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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新刑律》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与西方的影响及其局限性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完成,1911年1月25日颁布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其中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受到当时西方少年司法制度的影响。沈家本关于少年感化教育的思想来自西方少年司法的影响,在当时可谓相当时髦,但由于清政府没有财力设置配套的感化教育执行机构,使得这一条款形同虚设。

《大清新刑律》中的少年司法制度与西方的影响及其局限性

《大清新刑律》于1908年完成,1911年1月25日颁布施行,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刑法典,其中关于少年犯罪的规定,受到当时西方少年司法制度的影响。《大清新刑律》第十一条规定:“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不为罪;但因其情节得施以感化教育。”沈家本对此解释为“夫刑者,乃出于不得已而为最后之制裁也。幼者可教而不可罚,以教育涵养其德性,而化其恶者,使为良善之民,此明刑弼教之义也。凡教育之力所能动者,其年龄依各国学校及感化场之实验,以十六七岁之间为限。故本案拾辨别心之旧说,而以能受感化之年龄为主。同十六岁以下无责任之主义。诚世界中最进步之说也。”沈家本在理由之后又提出了注意事项:“因其情节而命以感化教育。盖以未满十六岁者,虽有触罪行为,不应置诸监狱,而应置诸特别之学校。至感化场规则,当另行纂定。不在刑律之内。所谓情节者,非指罪状轻重而言,乃指无父兄或有父兄而不知施教育者。感化教育者,国家代其父兄而施以德育是也。”[35]宪政编查馆认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定在15岁太宽,主张改为12岁。最后由皇帝钦定为12岁,但同时在第50条宥减中加上未满16岁人得减本刑一等或二等。

对于感化教育,沈家本尤为看重,“犯罪之有无责任,俱以年龄为衡。各国刑事丁年自十四迄二十二不等,各随其习俗而定。中国幼年犯罪,向分七岁、十岁、十五岁为三等,则刑事丁年为十六岁以上可知。夫刑罚为最后之制裁,丁年以内乃教育之主体,非刑法之主体。如因犯罪而拘置于监狱,薰染囚人恶习,将来矫正匪易,如责付家族,恐生性桀骜,有非父兄所能教育,且有家本贫窭无力教育者,则惩治教育为不可缓也。按惩治教育始行之于德国,管理之法略同监狱,实参以公同学校之名义,一名强迫教育,各国仿之,而英尤励行不怠,颇著成绩。兹拟采用其法,通饬各直省设立惩治场,凡幼年犯罪,改为惩治处分拘置场中,视情节之重轻,定年限之长短,以冀渐收感化之效,明刑弼教,盖不外是矣”。[36](www.xing528.com)

儿童纯洁的话语论述成为现代国家亲权介入的理由,从义务教育到感化教育,作为西方现代性表征的新式教育成为改造儿童的最方便有效的系统。沈家本关于少年感化教育的思想来自西方少年司法的影响,在当时可谓相当时髦,但由于清政府没有财力设置配套的感化教育执行机构,使得这一条款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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