

①产品责任的发生基于产品存在缺陷。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与产品存在瑕疵不同,瑕疵仅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

②产品责任主体的确定遵循法定原则。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责任的主体包括生产者和销售者。事实上,在产品责任的问题上,从产品的形成到最终消费,要经历许多主体。因此,究竟哪些主体对权利人负责,更多是立法选择的问题。

③侵害的客体包括人身及财产损坏,但不以消费者为限。只要是个人的人身及财产因产品的缺陷造成损害的,均可以作为权利人提出主张。

④产品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一种特殊侵权行为。

(二)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产品责任包括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生产者与销售者作为共同的一方如何对权利人(直接的消费者或其他因产品缺陷而遭受损失的人)承担责任的问题,另一层面是对权利人承担责任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分担责任的问题。《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销售者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生产者有权向产品销售者追偿。

(三)产品责任的追究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①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②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③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因产品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同时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10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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