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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保险的常见险种及优劣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表4-1汽车保险险种续表一、交强险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这些人使用保险车辆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对第三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核定,被保险人不能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汽车保险的常见险种及优劣

机动车辆保险汽车保险(简称“车险”),是指对机动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其第三者责任等为保险标的一种运输工具保险。其保险客户,主要是拥有各种机动交通工具的法人团体和个人;其保险标的,主要是各种类型的汽车,但也包括电车、电瓶车等专用车辆及摩托车等。

汽车保险一般包括交强险和商业险,商业险包括基本险和附加险两部分。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全车盗抢险(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责任险和乘客责任险)。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新增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车辆损失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车载货物掉落责任险等,是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必须先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才能投保这几个附加险;每个险别不计免赔是可以独立投保的。汽车保险险种见表4-1。

表4-1 汽车保险险种

续表

一、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中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交强险责任限额见表4-2。

表4-2 交强险保费和责任限额

二、商业险

1.第三者责任险

(1)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给予赔偿的责任保险。

所谓“第三者”是指除了投保人及其财产、被保险车辆驾乘人员及其财产以外的其他人和财产。保险公司称为保险人(即第一者),车主称为被保险人(即第二者)。

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除了投保时明确的被保险人之外,还包括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如单位或个人的驾驶员、雇佣或借调的驾驶员以及保险车辆借给他人使用时的驾驶员等。这些人使用保险车辆时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亡或直接财产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最高赔偿限额

投保时,投保人可以自愿选择投保,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常分为10 万元、20 万元、50 万元和100 万元等。对第三者的赔偿数额,应由保险公司进行核定,被保险人不能自行承诺或支付赔偿金额。

(3)第三者责任险的保费计算

第三者责任险保费全国各地和各公司不一致,且经常调整。

(4)第三者责任险的赔付

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处罚、事故损害赔偿的调解以及具体的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等都有详尽的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相关法规对事故当事人进行责任认定,确定赔偿标准,而保险公司则应根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或裁决对被保险人依法应支付的赔偿金额给予补偿。

交通事故在我国一般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但是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如村庄、大院、乡间土路上发生的车辆事故,可由出险地政府有关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处理,保险公司再予以赔付。

(5)除外责任

第三者责任险中的除外责任,不论其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替保管的财产;本车的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和财产;拖拉的未保险车辆或其他拖带物造成的损失;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引起停电、停水、停气、停产、停业、停驶、通信中断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和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各种其他间接损失等。

第三者责任险的除外责任有几点需要注意:

①所有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一般是根据独立经济户口进行划分,家庭成员是指每一户中的成员,而不论是否为直系亲属。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在经济上各自独立,就不能视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而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但两者经济并不各自独立,则实质上是两个合而为一的整体家庭成员。保险公司在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区分上,要掌握一个原则,即支付给受害者的赔款,应由受害人所得,最终不能回到被保险人手中。

②企业所有或代管的财产,一般是指投保单位或集体所有或代管的财产,如投保单位的仓库、设备和住宅等。但目前许多企业规模较大,下属机构很多,这种企业作为一个整体投保后,如何区别其所有财产,这就要看其下属机构是否在经济上进行独立核算,如果是经济上独立核算单位,他们的财产就不能看作是投保企业的所有财产。例如,某大型化工企业下属4 个分厂,均为独立核算单位。虽然该化工企业统一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但一分厂车撞了二分厂的所有的车辆,保险公司就应当进行赔偿。

③车辆在装卸货物时所致的他人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如车辆在装卸水泥时,水泥袋坠落砸伤行人或毁坏其他物品的,就不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之内;但保险车辆载装的货物,在行驶过程中不慎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因为其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事故,则保险公司应按第三者责任险理赔。

2.车辆损失险

(1)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以预防车辆可能造成损失的保险,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的保险价值或实际价值确定,也可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能超出保险价值。

(2)车辆损失险的保费计算

车辆损失险保费=新车价×1.2%

(3)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是指保险车辆在行驶或停放中遇到特定情况遭受损失时,由保险公司负责经济损失赔偿的责任。

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范围主要有如下方面:碰撞、倾覆、火灾、爆炸、雷击、暴风洪水、地陷、冰陷、崖崩、雹灾、泥石流隧道坍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仅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此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和保护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也负责赔偿。

(4)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的类别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分为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和施救保护费用责任。

①碰撞责任。碰撞责任是车辆损失险的主要责任,碰撞危险是机动车辆最易发生的危险之一。碰撞是指车辆与外界物体的意外接触,如两车对撞、追尾相撞和撞击其他物体等。一般因碰撞造成的损失,除了因驾驶人的故意行为外,不论驾驶人员是否违章或有无过失(明确除外责任者不在内),保险公司均负责赔偿。倾覆是指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车辆倾斜翻倒、车体触地,使其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过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如因雨天路滑,车辆不慎翻到沟里,或因车辆转弯过急、车速过快,发至侧翻或全翻等,保险公司对倾覆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

②非碰撞责任。非碰撞责任主要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以及车辆渡船过河时发生意外事故等造成的保险责任,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损失容易判别和界定,如洪水将车辆冲走;在山区行驶时遭受泥石流或雪崩、崖崩的袭击,将车辆损坏;冰雹将车身砸烂等。

火灾事故的起火原因如为车辆油路漏油遇明火、车辆停放时外界失火碰撞等,即车辆自身以外的火源引起的火灾,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车辆发生爆炸的原因也较多。但如因发动机内部原因发生的爆裂,如缸体破裂、活塞脱缸造成的爆裂,则不属于爆炸的范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www.xing528.com)

③施救保护费用责任。施救、保护费用指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为了减少车辆损失,被保险人采取的必要施救措施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雇佣吊车、拖车进行抢救、拖运,使用消防设备灭火等,雇人看守不能行驶的事故车辆或因抢救过程中损害他人的财产费用支出,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额不能超过该车的保险金额。如将车辆施救、保护以及修理费用相加,预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保险公司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

(5)除外责任

在机动车辆保险责任之外,还有一些危险称为除外责任。由除外责任造成的被保险车辆损失和损坏,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除外责任包括下列情况: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战争、军事冲突或暴乱;驾驶员酒后驾驶车辆、无有效驾驶证、人工直接供油;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炸裂或车辆的自身故障(如自燃);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的修理,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车辆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的损失以及各种间接损失;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3.全车盗抢险

全车盗抢险是指保险车辆因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时,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核实,满60 天未查明下落的,保险人对其直接经济损失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的保险。

如果车辆被盗抢后60 天内被找回,但在此期间车辆发生损坏或零部件丢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修复费用。

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归还被保险人。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的,车辆权益归保险人所有,全车盗抢险保费的计算方法为:

全车盗抢险保费=车辆折旧价值×1%

4.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乘坐险)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上的人员遭受伤亡,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该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本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额通常分为每座1 万元、2 万元、5 万元、10 万元等。

车上人员责任险保费,非营运轿车驾驶人座位为投保金额的0.42%,乘客座位每座为投保金额的0.27%。如果5 座不全部投保,通常保费要提高。某保险公司,如按每人2 万投保,5 座全部需保费300 元(20 000.42%+20 000.027%×4=300),平均每座60 元;不全部投保,则每座120 元。

5.自燃损失险

自燃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发生故障及运载货物的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发生本保险责任事故时,为减少车辆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的保险车辆自燃损失险保费的计算方法为:

自燃损失险保费=车辆折旧价值×0.4%

车辆折旧价值是指用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按照规定,家庭自用轿车的月折旧率为0.6%,即:

车辆折旧价值=新车购置价×(1-已使用月数×0.6%)

通常情况下,新购车辆和处于质保期内的车辆可以不投保自燃损失险,使用时间在3年以上的车辆可考虑投保此险种。

6.玻璃单独破碎险

玻璃单独破碎险是指保险车辆只发生风窗玻璃破碎后,由保险公司承担赔付责任的保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计算方法为: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价×0.15%(国产玻璃)

玻璃单独破碎险保费=新车价×0.25%(进口玻璃)

7.新增加设备损失险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是指投保车辆在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被保险人对另外加装设备进行的保险,保险人将在保险合同中该项目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的计算方法为: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保费=新增加设备的实际价值×1.2%

8.车身划痕损失险

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机动车,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机动车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过程中,发生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以下情况责任免除:

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②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

③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保险金额为2 000 元、5 000 元、10 000 元或20 000 元,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在保险期间内,累计赔款金额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9.发动机涉水损失险

本附加险仅适用于家庭自用汽车、党政机关、事业团体用车、企业非营业用车,且只有在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投保了本附加险的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数额在被保险机动车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本附加险每次赔偿均实行15%的绝对免赔率,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约定。

10.不计免赔特约险

不计免赔率险是投保了任一主险及其他设置了免赔率的附加险后,均可投保本附加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①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②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③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④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⑤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⑥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保险,免赔率的通常规定为: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的为15%,自燃损失和盗抢全车损失的为20%,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的计算方法为:

不计免赔特约险保费=(车辆损失险保费+第三者责任险保费)×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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