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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中的新人:儿童和劳动者的权利

时间:2023-07-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第13条“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意味着在宪法中“儿童作为构成日本国民的一员,也获得了基本人权的主体地位”。1947年3月,日本公布《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使宪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权具体化。在劳动方面,《宪法》第27条规定了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及劳动条件的标准。

宪法中的新人:儿童和劳动者的权利

1945年8月,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日本战败投降,以美国为主的盟军总司令部(GHQ)占领日本。根据《波茨坦宣言》的精神,盟军司令部在日本强制推行社会民主化改革。1946年11月3日《日本国宪法》公布,宪法确立了三大原则:尊重基本人权、国民主权(主权在民)及和平主义(放弃战争)。在三大原则当中,尊重基本人权是最根本的原则,并以此为中心在法律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变革。其中,《宪法》对儿童权利的规定,“使日本的儿童观得到了根本性的转变”[76]。《宪法》第13条“全体国民都作为个人而受到尊重”,意味着在宪法中“儿童作为构成日本国民的一员,也获得了基本人权的主体地位”。[77]但与“普遍的、平等的、自由的人”不同,宪法所塑造的儿童是一种特殊形象——“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具体体现在宪法对教育、生存、劳动等方面的特殊规定。

日本《宪法》第23条规定了学术自由,为保障学术自由,第26条赋予全体国民“都有依其能力所及接受同等教育的权利”,强调教育的权利属性。同时,全体国民“都有使其受保护的子女接受普通教育的义务。义务教育免费”。接受教育对儿童而言是一种积极权利,家长和国家则要承担教育的义务。1947年3月,日本公布《教育基本法》和《学校教育法》,以使宪法所保障的受教育权具体化。《教育基本法》确立了教育的理念和目标,声明教育的理念是“我们期望,培养尊重个人尊严、追求真理和希望和平的人”。为达成此目标,《教育基本法》第1条“教育目的”又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即“教育必须以完善人格为目标,期望培养和平国家和社会的建设者,热爱真理和正义、尊重个人价值、重视劳动和责任、充满独立自主精神的身心健康的国民”。教育法所期望塑造的不再是顺服的臣民,而是宪法中的主体的人,是“个人主体的全人性的人格完善理念”[78],是“儿童由作为服从者的存在向作为权利的主体转变”[79]。《学校教育法》主要是确立了“6—3—3—4”制新学制,即小学6年,初中3年,高中3年,大学4年。小学和初中共9年,为免费的义务教育。教育立法确立了日本的民主教育体制重构了儿童、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往属于私人领域的教育转变为家庭的责任和国家的义务,儿童必须上学,父母必须送孩子上学,学校成为儿童福利的主要场所,课堂成为儿童社会化的实践之地,儿童期也因此得以延长。

在生存权方面,《宪法》第25条规定“全体国民都享有健康而文化的最低限度的生活的权利”,从而宣告了国民的生存权,为保障此生存权,“国家必须在生活的一切方面为提高和增进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而努力”,以此奠定了儿童福利的宪法基础。1947年12月《儿童福利法》颁布。《儿童福利法》第1条这样规定儿童福利的理念:“一切国民皆应培养儿童,并致力于儿童身心的健康成长。一切儿童平等,其生活必须得到保障与爱护。”第2条规定了培养儿童责任的主体:“国家及地方政府与儿童的保护人同样承担促进儿童身心健康成长的责任。”《儿童福利法》将18岁以下者都纳入儿童范畴,对儿童的保护分为五大类:残障儿童福利措施、儿童保育措施、婴幼儿与母亲保健措施、单亲家庭福利措施与健全儿童身心发展福利措施等。针对不同类型的儿童设置不同的福利机构,如育婴所、保育所、虚弱儿童照顾中心、盲童收养所、智残儿童康复中心、少年教护院等。对于14周岁以下的犯罪儿童,由新设立的儿童咨询所(儿童相谈所)对其进行必要的调查,通过医学、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等专业知识进行鉴定,针对结果给予儿童及其保护人必要的辅导。

在劳动方面,《宪法》第27条规定了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及劳动条件的标准。为防止童工虐待,第3款强调“不得虐待儿童”。以此为基础,1947年制定的《劳动基准法》规定了保护年少者的条款,“未满15岁儿童,不得作为工人雇佣”(第56条第1款),“雇主雇佣未满18岁的少年或女子,不得命令在坑道内劳动”(第64条),从而将儿童从恶劣的劳动环境中解放出来。(www.xing528.com)

义务教育和劳动立法使儿童远离工厂、农地和成人的市井生活,学校教育取代家庭教育成为政府的公共责任,以便将儿童形塑为民主社会的政治公民、工业社会的技能传承者和个人发展、自我实现的“理性人”。教育、福利和劳动立法,建构出新兴民主社会需保护、待成长的儿童共同体形象——“处于弱势而需要帮助的人”,这是现代宪法中新出现的人,“假如那个未来充满黑暗、恐怖和非人性,那么,在那个未来的世界里必须承受最大苦难的,只能是年轻的你们。因此,你们必须在当下的现在创造出明亮、生动、确实体现出人的尊严的未来”[80]

“在这种新人背后,国家或立宪者的角色已经发生了较大变迁”[81],政府从守夜人变为提供福利、救助弱者的福利政府,为国家权力在社会领域的扩张提供了正当依据,儿童福利则居于福利国家结构体系的中心。以福利为取向的新《少年法》的改革即奠定在此基础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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