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日本少年司法发展的演变及实践

日本少年司法发展的演变及实践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自1922年旧少年法制定以来,日本少年法历经百年的变迁。旧少年法以刑罚为主,以保护处分为辅,实质上是刑事特别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新少年法,以健全培育为目的,实行司法与福利的二元制度。少年法福利机能不断弱化,司法机能不断加强,少年法转向刑事特别法。尽管日本少年法的两次修订有严罚的趋势,但从司法实践中看到,司法机关非常谨慎对少年适用刑罚,将少年送入监狱的情况少之又少。

日本少年司法发展的演变及实践

自1922年旧少年法制定以来,日本少年法历经百年的变迁。旧少年法以刑罚为主,以保护处分为辅,实质上是刑事特别法。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美国主导下制定的新少年法,以健全培育为目的,实行司法与福利的二元制度。社会是用同情的眼光来看待犯罪违法的青少年,更多考虑战后恶劣的社会环境问题。20世纪50年代以后,在社会逐渐安定的环境下,对犯罪青少年的态度开始严格化。2000年以来,随着政府在福利领域的退缩,在被称为“普通的孩子”的青少年引起的犯罪逐渐多发的现代,社会对待青少年的态度愈发严格起来。强调少年责任主义和惩罚应报,从风险控制的目的出发,对于触法少年和虞犯少年的控制也逐渐加强。少年法福利机能不断弱化,司法机能不断加强,少年法转向刑事特别法。2000年以来修正案严罚化背后,官方所论述、塑造的是一个“大量、凶恶和低龄”触法少年的形象,与司法实际并不相符。

(一)1966—2017年日本少年刑事犯拘捕人员人口比

图4-.1966年(昭和41年)到2017年(平成29年)日本少年刑事犯拘捕人员人口比[89]

从图中可以看出,1966年(昭和41年)到2017年(平成29年)少年刑事犯数据统计,1981年(昭和56年),触法少年人数最多,为67906,每十万人占比888.8,之后呈逐年下降之势。2000年(平成12年),触法少年人数为20477,占比396.2。2017年(平成29年),触法少年人数为8311,占比192.9。可见触法少年所占少年刑事犯的比例自2000年以来是不断下降的。

(二)2001—2010年间少年刑罚适用情况[90]

表4-4 2001—2010年间日本少年刑罚适用情况

2002—2010年,被判处监禁刑的少年人数基本在逐年减少,而缓刑的使用率基本都维持在60%以上,表明被限制自由的少年为少数。

(三)1966年(昭和41年)至2010年(平成22年),少年入监服刑人员数量[91]

图4—2 昭和41年至平成22年少年入监服刑人员数量

少年入监服刑人员数量,从1996年的1000多人降至2010年的29人,入监人数急剧下降。尽管日本少年法的两次修订有严罚的趋势,但从司法实践中看到,司法机关非常谨慎对少年适用刑罚,将少年送入监狱的情况少之又少。

近年来,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下,在美国、日本之外,许多国家的少年司法也开始从矫治走向严罚。

1990年8月,德国通过了《少年法院法之第一修正法》,废除了不定期刑,同时对少年司法制度进行了许多细节性修正,如扩大转处程序和刑事和解的适用,限制审前羁押的适用等。基于少年法第一修正案,联邦国会要求政府尽快出台全面修改的少年法院法草案,但因德国的经济负担,且德国与欧洲间已遭改变的刑事政策氛围,造成改革空间被压缩。近年来,德国加大了对于严重犯罪的处罚力度。2012年,对于行为当时是未成年青年的谋杀犯且在特别严重罪责情形下对其适用少年刑法的,最高少年刑罚被提高到了15年。2013年,少年刑法设置“警告式拘禁”,即对少年犯罪人判处少年刑罚缓刑时,可以附加判处最长达4周的少年拘禁,从而提升少年犯罪人对自己罪行的感知度,避免少年刑罚缓刑因震慑力不足,沦为间接的无罪释放。面对未来,许乃曼教授作出了“不留情面”的悲观预言:要么不被重视,要么濒于消亡。因为在所有美好都不取决于精神的娱乐社会中,社会控制手段既不能寄希望于报应性的刑法,更无法寄希望于教育性的少年刑法,只能依赖于预防性的警察法,其典型特征是电子监控手段的不断强化。[92]

在法国,1945年制定的《未成年犯罪人法令》强调教育优先于惩罚,被誉为少年犯罪人权利的大宪章。1975年以后,随着法国经济放缓、犯罪骤增、移民融入危机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的出现,不安全感在法国民众中蔓延。1997年法国成立国内安全委员会,安全也成为法国刑事政策的核心思想,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强化了刑事政策的严厉化趋势,而其中少年刑法便成为立法改革的核心区域。“法国如火如荼的未成年人刑法改革标志着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政策的重大变革。”[93]

【注释】

[1]夏庆宇:《20世纪西方国家经济政策的嬗变及理论启示》,《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年第3期。

[2][英]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导论。

[3][法]米歇尔·福柯:《生命政治的诞生》,莫伟民、赵伟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16~117页。

[4][英]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导论。

[5]黎野平:《误入歧途的自由:新自由主义如何崛起?》,《政治科学季评.2016年第50期。

[6][英]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84~190页。

[7][英]艾伦·普劳特:《童年的未来——对儿童的跨学科研究》,华桦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1页。

[8][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6年版,第133页。

[9][英]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96页。

[10][英]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94页。

[11][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6年版,第137页。

[12]刘晓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页。

[13][法]雅克·博里康、朱琳编著:《法国当代刑事政策研究及借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

[14]参见王正嘉《风险社会下的刑法保护机能论》,《法学新论》2009年第6期。

[15][德]乌尔里希·贝克:《世界风险社会》,吴英姿、孙淑敏译,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96页。

[16]黎野平:《误入歧途的自由:新自由主义如何崛起?》,《政治科学季评》2016年第50期。

[17][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6年版,第11页。

[18][德]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通往另一个现代的路上》,汪浩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4年版,第104页。

[19]Dora L.Costa.Frome Mill Town to Board Room:The Rise of Women’s Paid Labor.Journal of Economic Perspectives.2000,Vol.14(4,Fall),101-122.

[20]《调查显示英国近半儿童为非婚生 创200年来新高》,https://news.qq.com/a/20110419/000106.htm,2019-08-07。

[21][英]艾伦·普劳特:《童年的未来——对儿童的跨学科研究》,华桦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4页。

[22][英]艾伦·普劳特:《童年的未来——对儿童的跨学科研究》,华桦译,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5页。

[23][美]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页。

[24][美]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5页。

[25]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90页。

[26][美]波兹曼:《童年的消逝》,吴燕莛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89页。

[27]参见张杨《西方儿童保护论与解放论之争议与调和》,《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1期。

[28][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9页。

[29][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页。

[30][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28页。

[31][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6页。

[32]邱兴隆:《关于惩罚的哲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页。

[33]James Allison,Chris Jenks,Alan Prout.Theorizing Childhood.NewYork:Teachers College Press,1998,p.19.

[34][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26页。

[35][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公司2006年版,第13页。

[36][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页。

[37][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12页。

[38][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413页。(www.xing528.com)

[39][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9页。

[40]冯军:《刑事责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55页。

[41][美]昆尼、[美]威尔德曼:《新犯罪学》,陈兴良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53页。

[42][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彦新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663页。

[43][美]昆尼、[美]威尔德曼:《新犯罪学》,陈兴良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121页。

[44]参见邱格屏、刘建《基因科技与犯罪研究》,《犯罪研究》2002年第2期。

[45][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4页。

[46]马克昌编著:《近代西方刑法学说史略》,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203页。

[47][德]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

[48][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66页。

[49][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74页。

[50][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35页。

[51][美]霍金斯、[美]阿尔珀特:《美国监狱制度》,孙晓雳、林遐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48页。

[52]参见吴宗宪《西方犯罪学史》,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3页。

[53]参见[美]特拉维斯·赫希《少年犯罪原因探讨》,吴宗宪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97年版,序第4~13页。

[54][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1页。

[55][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30页。

[56]参见[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74页。

[57][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85页。

[58]影片虚构了2054年的华盛顿特区,在那里谋杀犯罪已经消失了,原因在于司法部成立了一个犯罪预防小组。预防小组里有三个“先知”,他们是三个超自然的人,能预知将来的谋杀案,通过他们脑海中呈现的未来的杀人景象,警察能迅速将未来杀人犯抓获,并将其监禁。这本是美国最先进的预防犯罪队伍,一个完美无缺的系统。这是一个看似完美的未来世界,没有犯罪的世界。在预防犯罪小组里,约翰·安德顿的工作是最卖力的。经历了儿子被杀的悲剧以后,安德顿将他的全部激情都投入到了这个系统中,希望能以此让成千上万的人免于他所经历过的悲剧。直到有一天,他成为了“先知”们预测景象中的头号嫌疑犯——约翰·安德顿将在36个小时之内谋杀一个完全陌生的人。受到预防犯罪部门的指控之后,约翰·安德顿没有办法为自己辩护,他必须查出将他陷入如此境地的根源。他发现了过去6年里始终探寻、不能排除的问题的真相:“先知”也可能会出错。三个“先知”一起判定一个人是否有杀人企图。当出现分歧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定案,但最后如果证明少数那一方是正确的话,则会秘密保存一份少数派报告。原来,看似完美的系统也会出错,而对于这少数的错误,官方选择了隐藏和欺骗。在影片最后,一个可以保护多数(Majority)但是可能冤枉少数(Minority)的司法系统最终被放弃了。如果社会的稳定是通过对每个人的严格监控来达到的,而且通过技术阻止了人的未来命运,那么,丧失选择的人类还有未来吗?

[59][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185页。

[60]Kent v.United States,383 U.S.541(1966).

[61][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4页。

[62]Patrick Griffin,National Overviews.State Juvenile Justice Profi les.National Center for Juvenile Justice,http://www.ncjj.org/stateprofi les/.2018-08-07.

[63]1965年,在美国的亚利桑那州,15岁的高尔特被指控拨打色情电话,亚利桑那州的少年法院法官经过不公开审理,认定他的行为违法,判令将他送入工读学校。高尔特是在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捕的,羁押所通知他的父母将在第二天进行审理。审理中,法官拒绝向高尔特的父母出示控诉书,控方证人没有出庭,也没有制作任何笔录。法官既没有告知高尔特及父母有保持沉默、获得律师辩护的权利,也没有为其指定辩护律师。高尔特承认曾经拨打电话,但同时坚决称那些污言秽语是他的同伴所讲。整个过程控诉人都没有露面,仅仅是执行逮捕的警官与其联络过一次。听审结束时,法官判决高尔特进入州工读学校,直至他年满21岁。如果高尔特为成人,其可能判决的结果为不超过50美元的罚金或两个月的监禁。

[64]1976 N.Y.Sess.Laws 1760(McKinney)(adding N.Y.Fam.Ct.Act § 753(a)).

[65]1978年3月,15岁的威利·博斯克特一周内在地铁上谋杀了2名乘客。布朗克斯家事法庭宣判这两起谋杀案的最高刑期只有5年。威利将在21岁之前被释放,且没有犯罪记录。

[66]N.Y.Penal Law.10.00(18).

[67][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0页。

[68][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0页。

[69][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0页。

[70][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69页。

[71]参见[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4页。

[72]18 U.S.C. § 3553(a)(1)-(2)(Supp.III 1985).

[73]韩铁:《二十世纪后期美国刑罚领域的“严厉革命”》,《历史研究》2012年第6期。

[74]姚建龙:《超越刑事司法——美国少年司法史纲》,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71页。

[75][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4页。

[76]La.Child.Code Art.897.1(2000)

[77][美]巴里·C.菲尔德:《少年司法制度》,高维俭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75页。

[78][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1页。

[79][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47页。

[80]http://www.albany.edu/sourcebook/pdf/t563.pdf、http://www.albany.edu/sourcebook/pdf/t5632008.pdf,2019-08-07.

[81]http://www.albany.edu/sourcebook/csv/t6392009.csv,2019-08-07.

[82][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17页。

[83][美]大卫·哈维:《新自由主义简史》,王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0年版,第12页。

[84]市橋清美:《改正少年法と刑事責任年齢の検証》,《名城法学論集:大学院研究年報》2003年31号。

[85]http://hakusyo1.moj.go.jp/jp/54/nfm/n_54_2_4_2_2_2.html,2019-08-07.

[86]在2003年7月1日晚,一名12岁初一少年诱拐了当时陪家人出来买东西的4岁男童种元骏。诱拐数小时之后,男童被少年剥光衣服,性器官多处被以剪刀疯狂地割裂,再从高处丢下致死。经过家庭裁判所的调查,该少年患有“性发育障碍病”,在发生这起案件之前就曾经对年幼男童产生异常性欲而犯下20起以上类似案件。根据少年法规定,只有年满14岁的少年才可送往少年院,该少年只有12岁,只能送往儿童自立支援设施接受辅导。

[87]2004年6月1日中午12点15分,长崎县佐生保市“力大久保小学”3楼教室,6年级女生玲美(12岁)被好友11岁女生“B”用双手从后面抱住头颈,拿小刀割断了右颈动脉,11岁的“B”冷静地看着玲美大量流血、挣扎着痛苦死去。经过家庭裁判所调查,“B”患有“发育时期的精神障碍病”,但因其只有11岁,无法送往少年院,只能将其送进另一所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全日本仅两所该设施。

[88]周舟、林清红:《日本少年刑罚制度与我国相关立法比较研究——以〈日本少年法〉新修正案为视角》,《青少年犯罪问题》2014年第4期。

[89]资料来源见http://hakusyo1.moj.go.jp/jp/65/nfm/n65_2_3_1_1_2.html#h3-1-1-02,2019-08-07。对于图中数据,有如下说明:(1)根据公安部的统计,公安部交通局的资料以及政府机关统计局的人口资料。(2)根据犯罪时的年龄。但是除开拘捕时年满20岁者。(3)拘捕人员中的“触法少年”即辅导人员。(4)2002年到2014年,包含危险驾驶致死受伤。(5)“人口比”指的是各个年龄层的青少年每十万人的犯法拘捕(辅导)人员。另外,触法人口比核算中的人口,其年龄范围在10岁至14岁之间。

[90]http://hakusyo1.moj.go.jp/jp/58/nfm/n_58_2_7_2_2_4.html#h7-2-2-08.

[91]http://hakusyo1.moj.go.jp/jp/57/nfm/n_57_2_4_3_3_0.html.

[92]程捷:《“中德少年司法与少年刑罚研讨会”会议综述》,《中国青年社会科学》2017年第5期。

[93][法]雅克·博里康、朱琳编著:《法国当代刑事政策研究及借鉴》,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序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