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产品内在质量要符合要求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默示担保);保障产品的安全性是生产者保证产品质量的首要义务。
②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做出说明的除外。
③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
2.生产者应提供必要的、真实的、明确的产品标识
产品标识是指用于识别产品及其特征、特性所做的有关表示的统称,是表明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名称、地址,产品的质量状况、保存期限、使用说明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可用文字、符号、标志、标记、数字、图案等表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其主要作用是表明产品的有关信息,帮助消费者了解产品的质量状况和其他有关情况,说明产品的正确使用、保养条件和方法,起到介绍产品、指导消费的作用。根据不同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产品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包装上,让人一目了然,为用户、消费者的挑选提供方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产品市场竞争的激化,产品的标识越来越重要,它已经成为产品的组成部分。
(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进货检验义务(www.xing528.com)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进货检验包括产品标识检查、产品感官检查和必要的产品内在质量的检验。该义务是销售者首要的产品质量义务,如果销售者不履行进货检验义务,不合格产品、假冒伪劣商品将流入市场,直接侵害消费者的利益,一旦发生产品质量纠纷,销售者要为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产品质量的义务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根据产品质量和特性的不同,销售者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晒、防霉变措施,对某些特别产品采取控制温度、湿度的措施,保持产品进货时的质量。
3.遵守禁止性规定
①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②销售者不得销售产品的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
③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④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⑤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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