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儿童史的发展来看,随着19世纪后期实证主义科学的发展,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学科开始对儿童进行研究。其中,来自社会学和心理学的儿童理论,深刻影响到与儿童相关的各种政策。
(一)发展论
发展论是早期发展心理学提出的儿童理论,强调普遍性和理性是其重要特点。其主旨是根据儿童的年龄和发展阶段来定位儿童在途经过程中的位置。其代表人物皮亚杰提出了一种评估儿童认知发展的模式:发展是一种自然而普遍的开展。随着儿童的生物性成长,认知和情绪会同步发展:儿童的行为和社会机能也紧随着生物性和心理性的发展而发展。在整个历程中,儿童必须积极适应和理解环境,社会行为只是隐身在后面的一种相对牢固稳定的行动而已。他的儿童发展模式由出生到青少年,其过程体现如下图[131]:
图3-1 皮亚杰的认知发展阶段
早期感觉动作期是指儿童运用生理和感官经验来理解世界,随着儿童长大,逐渐发展出抽象的认知技能,能对周围环境和其他事物加以理论化并提出假设。整个发展经由皮亚杰所谓的一种持续不断的调节和适应历程而达成,儿童通过调节新的观念和经验,逐步学习到更加精准的技能,同时,现有的认知结构也并入这些新的观念,达到一个新的阶层。从一个阶段往上经历另一个阶段,逐渐获得认知技能。这种发展论预设了所有儿童都会通过这些阶段,发展历程是“不变的”:儿童只能往一个方向前进,而且必须经历每一个阶段才能达致完备。皮亚杰由此认为生物性成长是一个重要的变项,凸显出儿童是一个不完整的个体。
发展心理学成为儿童和童年的支配真理后,创造出许多标准和规范,对父母、儿童专家、儿童产品的生产者来说,具有重大意义。成长成为一种自然化的历程,观察成为评估儿童及往后教化人性生成的重要工具。童年被标准化和常态化:技术和实务创造了规范,也创造了儿童异常或偏差的理论。父母运用年龄和阶段理论,积极从儿童身上寻找符合他们年龄发展阶段的特点,而生产商则制造出不同阶段儿童的用品,包括食品、玩具、图书等。
(二)社会化理论
社会化理论强调社会化对儿童生成的影响。最具影响力的学者是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涂尔干提出二元对立的儿童模式:儿童不是完备的社会行动者,而处于发展、变化、不确定中。儿童成长的起点,与他必须达到的目标尚有一段落差:儿童的社会性并未形塑完成,儿童具有各种原始本能,是社会里一种潜在的危险力量,必须设法将它融入社会体系的结构里,这些原始本能需要经由社会化的力量加以约束和疏通。对涂尔干来说,道德教育是达成这个目的的重要方法。非社会化的儿童有两种途径达成社会化,一是能自然养成习惯,通过不断模仿和重复。这就成为成人介入的借口。二是儿童易受影响的本质。儿童有限的认知能力使其容易让成人在他的头脑里植入观念和行动。尽管父母在培育儿童方面很重要,但由于父母本身比较偏颇,不太全面和普遍,因此,涂尔干强调外在制约,尤其是教师的重要性。如此,才能将儿童带入一个有秩序的社会里。[132]
其后,涂尔干的理论追随者帕森斯发展了社会化理论。社会秩序的形成有赖于社会化。而社会化并非原本存在于成人和儿童之间,而是成人加诸儿童的东西。因此,社会化是成人单向地施给儿童的东西,核心家庭的父母是有影响力的成人,负有将社会带给儿童的责任。社会化意味着父母亲和儿童之间是一种依赖关系,只有在成人的培养下,儿童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儿童相对而言是没有权力且被动的。帕森斯采取弗洛伊德的理论建构他的儿童生成模式:儿童有着各种情欲冲动必须屈从于拥有全能的成人。生理和情欲的依赖才能让儿童开始理解他们周遭的世界:逐渐内化主流的规范,获得成为独立人的能力。经过这样的历程,儿童终能成为社会的存在。这种西方的成长模式预设了一种诡异的观点:现代性诞生于人的理性之上,而人的理性却奠基在早期的非理性之上,从非理性到理性,为社会的控制找到了充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133]
恩里克于1960年出版的《社会中的儿童》一书,是社会化理论的经典,结合了涂尔干和帕森斯的理论观点。首先,恩里克指出儿童的生物遗传是社会化的前提条件,借此儿童才有正常的学习和发展能力;其次,社会化让儿童与低级的动物所有区别,社会化让成人产生自我反思的能力;再次,社会化是维持社会秩序和连续性的重要方法,意味着儿童必须适合一个即存的社会秩序;最后,施加在儿童身上的限制,即是将儿童带入社会的钜观力量,是制度所认可和允许的。包括家庭、学校和同辈团体的影响。[134]
生物主义的儿童观肇始于达尔文的儿童研究运动,兴盛于皮亚杰的发展心理学和帕森斯的儿童社会学,合力形成现代主义的儿童观念,勾勒出传统少年司法“长大成人”的少年形象:其一,少年的情绪、想法等是同精神、身心的发展一样处在发育过程中的;其二,少年容易受环境左右而行动;其三,为了少年的重新做人、改过自新,来自周围的保护、教育是很有必要的;其四,少年是具有从犯罪违法行为中恢复好转的可塑性的存在。
【注释】
[1]Bryan A.Garner.Black’s Law Dictionary.10th ed.2014.
[2]徐国栋:《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3]让—皮埃罗·内罗多:《古罗马文化中的儿童》,载[意]艾格勒·贝奇、[法]多米尼克·朱利亚主编:《西方儿童史》(上卷:从古代到17世纪),商务印书馆2016年版,第75页。
[4]徐铁英:《罗马法中公权力对家父权干预的历史变迁——以从Gai.1,53到I.1,8,2的演变为中心》,《广西大学学报》2012年第5期。
[5]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6]徐国栋:《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7]康树华、向泽选:《青少年法学新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3页。
[8]徐国栋:《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9]参见孙笑侠、郭春镇《美国的法律家长主义理论与实践》,《法律科学》2005年第6期。
[10]参见黄文艺《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1]参见黄文艺《作为一种法律干预模式的家长主义》,《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2]吴元元:《法律父爱主义与侵权法之失》,《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10年第3期。
[13]徐国栋:《普通法中的国家亲权制度及其罗马法根源》,《甘肃社会科学》2011年第1期。
[14]许洁明:《17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4页。
[15]许洁明:《17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16]许洁明:《17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41页。
[17]许洁明:《17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8页。
[18]向容:《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
[19]向容:《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
[20][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6页。
[21][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彭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37页。
[22][法]让·博丹:《主权论》,[美]朱利安·H.富兰克林编,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6页。
[23][法]让·博丹:《主权论》,[美]朱利安·H.富兰克林编,李卫海、钱俊文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0页。
[24]高全喜:《理解博丹主权论的三重视角》,《读书》2009年第6期。
[25]参见向容《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
[26]参见向容《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
[27]向荣:《16、17世纪英国政治文化中的父权主义》,《史学月刊》2001年第1期
[28][英]菲尔默:《“父权制”及其他著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页。
[29]Schochet,Gordon J.Patriarchalism in Political Thought,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5,p.1.
[30][美]霍金斯、[美]阿尔珀特:《美国监狱制度——刑罚与正义》,孙晓雳、林遐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2页。
[31]许洁明:《17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1页。
[32]例如1625年,阿宾登(Abington)市长夫妇死亡,留下了年仅7岁的孤儿玛丽,玛丽的亲属从宫廷获得了对她的监护权。参见许洁明《17世纪的英国社会》,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29页。
[3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
[34][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9页。
[35][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05页。
[36][美]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408页。
[37][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9页。
[38][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8页。
[39]John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Ed.Raymond Wilburn.London:Dent,Everyman’s Library,1959,p.5.
[40]John Locke.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Ed.Raymond Wilburn.London:Dent,Everyman’s Library,1959,p.26.
[41]John Locke.On Politics and Education.Ed.Howard Penniman.New York D.Van Nostrand company,Inc.1947,p.210.
[42][英]约翰·洛克:《教育漫话》,傅任敢译,教育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页。
[43]John Locke.The Educational Writings of John Locke.Ed.James L.Axtell.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8,p.34.
[44]《教育漫话》,http://www.360doc.com/content/11/1020/23/699582_157851836.shtml,2019-08-05.
[45]Claude Adrien Helvétius.A Treatise on Man:His Intellectual Faculties and his Education,transl.W.Hooper,M.D.New York:Burk Franklin Press,1969,p.3.
[46]萧莎:《英国的文学知识分子与英国社会(1879—1914)》,《文化与诗学》2013年第1期。
[47][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99页。
[4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32页。
[49][英]穆勒:《论自由》,孟凡礼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0~11页。
[50]李强:《自由主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05页。
[51]刘玉安、楚成亚、杨丽华:《西方政治思想通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8页。
[52]刘玉安、楚成亚、杨丽华:《西方政治思想通史》,山东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19页。
[53]丁建定、魏科科:《社会福利思想》,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6页。
[54]丁建定、魏科科:《社会福利思想》,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7页。
[55]李峙皞:《格林与十九世纪晚期自由主义的转型》,《史学研究》2011年第24期。
[56][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1~62页。
[57][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18页。
[58][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王笑红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4页。
[59][英]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4页。
[60]滕大春:《外国教育通史》(第四卷),山东教育出版社1992年版,第137页。
[61][英]马克·尼奥克里尔斯:《管理市民社会》,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64页。(www.xing528.com)
[62]Clyde E.Buckingham,Early American Orphanages:Ebenezer and Bethesda,26 Soc.FORCES 311,311-21(1948).
[63][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彦新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654页。
[64][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苏彦新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第652页。
[65][美]邓肯·肯尼迪:《法律与法律思想的三次全球化:1850—2000》,高鸿钧译,载高鸿钧、於兴中主编:《清华法治论衡 社会理论之法前沿》(第12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101页。
[66][美]劳伦斯·M.弗里德曼:《美国法律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9页。
[67][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53页。
[68]An Act Concerning the Care and Education of Neglected Children,1866 Mass.Acts ch.0283.
[69]Joseph Story.Commentaries on Equity Jurisprudence,as Administered in England and America,13th Edition,Vol.Ⅱ,Boston and London,1886,p.1341.
[70][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175页。
[71]Kovacs v.Kovacs,98 Md.App.289,633 A.2d 425(1993);Rubin v.Kirshner,948 S.W.2d 742(Tenn.Ct.App.1997).
[72]Hunt v.Wayne Circuit Judges,142 Mich.93,105 N.W.531(1905).
[73][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41页。
[74]Roscoe Pound.Administration of justice in the modern city.26 Harv.L.Rev.302(1912—1913).
[75]Jonathan Simon.Power without Parents:Juvenile Justice in a Postmodern Society.16 Cardozo L.Rev.1363(1995).
[76]Jonathan Simon.Power without Parents:Juvenile Justice in a Postmodern Society.16 Cardozo L.Rev.1363(1995).
[77][挪]G.希尔贝克、N.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童世骏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32页。
[78][挪]G.希尔贝克、N.伊耶:《西方哲学史——从古希腊到二十世纪》,童世骏等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320页。
[79]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76页。
[80]刘小枫:《现代性社会理论绪论》,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02页。
[81][美]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吴玉章、周汉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48页。
[82][美]昆尼、[美]威尔德曼:《新犯罪学》,陈兴良等译,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1988年版,第37页。
[83][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2页。
[84][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220页。
[85][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210页。
[86]姚建龙:《少年刑法与刑法变革》,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4页。
[87][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第108页。
[88][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349~350页。
[89][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424页。
[90][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3页。
[91][英]罗杰·库特:《大众科学的文化意义—.19世纪英国颅相学及其认同组织》,张卫良、施义慧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9~10页。
[92][英]罗杰·库特:《大众科学的文化意义—.19世纪英国颅相学及其认同组织》,张卫良、施义慧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55页。
[93][英]罗杰·库特:《大众科学的文化意义—.19世纪英国颅相学及其认同组织》,张卫良、施义慧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88页。
[94][英]罗杰·库特:《大众科学的文化意义—.19世纪英国颅相学及其认同组织》,张卫良、施义慧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76页。
[95][英]罗杰·库特:《大众科学的文化意义—.19世纪英国颅相学及其认同组织》,张卫良、施义慧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52页。
[96][英]罗杰·库特:《大众科学的文化意义—.19世纪英国颅相学及其认同组织》,张卫良、施义慧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40页。
[97][意]恩里克·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49页。
[98][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3页。
[99][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31页。
[100][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294页。
[101][意]恩里克·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页。
[102][意]恩里克·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0页。
[103][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49页。
[104][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0页。
[105][意]加罗法洛:《犯罪学》,耿伟、王新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页。
[106][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89页。
[107][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0页。
[108][意]切萨雷·龙勃罗梭:《犯罪人论》,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392页。
[109][意]恩里克·菲利:《实证派犯罪学》,郭建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19~320页。
[110]转引自刘灿华《德国、日本少年司法制度的变迁及其启示》,《时代法学》2011年第9期。
[111][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7页。
[112][美]大卫·嘉兰:《控制的文化——当代社会的犯罪与社会秩序》,周盈成译,台湾巨流图书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49页。
[113][英]韦恩·莫里森:《理论犯罪学——从现代到后现代》,刘仁文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6页。
[114][英]大卫·帕金翰:《童年之死》,张建中译,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115][美]玛格丽特·K.罗森海姆等:《少年司法的一个世纪》,高维俭译,商务印书馆2008年版,第311页。
[116][美]约翰·克莱弗雷、[美]丹尼斯·菲利浦斯:《西方社会对儿童期的洞见——从洛克到史巴克具有影响力的儿童模式》,陈正乾译,台湾文景书局2006年版,第56页。
[117][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施新州编译,北京出版社2007年版,第296页。
[118][英]约翰·麦克里兰:《西方政治思想史》,彭淮栋译,海南出版社2003年版,第286页。
[119][美]约翰·克莱弗雷、[美]丹尼斯·菲利浦斯:《西方社会对儿童期的洞见——从洛克到史巴克具有影响力的儿童模式》,陈正乾译,台湾文景书局2006年版,第57页。
[120][法]让-雅克·卢梭:《爱弥儿》,方卿编译,北京出版社2008年版,第44页。
[121]李娟娟:《西方儿童观的发展:儿童早熟是20世纪末显著现象》,《光明日报》2011年7月12日。
[122][英]柯林·黑伍德:《孩子的历史——从中世纪到现代的儿童与童年》,黄煜文译,台湾麦田出版社2003年版,第41页。
[123][法]科恩:《科学的革命》,鲁旭东、赵培杰、宋振山译,商务印书馆1998年版,第283页。
[124]郭法奇等:《欧美儿童研究运动:历史、比较及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125]参见郭法奇等《欧美儿童研究运动:历史、比较及影响》,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126][美]约翰·克莱弗雷、[美]丹尼斯·菲利浦斯:《西方社会对儿童期的洞见——从洛克到史巴克具有影响力的儿童模式》,陈正乾译,台湾文景书局2006年版,第71页。
[127]G.Stanley Hall.“What We Owe to the Tree-life of Our Ape-like Ancestors”.Pedagogical Seminary 23(1916),pp.94-119.
[128][美]约翰·克莱弗雷、[美]丹尼斯·菲利浦斯:《西方社会对儿童期的洞见——从洛克到史巴克具有影响力的儿童模式》,陈正乾译,台湾文景书局2006年版,第81页。
[129]G.Stanley Hall.“Adolescence:Its Psychology and Its relations to Physiology,Anthropology,Sociology,Sex,Crime,Religion and Education”.New York:D.Appleton and company,1904.
[130]G.Stanley Hall.“Adolescence:Its Psychology and Its relations to Physiology,Anthropology,Sociology,Sex,Crime,Religion and Education”.New York:D.Appleton and company,1904.
[131]该图引用自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页。
[132]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41页。
[133]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134]Michael Wyness:《童年与社会——儿童社会学导论》,王瑞贤译,台湾心理出版社2006年版,第1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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