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9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已经于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 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1.汽车消费税的概念
汽车消费税是1994年国家税制改革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它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对少数消费品再征收一道消费税,一般都是在生产端收费,目的是通过国家宏观调控汽车消费税税率,从而调控不同排气量汽车的生产和销售。
2.消费税的特征
消费税是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少数消费品再征收的一个税种,主要是为了调节产品结构,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现行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主要包括烟、酒及酒精、鞭炮、焰火、化妆品、成品油、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汽车轮胎、摩托车、小汽车等税目,有的税目还进一步划分为若干子项目。消费税实行价内税,只在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环节缴纳,在以后的批发、零售等环节,因为价款中已包含消费税,因此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税款最终由消费者承担。
3.汽车消费税的作用
汽车消费税的作用是:调节汽车消费结构,缓解供求矛盾;限制汽车消费规模,引导汽车消费方向;保证财政收入;缩小贫富差距,缓解社会分配不公。
4.征收汽车消费税的影响
汽车消费税根据汽车的类型和排气量的大小区别征税。2008年的调整加大了调节力度,一是提高大排量车的消费税税率;二是降低了小排量车的消费税税率。这意味着抑制大排量汽车生产和消费,鼓励小排量汽车的生产和消费,有利于降低汽柴油消耗、减少空气污染,促进节能减排目标的实现。
5.汽车消费税的征收管理办法
(1)税率
①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销售额包含消费税税额,但不包含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从2008年9月1日起调整后乘用车消费税税税率
税目税率:
排气量在1.0L 以下(含1.0L)的1%;
排气量在1.0L 以上至1.5L(含1.5L)的3%;
排气量在1.5L 以上至2.0L(含2.0L)的5%;
排气量在2.0L 以上至2.5L(含2.5L)的9%;
排气量在2.5L 以上至3.0L(含3.0L)的12%;
排气量在3.0L 以上至4.0L(含4.0L)的25%;
排气量在4.0L 以上的40%。(www.xing528.com)
进口汽车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由于征收消费税的范围也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所以,对从价定律征收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确定消费税的销售额与确定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价外费用的内容与增值税规定相同。
②定额从量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销售数量是指纳税人实际销售、使用、收回或进口的汽车数量。
③从价定率和从量定率混合征收。
应纳税额=销售额×适用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进口汽车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十进口数量×单位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定额税)÷(1-消费税税率)
④特殊规定:自产自用的应税车辆用于连续生产时,不计税;用于其他地方时要纳税。计税原则按下列顺序确定:按当月同类消费品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2)纳税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由于不同应税车辆的生产、销售方式不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也不同,具体为:纳税人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规定收款日期的当天;纳税人采用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纳税人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纳税人采取其他结算方式的,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的当天;纳税人委托加工的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纳税人进口的应税消费品,其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3)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以及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除外,应当向纳税人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①纳税人到外县(市)销售应税消费品或者委托外县(市)代销自产应税消费品的,应于应税消费品销售后,回纳税人核算地或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②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在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消费税。但经国家税务总局及所属税务分局批准,纳税人分支机构应纳消费税税款也可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来讲,对于纳税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住地纳税的,需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对于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如需改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纳税的,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分局批准。
③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但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一律由委托方收回后向委托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④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报关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⑤个人携带入境或邮寄入境的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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