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和过去,两者都可能存在于将来,而将来则包含在过去之中。”[61]对于儿童的养育和教育方式是成人自我复制的过程,是一个社会形态得以延续的重要原因。“在5000多年文明发展中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积淀着中华民族最深沉的精神追求,代表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精神标识,是中华民族生生不息、发展壮大的丰厚滋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植根的文化沃土,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突出优势,对延续和发展中华文明、促进人类文明进步,发挥着重要作用。”[62]而“恤幼”思想正是传统中国文化核心理念“天人合一”生态系统观的体现。
所谓天人合一,是指“天”与“人”的一致、一体、协调。西周确立的“敬德保民”“以德配天”的德礼之治,是“天人合一”观念的萌芽。“中国传统为何注重天人合一?个体存在于自然界之中,个体活动是整个宇宙活动的一部分,既然人类与自然共享着同一种宇宙秩序,那么源自于具体知识的自然性的宇宙观必然也应适用于社会范畴,适用于个体的诸多行为。于是,社会秩序的存在也便具有了某种先天的特性,即自然现象和社会活动都是存在于同一个秩序系统之中,有着统一一贯的宇宙观念,于是先于社会秩序建构本身就存在着一种‘合理而完美的’社会行为规则,这一规则是同固有的自然准则相一致的,只有恢复和遵循这宇宙准则,才能确保个体活动的‘正确性’,于是,关于社会秩序的架构在某种程度上可以视为对于自然秩序的模拟与再现,其基本模式和动力原则,都同相应的自然准则相一致。”[63]
四时、阴阳、五行思想,在战国中后期融合统一,建立起阴阳、四时、刑德相联系的系统,形成天、地、人、万物整体互动、尊时而行的宇宙图景。太史公说:“夫阴阳四时、八位、十二度、二十四节各有教令,顺之者昌,逆之者不死则亡,未必然也,故曰‘使人拘而多畏’。夫春生夏长,秋收冬藏,此天道之大经也,弗顺则无以为天下纲纪,故曰‘四时之大顺,不可失也’。”[64]
《管子·四时》记载:“是故阴阳者,天地之大理也;四时者,阴阳之大经也;刑德者,四时之合也。刑德合于时则生福,诡则生祸。”“春嬴育,夏养长。秋聚收,冬闭藏。”春天是生长繁育的季节,德始于春,要实行五政。“一政曰:论幼孤,舍有罪;……五政曰:无杀麑夭,毋蹇华绝芋。五政苟时,春雨乃来。”[65]首先要赦免幼儿和孤儿的罪行,不得杀害幼兽,不得摘花拔苗。《礼记·月令》道:“孟春之月……禁止伐木。毋覆巢,毋杀孩虫、胎、夭、飞鸟。毋麛,毋卵……”“仲春之月……安萌芽,养幼少,存诸孤。”春天草木萌动,对大自然,要爱护,禁止砍伐、掏鸟蛋、捕杀幼鸟幼兽等。对社会,要遵从上天的好生之德,养育幼儿和少年,抚恤孤儿。(www.xing528.com)
“天人合一”观在西汉被董仲舒系统化、理论化,以儒家为中心的人间秩序和以四时、阴阳为中心的自然秩序,交叠为一个复杂的、流动的系统。《春秋繁露》记载:“春气爱,秋气严,夏气乐,冬气哀;爱气以生物……是故春气暖者,天之所以爱而生之”“春,爱志也,夏,乐志也,秋,严志也,冬,哀志也,故爱而有严,乐而有哀,四时之则也……而春夏之阳,秋冬之阴,不独在天,亦在于人。人无春气,何以博爱而容众……”“天之道,春暖以生,夏暑以养,秋清以杀,冬寒以藏……庆赏罚刑,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也,如合符,故曰:王者配天,谓其道”“天地之常,一阴一阳,阳者,天之德也,阴者,天之刑也”。幼少为人生初始阶段,对应四时之春,春气爱,爱气以生物,阳始于春,阳,德气也,“圣人多其爱而少其严,厚其德而简其刑,以此配天”,由此建立春—幼—生—德(爱)的逻辑结构,恤幼,是遵从自然规律、施行德政的要求。儿童也因此具有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从自然属性出发,加以养育、爱护,是自然规律的需要,遵从自然规律,施行仁政,是天道的要求,也是社会秩序存续的基础。
“天人合一”生态系统观所蕴含的“恤幼”思想,是我国少年司法创新性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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