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律关系是指由保险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人们所从事的保险活动是一种商品交换活动,其内容是以投保人交纳保险费作为对价条件,换取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这种保险商品交换活动,一经保险法律规范加以调整后,即形成以保险权利和保险义务为内容的保险法律关系。
二、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1.保险人
保险人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人。根据我国目前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保险人依法只表现为保险公司。保险人的主体资格有两个:一是按照法定程序,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取得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二是其与投保人所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内容属于该保险人依法被批准的保险经营业务范围之内。
2.投保人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建立保险法律关系,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包括:一是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 周岁或年满16 周岁以上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智力正常、精神正常的公民);二是投保人应当与保险标的之间具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被保险人的资格条件有:一是被保险人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二是被保险人应当符合具体险种险别规定的承保范围;三是被保险人资格的取得不得违反《保险法》或保险合同条款的禁止性规定。如,“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制)。
4.受益人
受益人是指依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在人身保险法律关系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的资格条件只有一个,即经被保险人指定而产生。
三、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1.保险人的义务
①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这是保险人在法律关系中承担的基本义务,其内容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并导致保险标的受到损害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金或者人身保险金。保险人履行保险责任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发生了保险事故;
二是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害后果;
三是保险事故发生于保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行使索赔权。
②保险人承担施救费用的义务。保险人履行施救义务,保险标的在进行抢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www.xing528.com)
③保险人的保密义务。保险人在其保险经营中可以获取客户的各种信息。《保险法》规定,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商业信息的,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①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②维护保险标的的义务。
③通知义务(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事故发生后)。
④施救义务。
⑤指定受益人的权利。
⑥保险金请求权。
3.受益人的权利
受益人享有的权利就是要求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人身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按照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确定的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行使保险金请求权。
四、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
1.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含义
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构成保险合同关系的要素之一,它表现为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具体地说,保险合同的客体就是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法律上认可的经济利害关系。保险利益有别于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确保保险利益的依据,是保险事故所致损害后果的承受体。
2.保险法律关系客体的法律条件
①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法律认可)。
②保险利益应当是确定的,能够实现的经济利益。
③保险利益必须具有经济价值(可用货币加以衡量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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