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希特勒操控德国的第三帝国期间,1922年的《少年福利法》依旧可以适用,但对于1923年第一部《少年法院法》,国社党(民族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持不信任态度,这部法律对于他们而言“充满太多魏玛共和的自由民主想法”。针对当时面临的经济危机与严重的少年犯罪,国社党开始着手制定一部较严厉的少年法。1939年颁布“关于少年重犯罪者之防范命令”,对少年例外适用成人刑法;1940年颁布实施“关于补充少年刑法命令”,对于少年刑法导入单独处以少年拘禁之制度。1941年实施“关于少年不定期刑之命令”,对少年采用相对的不定期刑,采用奥地利少年法院法立法例等。这一系列立法对少年法的修正有很大影响。1943年,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二部少年法院法颁布。此部少年法从名称上修正为“帝国少年法院法”,引进少年拘禁及不定期刑制度,使得少年处遇变成三轨制,包括教育措施、拘禁措施和少年刑罚。
修正的少年法院法主要内容为:其一,适用对象限于德国少年。其二,放宽适用对象的年龄,12岁以上14岁未满者可适用。其三,因战争与兵役问题而明白否定扩张对年长少年(18岁以上21岁未满)的适用。其四,规定三种处遇方式:教育处分(保护监督、教养措施、法官指示)、惩戒措施(赋予特别义务、警告、少年拘禁)和少年刑罚。其中,少年拘禁分为休日拘禁、短期拘禁与继续拘禁三种方式。对于已过教育可能性与必要性的少年,从民族防卫之治安观点,采取下列三种严厉方法:(1)认可刑务所长、警察得排除法院之参与而命收容少年保护所为少年监禁。(2)扩大1939年之“关于对于少年重犯罪者之防范命令”之对象,认14岁以上18岁未满者亦有成人刑法适用之可能性。(3)对未满14岁少年可以实施死刑、终身监禁。废除死刑犹豫制度。(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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