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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典犯罪学与现代理性的优化解析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古典犯罪学摧毁了前现代神秘的非理性”[83],在上帝死亡之后,建构出一个理性的刑事司法系统,“犯罪”与“刑罚”成为现代性的基本概念,作为控制机构的刑事司法系统则确定了在现代性中的中心地位。古典学派以理性为基础来构建犯罪和刑罚,儿童,主要是幼儿,因认为其不具备理性而排除在刑法之外。但理性的提出,即意味着与非理性的区隔,古典学派并没有忽视理性对于非理性的教育。贝卡利亚看到教育塑造理性、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

古典犯罪学与现代理性的优化解析

中世纪,占主导地位的基督教通过“原罪论”来解释犯罪与刑罚。上帝创造的人原来是好的,具备抉择善与恶的能力,但夏娃禁不住诱惑偷吃了苹果,意味着人类选择了恶的行动,自此就失去选择善的能力,从此以后,罪成为人类的主宰者,没有人可以脱离罪的控制。只有上帝才能拯救人类脱离苦海,到达幸福的彼岸。上帝存在于世界之外,世界——包括草木鸟兽和人类——是上帝为了人类被拯救而创造出来。“宇宙万物所围绕的中心,是人类在地球上为了获得拯救而进行的斗争。”[77]政治秩序是就是此种神性秩序的一部分。法律是上帝的旨意,刑罚则是为了帮助有罪之人赎罪。唯心论与封建主义社会组织相结合,形成欧洲中世纪刑事司法制度的雏形。罪行被视为罪孽,国家就拥有了道德上的惩罚权力,以上帝的名义。刑罚的主要类型是肉刑和流放。肉刑是痛苦的仪式化的展示,通过酷刑祛除邪恶,提取忏悔;放逐与宗教的涤罪仪式相联系,将不适合社区的人驱逐出去。

17世纪,自然科学的革命(哥白尼牛顿)带来人与上帝关系的重大改变。哥白尼的日心说使人们发现自己居然不是位于宇宙的中心,而是置身浩瀚宇宙众多行星中的一个小小地球之上,自然脱离与神性秩序的关系,人的生命、命运及其存在意义也开始重新设定。知识就是力量,科学成为人控制自然过程的手段,上帝在理性之光的照耀下黯然隐去。人作为主体、自然作为客体的出现,与科学的范式转化联系在一起,“我思故我在”,“一种新近的对理性和人类的信赖。这是一种世俗化的上帝救世论,在其中理性代替了福音。借助于理性,人现在能够揭示实在的最深层本质、获得物质的进步。人逐渐自主自立,摆脱不合理的权威和神学的监护”[78]

上帝之死,诞生了现代性。在客观的制度层面,现代性包含了三个要素:国家、经济和法律。国家成为世俗的制度,意味着“现代国家以理性的、此岸的天命取代了非理性的、神意天命”,国家的正当性来自理性的个体授权的社会契约,国家的使命乃是保护个体的自然权利。通过社会契约所建构起来的世俗化的国家,“它为经济生活和社会秩序的世俗化铺平了道路:商业活动的扩张,技术工业的发展都是世俗政治建构的后果。世俗政治建构打破了封建制的经济,全面促动了自由市场经济,使经济活动从宗教生活秩序的关联中分离出来。随着自由经济的扩张,市民阶层才日趋结集。政治上的国家主权论与经济上的重商论携手,世俗政治——法权的自主与劳动——资本的自由相互补充”[79]。“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引导出各种新的社会联盟和群体形式,它们不是靠情感和信仰,而是靠计算、纪律和金钱保障来维系。”[80]法律成为现代社会的构成要素,“法律秩序的产生是与现代欧洲自由主义社会的形成联系在一起的。政治或行政与审判的分立不仅构成了宪政的奠基石,而且成为政治思想中的一个指导原则。自由主义国家存在着一套独立的法律准则、一种专业化的法律机构体系、一种明确表述的法律理论传统及具有自己相对独特的观点、利益和理想的法律职业集团”[81]

犯罪古典学派作为18世纪启蒙运动的组成部分,承袭社会契约理论,运用理性主义功利主义构建起现代刑事司法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代表人物为切萨雷·贝卡利亚和杰里米·边沁。其基本观点包括以下几点:[82]

(1)追求私利的本性使所有人都有犯罪的可能。

(2)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幸福是社会一致的要求。

(3)为了防止“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以保护私有财产和个人幸福这种一致的要求为条件,人们自愿地与国家签订契约以保护和平

(4)必须用惩罚来阻止任何侵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如果承认人们都通过签订契约把权利授给了国家,那么制裁这些侵害行为就应该是国家的特权。

(5)惩罚必须与犯罪所侵犯的合法利益相适应。惩罚既不能超越后者,也不能用于使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因为这样会侵犯个人的权利,超越社会契约。(www.xing528.com)

(6)法律应尽可能地少。法律的实施应当根据正当程序予以严格规定。

(7)在法律面前,任何人不管其社会地位如何都是平等的。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任何从轻处罚的理由或借口都是不能允许的。

“古典犯罪学摧毁了前现代神秘的非理性”[83],在上帝死亡之后,建构出一个理性的刑事司法系统,“犯罪”与“刑罚”成为现代性的基本概念,作为控制机构的刑事司法系统则确定了在现代性中的中心地位。

古典学派以理性为基础来构建犯罪和刑罚,儿童,主要是幼儿,因认为其不具备理性而排除在刑法之外。边沁认为,在极端幼稚的情况下,刑罚的惩罚不能产生任何影响,惩罚必定无效。“极端幼稚,即一个人尚未达到一种心理状态或心理倾向,以使得法律展示的那些隔得如此之远的苦难前景有影响其行为的效果。”[84]霍布斯也认为“国家的命令,仅仅对于能了解的人说来才是法律。对于天生的白痴、儿童或疯人来说,就像对于禽兽一样,法律是不存在的”[85]

对此,有学者认为“启蒙主义刑法思想家们不可能在其同一理论体系内,反其道而行,提出基于非理性人假设的少年刑法理论”[86]。但理性的提出,即意味着与非理性的区隔,古典学派并没有忽视理性对于非理性的教育

贝卡利亚看到教育塑造理性、预防犯罪的重要作用。“预防犯罪的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他赞成卢梭的教育观,“教育不在于课目繁多而无成果,而在于选择上的准确,当偶然性和随意性向青年稚嫩的心灵提供道德现象和物理现象的摹本时,教育起着正本清源的作用;教育通过感情的捷径,把年轻的心灵引向道德;为了防止它们误入歧途,教育借助的是指出需要和危害的无可辩驳性,而不是捉摸不定的命令,命令得来的只是虚假和暂时的服从”[87]。边沁也强调教育对于未成年人的指导:“就其能力的成熟程度来考虑,人要么是在成年状态,要么是在未成年状态。管理艺术在关系到指导未成年人行为的范围内,可以称作教育艺术。要是这事物被托付给那些由于某种私人关系大体上最适于承担、也最有能力履行此项职责的人,它便可称作私人教育艺术,而在它是由那些以监察整个共同体之运作本身职责范围的人来实行的限度内,则可称作公共教育艺术。”[88]

古典犯罪学帮助建立了早期现代性刑事司法,“犯罪学成为实证主义工程的一部分,创造能够使有组织的、官方的现代性和合法化的知识的伟大事业的一部分”[89]。“刑事司法的历史发展是更广大而有力的现代化过程的一部分,此一现代化过程包含了结构分化、科层组织化、强有力的国家机关,还有绝大多数现代社会生活领域中的专业化等。”[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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