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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利主体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分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儿童权利主体的显现从1978年到2018年,中国改革开放40年,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实际增长9.5%,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2.9%左右的年均增速,创造了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人格尊严”一词的提出,使得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形象跃然而生。从本条来看,比起义务教育法,更明确提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儿童是受教育权的主体。

儿童权利主体与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分析

(一)儿童权利主体的显现

从1978年到2018年,中国改革开放40年,国内生产总值(GDP)年均实际增长9.5%,远高于同期世界经济2.9%左右的年均增速,创造世界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由171元增加到2.6万元,中等收入群体持续扩大。[72]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定为一项基本国策,独生子女政策使儿童成为家庭的“小太阳”。20世纪90年代,随着60年代初“第二次人口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口陆续进入生育年龄,人口出生率不断攀升,1990年总人口达到11.43亿,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出现的“第三次人口生育高峰”。1982年,14岁以下人口占总人口比例为34%(3.41亿),1990年,受独生子女政策影响,下降到28%(3.16亿),[73]青少年人口基数依然庞大。经济的繁荣伴随着人口的增长,超速的现代化进程中以儿童为本位的权利观开始显现。

1986年《义务教育法》制定,到1999年开始大学扩招至今,我国从学前教育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形成相对完整的体系,儿童入学率显著提高。1978至2018年,幼儿毛入园率从10.6%增长到81.7%。小学净入学率从94%增加到99.95%。初中阶段毛入学率从66.4%增加到100.9%。高中阶段毛入学率从35.1%增加到88.8%。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从2.7%增加到48.1%。[74]市场经济的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丰富了与儿童相关的产业如教育、医疗文化、食品、服装玩具等。儿童不仅成了家庭的中心、消费市场的主力军,而且成为国家的宝贵资源。“在中国当前的人口政策下,儿童逐渐成为被‘充分迷信化/偶像化的物件’,不仅是父母也是社会的各种缺失欲望的转移地,从而也成为抵抗快速社会发展所带来的种种不确定性的价值保存场所。”[75]

1986年《义务教育法》指出,“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教育成为儿童的权利。1991年我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1992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出台,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把他们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接班人”。该法提出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四个原则: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人格尊严”一词的提出,使得儿童作为权利主体的形象跃然而生。但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专门性立法初衷是治理青少年违法犯罪,但最终制定的不是司法型‘少年法’,也不是‘福利法’,而是‘保护法’。这是一个耐人寻味的结果……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是基于立法‘可行性’的考虑。”[76]

1991年,国务院通过《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禁止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义务教育法与童工法,将儿童与成人社会隔离开来,使儿童期成为一个独特、重要的时期。1992年,国务院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这是我国第一部以儿童为主体、促进儿童发展的国家行动计划。“今天的儿童是二十一世纪的主人,儿童的生存、保护和发展是提高人口素质的基础,是人类未来发展的先决条件。”

进入21世纪,随着依法治国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日益健全,儿童作为法律主体明确规定在相关立法中。2001年5月国务院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目标是坚持“儿童优先”原则,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2006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强调义务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1986年的义务教育法并未强调义务教育的免费性,导致许多贫困儿童失学,新的义务教育法明确义务的主体是国家,儿童的受教育权方能真正予以保障。2006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了未成年人的基本权利。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从本条来看,比起义务教育法,更明确提出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儿童是受教育权的主体。第17条规定了教育方针:“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全面发展体现出以学生的自我实现为核心的教育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消费文化的兴起使得电影创作表现出多元化的叙事结构,但在娱乐至上与大众的狂欢背后,青春题材的影片聚焦个体与急剧变迁的市场化、城市化的现代社会的碰撞与冲突,关注个体的生存状态,远离宏大的主流叙事,诠释青春成长的困惑、躁动、欲望、复杂、反叛和不确定性。“一个社会的青少年状况不仅是社会历史和现实的自然结果,而且是社会未来状况的投射。作为现代社会的缩微模型,成长主体无疑是本雅明意义上的星丛(constellation)、寓言和辩证意象(dialectical image)。”[77]全球化和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支配范式现代主义儿童观开始解体,主体性流动性、不确定性的后现代儿童观开始在荧屏中出现。“快速的社会演进和青年自我观念的存在,青年群体中间产生的‘不确定’成为这一题材的共同点。”[78]《阳光灿烂的日子》(1995年)描绘了“文革”时期以军队大院男孩为代表的青少年的生活状态和青春期的困惑,少年人通过起哄、打架、闹事、拍婆子等方式挥霍过量的荷尔蒙,展示了个人、时代和国家的混乱与成长。《十七岁的单车》(2001年)则围绕17岁农村少年进城打工与城市少年之间的矛盾,反映城市和农村之间巨大的差异和身份的歧视。

值得一提的是,2002年,一部主流影片《法官妈妈》以北京司法战线上的模范、全国十佳法官之一尚秀云为原型,创作出一个胸怀广阔,对失足青少年充满爱心少年法庭女法官的形象。从20世纪80年代《少年犯》《寻找回来的世界》中聚焦的少年矫治机构到21世纪初对少年法庭的宣传,官方话语的转换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少年司法制度的改革重点。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

1997年新刑法出台,针对1979年旧刑法的不足和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对少年犯罪的规定作了一些修订,主要体现在第17条和第49条。第17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妇女,不适用死刑。”与旧刑法相比,新刑法对少年犯罪的主要修改有:(1)将刑事责任年龄的“岁”改为“周岁”,以统一民间有使用虚岁的习惯;(2)明确14周岁到16周岁的少年只对8种严重故意犯罪承担责任,缩小了少年的刑事责任范围,体现了罪刑法定的明确性原则,有利于司法实践的操作。(3)将1979年《刑法》第14条第4款“不处罚的”修订为“不予刑事处罚的”,排除了某些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罚的误解,使条文更明确。(4)废除了对少年可以使用死缓的规定,贯彻了国际公约中对未成年人全面废除死刑的原则。相比旧刑法,这些修订体现出对少年权益的进一步保护。

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出台,“最初的立法思路具有将这部法律制定成司法型‘少年法’的考虑,但在进入全国人大立法程序后,最终采用制定成‘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方案”[79]。《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界定了未成年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两个专属概念,与刑事犯罪行为共同形成由轻到重的三个层次社会危害行为体系,但对这两类行为并未规定区别于成年人的特殊程序和处置措施,依然延续《治安处罚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处理,使得该法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2000年以来,针对少年司法方面立法的薄弱,相关部门陆续颁布了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意见等。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不同于成人刑事审判的原则:(1)指定专人或专门机构审判原则;(2)不公开审理;(3)注意保护少年隐私;(4)保证少年被告获得辩护人法律援助;(5)全面调查原则,要求对少年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6)法庭上不得对少年使用戒具;(7)教育原则;(8)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原则。

200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规定主要细化了刑法对少年犯罪的定罪量刑过于简单的规定,主要内容体现为:(1)严格限制无期徒刑的适用: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犯罪人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2)附加刑的特殊适用: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前款的规定。(3)财产刑的特殊适用: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4)缓刑的特殊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72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初次犯罪;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具备监护、帮教条件。(5)定罪免罚的特殊适用: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6)减刑假释的特殊适用: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81条第1款规定的,可以假释。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

2006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主要内容有:(1)限制使用羁押强制措施,主要是限制逮捕的适用。(2)社会调查制度的确立,明确社会调查对逮捕、审查起诉和缓刑的决定具有影响。(3)细化微罪不起诉的情形。(4)共同犯罪中,与成年人分案起诉的原则。(5)缓刑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主观恶性不大的、被害人同意和解或者被害人有明显过错的,依法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悔罪态度较好,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未成年被告人,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缓刑。

2011年2月25日,《刑法修正案(八)》通过,此次修正案充分贯彻了刑事司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尤其体现在少年犯罪的宽缓化:(1)缓刑的少年化。对于18周岁以下、判处3年以下徒刑的犯罪少年,如果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况,应当适用缓刑。(2)明确将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3)少年累犯的废除。(4)少年前科的有限度消灭。对于18周岁以下、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少年,免除前科报告义务。修正案(八)对轻罪少年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宽容,可以看出少年在刑法当中的形象逐渐清晰,与成人的区别开始凸显。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专章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吸收多年来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确立了指定辩护、全面调查、限制使用逮捕措施、分押分管分教、合适成年人到场、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审理原则、犯罪记录的封存与查询等原则。

少年司法机构也在改革中不断探索、发展。自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建立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以来,少年法庭从最初的少年刑事案件合议庭到独立建制的少年刑事审判庭,集中指定管辖的少年刑事审判庭,再到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启动试点的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全国法院根据各地不同情况,形成多种模式并存的少年审判组织体系。包括“未成年人案件合议庭、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判庭、青少年刑事案件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少年家事审判庭(家事少年法庭)以及跨区域集中管辖的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等”[80]。1986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科内设立全国第一个“少年刑事案件起诉组”,未检工作从普通刑事检察工作中分离,朝着专业化方向发展。199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当时的刑事检察厅内设立“少年犯罪检察工作指导处”,开始从全国层面系统设计未成年人检察制度。“2009年,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及第一分院、第二分院,设置了专门的未检处,成功实现了三级未检专门机构的协调设置。”[81]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全国四级未检机构设置大致完备,最终确立未成年人检察独立业务。

与未成年人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专门化相比,公安机关的专门化相对缓慢。1995年10月公安部制定的《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6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职人员承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人员应当具有心理学犯罪学教育学等专业基本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并具有一定的办案经验。”但该规定在实践中并未落实。

1979年之后我国少年司法的发展,一开始就试图在成人刑事司法体制之外开辟一片独立的领域,以保护少年不受报应主义刑事司法的消极影响。经过30多年的探索发展,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内设的少年司法机构得到较大发展,基本形成相对独立的未成年人检察、审判工作体系,建立了独立的少年司法机构和专业化的少年司法队伍,形成中国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但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持续下降,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中的“量化”性要求,少年司法机构的稳定性受到一定的影响。少年法官因为案源过少而存在量化考核的困难,“有的地方盲目搞‘一刀切’,将少年法庭撤销或并入了普通业务部门;有的地方司法改革中分配给少年法庭的法官员额数量严重不足;有的地方受到案件数量和员额制的影响,将少年庭法官调离到其他工作岗位”[82]。“少年法庭某种程度上出现了‘生存危机’。很多地方纷纷撤并少年法庭,三十多年来所积累、形成的少年审判工作特色感觉正在逐步消失。”[83]未成年人检察机构的独立性也受影响,“截至2018年10月,全国设立独立未检机构的省级院仅24家,在合计1600个未检专门机构中,有600个均无编制”。[84]

【注释】

[1]王子今:《秦汉儿童的世界》,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518页。

[2]王子今:《秦汉儿童的世界》,中华书局2018年版,第534页。

[3]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前言第1页。

[4]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130页。

[5]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95页。

[6]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汉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9页。

[7]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汉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1页。

[8]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汉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2页。

[9]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晋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10]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晋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98页。

[11]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晋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8页。

[12]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晋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2页。

[13]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隋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7页。

[14]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隋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98页。

[15]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隋书·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01页。

[16]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

[17]高潮、马建石主编:《中国历代刑法志注译》之《元史·刑法志》,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747页。

[18]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1页。

[19](清)沈之奇著,怀效锋、李俊点校:《大清律辑注》,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

[20]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中华书局2003年版,导论第2页。

[21]牛传勇:《中国少年司法的传统土壤与近代萌生》,中国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论文,第26页。

[22]景风华:《“矜弱”的逻辑:清代儿童致毙人命案的法律谱系》,《法学家》2017年第6期。

[23]薛福成:《出使英法意比四国日记》,载钟淑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第一辑)第8卷,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90~291页。

[24]张德彝:《随使英俄记》,载钟淑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第一辑)第7卷,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451页。

[25]李圭:《环游地球新录》,载钟淑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第一辑)第9卷,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47~249页。

[26]戴鸿慈:《出使九国日记》,载钟淑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第一辑)第9卷,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363页。

[27]李圭:《环游地球新录》,载钟淑河主编:《走向世界丛书》(第一辑)第9卷,岳麓书社1985年版,第247~249页。

[28]李大钊:《“少年中国”的“少年运动”》,《少年中国》1919年第3期。

[29]沈颐:《开除学生问题》,《教育杂志》1910年第9期。

[30]《奏定初等小学堂章程·立学总义》,《中国近代教育史料汇编·晚清卷I》,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第54页。

[31]《奏定学堂章程·学务总要》,《中国近代教育史料汇编·晚清卷I》,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第386页。

[32]《奏定学堂章程·立学总义》,《中国近代教育史料汇编·晚清卷I》,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6年,第456页。

[33]池子华:《流民问题与社会控制》,广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73页。(www.xing528.com)

[34]彭泽益:《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2卷),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518~519页。

[35]《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十一,法典草案一。

[36]沈家本:《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奏进呈刑律草案折》,《大清光绪新法令》第19册,第26~28页。

[37]徐兰君、[美]安德鲁·琼斯:《儿童的发现——现代中国文学及文化中的儿童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第3页。

[38]陈子善、张铁荣编:《周作人集外文(1904—1925)》,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5年版,第142~144页。

[39]陈子善、张铁荣编:《周作人集外文(1904—1925)》,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5年版,第130页。

[40]陈子善、张铁荣编:《周作人集外文(1904—1925)》,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5年版,第165~166页。

[41]陈子善、张铁荣编:《周作人集外文(1904—1925)》,海南国际新闻出版中心1995年版,第175页。

[42]鲁迅:《文学与出汗》,四川人民出版社2017年版,第16~24页。

[43]胡丽娜:《儿童学的历史向度与儿童史研究》,载《中国儿童文化》(第九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2015年版,第53~58页。

[44]戴鸿映编:《旧中国治安法规选编》,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103页。

[45]岳宗福:《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28页。

[46]参见龙儒文《人间无此大家庭——追忆熊希龄和北京香山慈幼院》,http://blog.sina.com.cn/s/blog_c0e199110101 ekk8.html,2019-08-06。

[47]岳宗福:《近代中国社会保障立法研究》,齐鲁书社2006年版,第228页。

[48]黄莉莉:《中华慈幼协会研究(1928—1938)》,华中师范大学2008年硕士论文,第35页。

[49]赵琛:《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商务印书馆1939年版,第198页。

[50]姚远:《民国时期青少年感化教育探究》,《青少年犯罪问题》2010年第2期。

[51]参见周颖《民国少年监狱数目考》,《法律史评论》2014年第7卷。

[52]徐兰君:《儿童与战争——国族、教育及大众文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0~141页。

[53]胡耀邦:《热爱新的一代是共产主义的美德——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中国青年》1954年第3期。

[54]胡耀邦:《热爱新的一代是共产主义的美德——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中国青年》1954年第3期。

[55]胡耀邦:《热爱新的一代是共产主义的美德——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中国青年》1954年第3期。

[56]胡耀邦:《热爱新的一代是共产主义的美德——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中国青年》1954年第3期。

[57]胡耀邦:《热爱新的一代是共产主义的美德——在第二次全国少年儿童工作会议上的总结》,《中国青年》1954年第3期。

[58]李康熙:《新中国未成年犯监管改造工作的发展与创新》,《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2012年第4期。

[59]吴式颖等编:《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下卷)》,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528页。

[60]吴式颖等编:《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下卷)》,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62页。

[61]马卡连柯:《论共产主义教育》,刘长松、杨慕之译,人民教育出版社1954年版,第81页。

[62]吴式颖等编:《马卡连柯教育文集(下卷)》,人民教育出版社2016年版,第10页。

[63]郑欢欢:《儿童电影:儿童世界的影像表达》,中国电影出版社2009年版,第51页。

[64]胡万春:《评〈啊!摇篮〉的艺术成就》,《电影艺术》1980年第3期。

[65]张之路:《中国少年儿童电影史论》,中国电影出版社2005年版,第47页。

[66]《1949年至1957年是建国以后第一个人口增长高峰》,http://news.ifeng.com/a/20120623/15510073_0.shtml,2019-08-07。

[67]郭翔、马晶森:《论对青少年犯罪的综合治理》,《中国法学》1984年第4期。

[68]李军:《历史一页:1983“严打”风暴》,《南方周末》2008年11月3日。

[69]肖建国:《中国少年法概论》,中国矿业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4页。

[70]徐建主编:《青少年法学新视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72页。

[71]姚建龙:《长大成人:少年司法制度的建构》,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83页。

[72]《习近平在庆祝改革开放四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http://www.xinhuanet.com/2018-12/18/c_1123872025.htm,2019-08-07。

[73]任泽平、熊柴、周哲:《渐行渐近的人口危机——中国生育报告2019(上)》,http://money.163.com/19/0102/11/E4GVMQEL00258105.html,2019-08-07。

[74]《2018年全国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moe.edu.cn/jyb_sjzl/sjzl_fztjgb/201907/t20190724_392041.html,2019-08-07。

[75]徐兰君、[美]安德鲁·琼斯(Andrew Jones):《儿童的发现——现代中国文学及文化中的儿童问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第4页。

[76]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青年研究》2019年第1期。

[77]王彬:《颠倒的青春镜像——青春成长电影的文化主题研究》,巴蜀书社2011年版,第168页。

[78]张军:《论九十年代以来大陆青春题材影片的意义建构》,《电影评介》2012年第2期。

[79]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青年研究》2019年第1期。

[80]颜茂昆:《关于深化少年法庭改革若干问题的思考》,《法律适用》2017年第19期,第13页。

[81]姚建龙:《未成年人检察制度改革的进展与期待》,《青少年犯罪研究》2010年第2期,第1页。

[82]黄河:《反思与前进:少年审判机构设置改革方向和路径研究》,《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18年第4期。

[83]姚建龙:《未成年人法的困境与出路——论〈未成年人保护法〉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改》,《青年研究》2019年第1期。

[84]陈国庆:《砥砺前行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纪念人民检察院恢复重建40周年》,《检察日报》2018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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