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等新自由主义国家在“市场至上”理念的推进下,伴随着经济上的放任措施和大幅削减的福利,随之而来的是庞大的结构性失业、扩大的贫富差距和激增的犯罪率。面对社会秩序的动荡,强调法律与秩序的新保守主义应运而生。在美国,新保守主义源自20世纪70年代两股力量的结盟,“一方面是精英阶层与旨在重建阶级力量的商业利益之间的联盟,另一方面是不满的白人工人阶级‘道德多数派’的联盟”[9]。新保守主义反对20世纪60年代的自由主义文化,反对解放主题,诸如平权运动、堕胎议题、同性恋合法化、环境保护主义等。从里根政府到布什政府,新保守主义所强调的家庭价值、个人责任、民族主义、基督教义等核心道德价值已经成为美国社会熟悉的话语。
追求秩序与控制的新保守主义看起来似乎与提倡市场自由的新自由主义不兼容,因为后者强调将个人与企业从社会管制中释放出来。但事实上,新保守主义并没有背离新自由主义,反而为解决新自由主义的矛盾提出了独特的办法:“第一,新保守主义认为秩序是解决个人利益混乱的方案;第二,新保守主义过分强调道德,认为这是维系政治体安全免受国内外威胁的必要社会纽带。”[10]个人利益的混乱本是由新自由主义造成的,但不道德行为所指向和严密控制的群体则是新自由主义所排斥、淘汰的边缘群体:失业工人、移民、犯人、药瘾者等。新保守主义坚持机会平等,反对结果平等,承认个人的自然差异,富人与天赋、勤奋、自律密切相关,穷人则与不道德、放纵、懒惰相联系。在市场化进程中,富人可以享受更多自由与选择,穷人则受到严密的监管。“一部分人以市场自由的名义脱离束缚,一部分人则以传统道德的名义受到规制。”[11]面对新自由主义的危机,新保守主义通过重申道德责任、崇尚宗教信仰、重构法律与秩序、强调民族主义,为新自由主义的正当性和社会控制奠定合理化的权力基础,从而扫除市场经济运行的障碍。
新自由主义和新保守主义的合流,改变政府对犯罪问题的理解和反应,促成严罚政策的兴起,如向犯罪宣战(War on Crime)、反毒品战争(Drug War)、三振出局(Three Strikes)等,并借风险社会的话语进一步向全球扩展。所谓风险社会,是指社会的组织与运作环绕着风险的概念,风险成为描述问题与形成对策的主要语汇与框架。1986年德国学者贝克发表《风险社会》一书,正逢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事故,整个欧洲都笼罩在核尘埃的阴影之中,“风险社会”一词流行开来。在工业化初期,对于科技的负面效应人们已有所认识,一方面通过保险来给予事先预防或事后补偿;另一方面,通过制定各种安全标准来约束风险的可能制造者。但自20世纪中叶以来,科技的发展及其潜在的破坏力已经大大超出了人们可计算可控制的范畴。贝克通过分析核能、化学、基因工程和生态污染所释放的风险特点,得出现代核能、化学、基因及生态的大灾难毁掉了工业社会风险微积分的基本支柱。工业社会应对风险的防范和法律制度已经被现代风险所销蚀。贝克认为,现代风险的产生,源于启蒙运动以来对科学进步的迷信,即韦伯所说的单线式的“目的理性”为基础的现代化过程,其社会运作形态表现为“工业社会”“资产阶级社会”和“全能国家”,三者共识的基础为科技的进步、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扩张。此种“简单的现代化”自信危险是可计算的、可控制的,即便是风险,也是社会生产中的副作用,甚至通过制度将其正当化。而80年代以来科技灾难的重重危机使工业社会失去了控制风险的能力。首先,由于专业分工的复杂性,科技专家形成技术专制,拒绝了社会沟通的实践,而专家知识的片面与窄化已经无法对复杂科技的风险作出预测,甚至对风险视而不见。其次,科技专家对知识的垄断,在现代国家制度中进一步化身为科技官僚对研究、实践、应用及科学政策发展的揽权。科技官僚通常运用政治权力,依据其经济利益来决策,不惜违背科学中立的原则。而公民则被剥夺了参与和建构社会认同的权力。科学的发展失去了其自主性,现代性的“理性”和“自由”两极,在工业社会“进步、发展”的逻辑下,“目的理性”极度膨胀,“社会理性”则极大萎缩。(www.xing528.com)
由此,贝克认为,工业社会是隐藏在现代性中的一个反现代的形态,它并没有克服自身带有的“前现代的封建残余”,至少可以说,工业社会过去和现在都还没有体现现代的自由民主理想,在相当程度上仍是等级社会,其中的等级制度不仅是传统的残余,而且是工业社会的产物和基础,镶嵌在工作和生活的制度性结构中。社会不平等和层级制在工业社会中并未被制服,反而以另一种形式得到加强。[12]1970年后,随着风险的全球化所带来的新问题与普遍不安,风险管理与安全的维护成了犯罪控制的主要策略。“这种新的刑事政策思路关注的不再是过错、责任以及对犯罪人的治疗,而是监管、控制以及以危险性为基础的犯罪人分类,这表明危险概念重新抬头。这种以监管为核心的新刑事哲学渗透了整个欧洲国家的刑事体系”[13]。“早期化”“严罚化”“扩大化”这三种特征是世界各国在现代的风险社会之中,在刑事政策的立法上所呈现出来的重要特征与策略。[14]李茂生认为,“人们虽然明知这不是终局的解决方案,但是仍旧是大量地利用政治的力量寻求饮鸩止渴式的风险管理,而政治的最大武器不外就是象征刑法的立法活动”。贝克亦清楚认识到这一点:“随着危险的增加,在风险社会中开始了一场新形态的对民主体制的挑战。风险社会含有一种为了防卫危险而将集权‘合法化’的倾向,以法律形式去防止一种最糟糕的情况发生,只是这样肤浅的手法众所周知,它只会造成其他更严重的情况。”[15]“解除管制的资本主义并不是从自由中诞生的,放任的自由市场也并不跟民主政治携手,基本教义派的资本主义,向来都是由最残暴的压制形式所接生,它往往以战争、酷刑与经济的三重震荡而伴生。”[16]
在风险社会的语境之下,重申市场自由的新自由主义与重申道德纪律的新保守主义相携手,颠覆了现代刑事司法以复归为主旨的刑罚—福利主义。“它的没落,是将近一个世纪以来逐渐增强的现代主义架构(Modernist Framework)半途而废的第一个征象。复归理念曾是这个场域的中心支柱,是相互支撑的实践与意识形态所构成这座拱门的拱心石。当对于这个理念的信仰崩解,现代刑罚性(Penality)所建基其上的假定、价值与实践都开始解体了。”[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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