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汽车消费信贷是中国汽车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所诞生的一种消费形式,汽车消费信贷促进了中国汽车产业的市场流通。由于目前私人购车成为汽车消费的一种主体形式,这样汽车信贷也就面临要对广大消费者负责。在汽车消费信贷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对信贷主体的要求不同、监管力度和保障体系也发生了变更。随着汽车消费信贷业务量的增加,不同模式的汽车消费信贷不断产生和发展,这就进一步要求从事汽车销售工作的人员要清晰掌握汽车消费信贷的具体要求,以便及时准确地为客户做出贷款购车方案,确保在汽车消费信贷过程中各方利益均得到最大保障。
买车可以选择三种方式(全款购车、银行贷款购车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购车)。汽车金融公司是由汽车制造商出资成立的、为买车人提供金融服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它的成立与变更必须得到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服务内容与范围也要由银监会进行监督。
汽车金融公司最重要的功能就是向消费者提供汽车贷款服务,此外还能从事为汽车经销商提供采购车辆和营运设备贷款、为贷款购车提供担保等一些经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信贷业务。以小杨为例,贷款购车的流程详细比较如下:
一、银行贷款购车
①小杨首先向贷款公司(大的经销商都有常驻的贷款公司代表)提供必要的证件,贷款公司将这些材料提供给放贷的银行。
②银行对小杨进行家访与拍照,并调查小杨的材料是否属实。
③小杨到银行接受面试,银行方面会提出一些问题,根据小杨的回答银行会给一个评估分数。
④银行方面会根据小杨的条件进行一个综合评定,决定是否给小杨放贷。
⑤备注与简评:
a.不同品牌的经销商以及不同贷款公司的过程大体相同,但可能有一些微小的差别。
b.手续费:贷款公司一次性收取贷款额2%~3%的手续费,贷款1 万元就要收取200~300 元。
c.国家规定的基础贷款利率是:三年期年利率:5.76%(万元月还款约300 元),五年期年利率:5.85%(万元月还款约190 元),国家允许不同银行利率有细微的差别。
⑥举例:10 万元车首付50%,贷款5 万元,三年期月还款约1 500 元,总支出(月还款×36+手续费+50 000=105 250 元;五年期月还款约950 元,总支出(月还款×60+手续费+50 000)=108 250 元。(手续费按照1 250 元计算)
二、汽车金融公司贷款购车
①小杨在经销商处填写贷款申请表和授权书(小杨授权一家资信调查公司审核小杨的资信资格),同时交少量的定金,经销商再将这些资料传真给汽车金融公司。
②由汽车金融公司直接找到小杨,要求小杨提供进一步详细的各种证件和证明,进行家访,并调查小杨提供的材料是否属实。
③金融公司调查评估后确认小杨有资格得到贷款,并将正式贷款合同与批款函送达给经销商。
④经销商通知小杨到店填写正式贷款合同,并交纳首付款,资信调查过程基本结束。
⑤备注与简评:
a.手续费:金融公司除了利息外没有其他费用。
b.除标准信贷外,大众金融还有一种“百龙信贷”。它将贷款额20%作为尾款,既可一次性结清尾款,也可以再申请将尾款分为12 个月还清,灵活性更强。
c.各家公司利率算法不同,还款额未必与利率成正比。如:大众金融利率为:三年期利率:6.88%(万元月还款310 元),五年期利率:6.99%(万元月还款200 元);GMAC利率为:三年期年利率:6.99%(万元月还款309 元),五年期年利率:7.3%(万元月还款200 元)。
⑥举例:(大众金融和GMAC 基本相同)
10 万元车首付50%,贷款5 万元。三年期月还款约1 530 元,总支出105 080 元;五年期月还款约1 000 元,总支出11 000 元。
举例中我们发现金融公司的总支出比银行贷款多一些,但是还款方式更灵活,因此各有利弊,消费者可自行选择。
三、汽车贷款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汽车贷款业务管理,防范汽车贷款风险,促进汽车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含二手车)的贷款,包括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和机构汽车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经营人民币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自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汽车;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所有权变更并依法办理过户手续的汽车;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
第五条 汽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规定执行,计、结息办法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确定。
第六条 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七条 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二章 个人汽车贷款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个人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个人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含一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国人;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明、固定和详细住址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个人合法资产;
(四)个人信用良好;
(五)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贷款,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还本付息方式等贷款条件:
(一)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情况;
(二)贷款担保情况;
(三)所购汽车的性能及用途;
第十一条 贷款人应当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借款人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姓名、住址、有效身份证明及有效联系方式;
(二)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信用状况证明;(www.xing528.com)
(三)所购汽车的购车协议、汽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价格与购车用途;
(四)贷款的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
(五)贷款催收记录;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贷款人发放个人商用车贷款,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内容外,应在借款人信贷档案中增加商用车运营资格证年检情况、商用车折旧、保险情况等内容。
第三章 经销商汽车贷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向汽车经销商发放的用于采购车辆、零配件的贷款。
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经销商汽车贷款,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二)具有汽车生产商出具的代理销售汽车证明;
(三)资产负债率不超过80%;
(四)具有稳定的合法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五)经销商、经销商高级管理人员及经销商代为受理贷款申请的客户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贷款人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经销商信贷档案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经销商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营业地址;
(二)各类营业证照复印件;
(三)经销商购买保险、商业信用及财务状况;
(四)所购汽车及零部件的型号、价格及用途;
(五)贷款担保状况;
(六)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
第十六条 贷款人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贷款的贷款金额应以经销商一段期间的平均存货为依据,具体期间应视经销商存货周转情况而定。
第十七条 贷款人应通过定期清点经销商采购车辆、零配件存货,以及分析经销商财务报表等方式,定期对经销商进行信用审查,并视审查结果调整经销商信用级别和清点存货的频率。
第四章 机构汽车贷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机构汽车贷款,是指贷款人对除经销商以外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机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汽车的贷款。
第十九条 借款人申请机构汽车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企业或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明借款人主体资格的法定文件;
(二)具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足够偿还贷款本息的合法资产;
(三)能够支付规定的首期付款;
(四)无重大违约行为或信用不良记录;
(五)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 贷款人应参照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为每个机构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加强信贷风险跟踪监测。
第二十一条 贷款人对从事汽车租赁业务的机构发放机构商用车贷款,应监测借款人对残值的估算方式,防范残值估计过高给贷款人带来的风险。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汽车贷款发放实施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制度,贷款人发放的汽车贷款金额占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比例,不得超过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贷款最高发放比例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宏观经济、行业发展等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前款所称汽车价格,对新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汽车生产商公布的价格的较低者,对二手车是指汽车实际成交价格(扣除政府补贴,且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与贷款人评估价格的较低者。
第二十三条 贷款人应建立借款人信用评级系统,审慎使用外部信用评级,通过内外评级结合,确定借款人的信用级别。对个人借款人,应根据其职业、收入状况、还款能力、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对经销商及机构借款人,应根据其信贷档案所反映的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信用情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等因素确定信用级别。
第二十四条 贷款人发放汽车贷款,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所购汽车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信用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贷款人应直接或委托指定经销商受理汽车贷款申请,完善审贷分离制度,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跟踪催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 贷款人应建立二手车市场信息数据库和二手车残值估算体系。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根据贷款金额、贷款地区分布、借款人财务状况、汽车品牌、抵押担保等因素建立汽车贷款分类监控系统,对不同类别的汽车贷款风险进行定期检查、评估。根据检查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各类汽车贷款的风险级别。
第二十八条 贷款人应建立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系统,制定预警标准;超过预警标准后应采取重新评价贷款审批制度等措施。
第二十九条 贷款人应建立不良贷款分类处理制度和审慎的贷款损失准备制度,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
第三十条 贷款人发放抵押贷款,应审慎评估抵押物价值,充分考虑抵押物减值风险,设定抵押率上限。
第三十一条 贷款人应将汽车贷款的有关信息及时录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贷款人在从事汽车贷款业务时有违反本办法规定之行为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对该贷款人及其相关人员进行处罚。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汽车贷款业务的贷款人违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贷款人对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推土机、挖掘机、搅拌机、泵机等工程车辆的贷款,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原《汽车贷款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4〕 第2 号发布)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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