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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少年法修正:优化青少年司法体系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0年《少年法修正纲要》提交法制审议会。保守主义主张修改少年法的呼声不断,要求加强少年法的社会防卫机能。1997年神户发生14岁中学生连续杀人案件,2000年佐贺发生17岁少年持刀劫持公共汽车案件。随着重大少年恶性事件的相继发生、少年责任的强调、少年犯罪被害人运动的发展,2000年,日本少年法进行了严罚化修正。以前述的14岁少年连续杀人案件为契机,舆论强烈要求修改少年法的这一规定。

2000年少年法修正:优化青少年司法体系

日本现行少年法于战后在美国主导下制定,承袭美国少年法的理念,以国家亲权思想为基础,少年健全培育为目的。然而此法基于尊重个人之民主主义而制定,与日本文化格格不入,其保护理念与日本宪法一样,“名义上民主,实则高度官僚化”[83],难以在日本生根。以法务省为中心的少年法修正要求扩大检察官权限、强化对少年的处罚,于1966年提出《少年法修正构想》,主张全面修正少年法。1970年《少年法修正纲要》提交法制审议会。1977年法制审议会与法务省达成妥协性的《中间报告》,其内容大致包括:检察官参与审理(含少年人权保障);以青年为对象的特别程序;侦查机关的不移送权;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弹性化。总而言之,战后少年法修改的重点为警察权限的扩大和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弹性化。保护处分的多样化、弹性化并非着眼于个别化处遇,而只是便于管理的处遇细分化、分类化而已,更严重者,所谓细分化、分类化,并非为了促进处分的缓和,反而是为加强处分之用。虽然形式上少年法的架构没有改变,但实质上少年法理念已经向社会防卫转向。

20世纪70年代之后,受西方石油危机影响,日本经济迈入低增长时代。1982年中曾根政权开始了新自由主义改革。政府一改20世纪60年代福利国家的形象,主张废除大政府,标榜小政府、放松管制、促进竞争、减少福利教育预算、削减公务员、抑制工资等。保守主义主张修改少年法的呼声不断,要求加强少年法的社会防卫机能。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本企业海外投资激增,跨国公司日益壮大,全球化竞争激化,新自由主义路线在日本全方位展开。小泉政权(2001—2006年)通过邮政民营化改革、财政结构改革、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等,顺利推进新自由主义,有效提升大企业竞争力,但相伴而生的是原有的社会安定秩序的崩溃、收入差距不断增大、犯罪增加、家族崩溃等社会问题日益突出。

1997年神户发生14岁中学生连续杀人案件,2000年佐贺发生17岁少年持刀劫持公共汽车案件。随着媒体对这些案件的大量报道与渲染,舆论开始猛烈批判现行少年法的处分过轻,主张修改少年法。随着重大少年恶性事件的相继发生、少年责任的强调、少年犯罪被害人运动的发展,2000年,日本少年法进行了严罚化修正。此次少年法修改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加重对少年犯罪的处罚

1.降低返送年龄。按照修改前的少年法,对不满16岁的少年,家庭法院不得将案件返送检察官。尽管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岁,但《少年法》从程序上完全排除了对14岁和15岁少年科处刑罚的可能性。以前述的14岁少年连续杀人案件为契机,舆论强烈要求修改少年法的这一规定。因此,这次少年法的修改取消了该年龄限制(《少年法》第20条第1款),即只要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4岁)的少年,家庭裁判所都可以返送检察官,由检察官向刑事法院提起公诉。但考虑到对年幼少年在刑事设施(即监狱)执行刑罚的有害性,所以规定当刑事法院对不满16岁的少年判处自由刑时,16岁之前在少年院执行刑罚,16岁以后再移送刑事设施(《少年法》第56条第3款)。

政府表明此改正理由是“鉴于近年由十四五岁年轻未成年人引起的恶劣犯罪处于非常可虑的状态,政府表明即使是处在这个年龄层的青少年,犯罪了就要受到处罚,有必要让未成年人对自己的社会生活责任有觉悟,并以让其健全发展为目标”。[84]

2.原则性返送。按照修改前的少年法,家庭法院采取保护处分优先原则,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将案件返送检察官。修改后的少年法规定,对因故意犯罪而致人死亡,且年龄在16岁以上的少年,原则上返送检察官。但同时也规定,根据情节认为刑事处分以外的措施更为妥当时,可以不予返送(《少年法》第20条第2款)。也就是说,通过这次修改,限于符合上述条件的案件,原则与例外的关系被颠倒过来。

3.对无期刑的裁量性减刑。按照原来的少年法,不满18岁的少年应判无期自由刑时,必须减刑为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有期自由刑,即采取了强制性的减刑方式。修改后的少年法则规定刑事法院可以根据裁量予以减刑(《少年法》第51条第2款)。

4.因死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少年,不适用假释期间的特则(《少年法》58条第2款)。一般情况下,被判处无期徒刑者,在经过10年徒刑后可以假释出狱(刑法第28条),少年被判处无期徒刑时,经过7年徒刑就可假释出狱(《少年法》58条第1款),比成人的假释条件宽缓得多。按照修改前的少年法,犯罪时未满18岁,应该判死刑的少年,以无期徒刑代替死刑,且适用7年即可假释出狱的特则。而修改后的少年法,因死缓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少年不再适用这一特则,而是和成人一样,要满10年才可假释。(www.xing528.com)

(二)加强少年案件审判的正当程序

把由法官单独审判改为合议庭制度。

(三)加强对被害人权益的保护

规定家庭法院在审判时必须听取受害人家属的意见,并将审判结果通知受害人家属,允许受害者或遗属翻阅审判记录或复印相关材料。

在修正运动中,曾经出现从保障少年健全成长发展权的观点来进行正当程序化的主张,但不久此种议论主张逐渐消声,反而是“非行事实认定之正当程序保障”的议论成为法律人的主流议题,大部分的法律人全力专注于如何使少年审判中非行事实认定的司法机能充分发挥,期望借由职权证据调查与补充搜查来达到法院发现真实的目的。而到后期修正运动,这种非行事实认定的正当程序的议论基础又开始发生转变,逐渐被社会大众的观点占据,转而以“确保社会大众的信赖感”为议论基础,期望借由检察官参与审判及赋予检察官抗告权来谋求社会大众对于非行事实认定正当化的信赖,因此,法律人的议论实际上是隐蔽了严罚化少年法的主张。与美国少年司法的变革相似,对少年正当程序的保障不可避免使少年司法走向严罚。正是此种过于重视少年司法福利体系中司法机能的态度,使得2000年的修法以及其后实务的运用上重视行为结果的重大性与社会影响的严重性,逐渐导致少年审判中福利机能的后退,并使少年司法福利体系逐渐衰亡而走上“司法”与“福利”分化的道路。

2000年修改后的日本少年法,严罚的最典型体现是原则性返送(逆送),即对因故意犯罪而致人死亡,且年龄在16岁以上的少年,原则上返送检察官。下表是2002—2017年,原则返送案件家庭裁判所最终处理结果。[85]

表4-3 2002—2017年日本原则返送案件家庭裁判所最终处理结果

从表中数据分析,2002—2017年,返送到检察官的案件比例显著上升,从2002年的53%提高到最高2014年的80%,表明修法后的严厉倾向。但返送的人数却显著降低,表明严重少年犯罪的数量实则在不断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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