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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少年法修正:优化青少年保护措施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5年少年法部分修正法律案提出,2007年5月25日,少年法第18次修正案正式通过。综上,2000年日本少年法一系列的修改,围绕少年所犯罪行的轻重,由代表公益性的检察官来追究少年的有责性,代表维护治安的警察来辅导、监视少年的性格,少年法福利机能逐渐减弱,司法机能不断加强,少年与成人区别的界限逐渐模糊。

2007年少年法修正:优化青少年保护措施

随着2003年“长崎事件”[86]及2004年“佐生保事件”[87]的发生,通过媒体的渲染,引发了社会无论“正常”儿童还是“异常”儿童都有可能犯罪的强烈恐惧。社会舆论对于2000年修改后的少年法又展开强烈批判,试图再次修改来强化对儿童的处罚和监视。

为回应“国民的期待与要求”,加大对重大犯罪的应报惩罚,2003年7月根据首相小泉的指示,设置“少年非行对策检讨会”,作为加强整体社会治安的一环。2003年12月政府召开犯罪对策会议,为实现日本“世界第一安全国家”的目标,提出“实现对犯罪强硬之社会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具体针对以下五个重点议题提出对策:(1)防止威胁日常生活的贴身犯罪;(2)通过全体社会之组织力量来抑止少年犯罪;(3)因应跨国境犯罪之对策;(4)打击组织犯罪维护经济、社会安全;(5)治安维护之基础整备。其中第二个议题“通过全体社会之组织力量来抑止少年犯罪”,主要通过“对少年犯罪严正明确地回应”“防止少年非行并强化其健全培育”“守护少年免于落入非行之强化相关机关间联系”等措施来控制少年犯罪。具体举措包括:强化警察检察机关对少年事件的搜查体制,简化搜查书制作来推动严厉且迅速的少年事件搜查,明确警察机关对于触法少年事件的调查权限,通过家庭、学校与社区的协力强化街头辅导活动,净化社会环境与网络环境,推动道德教育等。

2005年少年法部分修正法律案提出,2007年5月25日,少年法第18次修正案正式通过。内容主要包括四方面:(1)赋予警察对未满14岁而触犯刑法的“触法少年”家中进行搜索、羁押等强制搜查权。日本少年法自制定时起就强调对警察权的约束,对于虞犯少年和不良少年,绝对排除警察的调查权,以保护少年正当权益。随着少年犯罪低龄化和恶性化的出现,修订案终于将警察的调查权扩大到犯罪少年。(2)移送少年院的下限年龄,由现行的“14岁以上”调降为“约在12岁以上”。少年法制定以来一直只接受14岁以上少年的教育保护工作,14岁以下少年只能送往没有专门医生和医疗设备的儿童自立支援设施。儿童自立医疗设施只能提供生活照料,没有专业的医护人员和医疗设备,无法改善儿童的病症,设施内的工作人员面对障碍儿童承担着巨大的恐惧和压力。前述两起案件,使得部分学者和司法实务者提议,降低移送少年院的少年年龄,将患有发育障碍的少年,送往医疗少年院接受专业治疗。在此背景下,修订案降低了移送少年院的年龄,认为根据少年的状况,有送往少年院的必要,可以低于14岁。(3)少年犯下杀人等重大案件,在家庭法院接受审判时,若有必要,政府将公费为该少年聘请律师。(4)接受保护管束的少年如不遵守规定,在受到警告后仍不遵守,情节重大的,也可送进少年院。(www.xing528.com)

扩大并强化警察的犯罪搜查权限,侵入了向来属于儿童福利领域的事件,一方面造成儿童福利机构(儿童咨商所和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福利任务的衰退。同时,也违背了对于重大非行少年从福利、教育方面给予援助以达到社会复归的理念,将社会复归交由警察的监视来解决。对于触法少年的重大非行事件采取原则移送家庭法院的做法以及降低少年院收容年龄下限的规定,也会造成儿童咨商所和儿童自立支援设施福利机能的空洞化和处遇能力的衰退。

综上,2000年日本少年法一系列的修改,围绕少年所犯罪行的轻重,由代表公益性的检察官来追究少年的有责性,代表维护治安的警察来辅导、监视少年的性格,少年法福利机能逐渐减弱,司法机能不断加强,少年与成人区别的界限逐渐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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