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于19世纪与20世纪之交的这部少年法对于美国和全世界的少年法制都具有深刻的影响。但伊利诺伊州少年法院的创建并不是一个完美的开始。以作为少年司法制度基石的观护制度为例,《少年法院法》明确表示观护官不受政府财政的支持。对此,芝加哥妇女俱乐部成立了一个少年法院委员会(the Juvenile Court Committee,简称JCC),由该机构来运作一个少年感化院,并支付观护官的薪水。由于薪水不高,难以吸收更多的人才,数目有限的观护官要承担大量的案件,“平均每位观护官需要观护50到150名儿童”[48],使得观护难以发挥作用。在JCC的推动下,1905年方由立法确立政府对观护官的任用制度,并发展了观护官的职业资格考试,以确保观护水准。另外,将少年与成人分离的重要机构——少年拘留所,也因没有财政支持而缺乏场地。JCC不得不自筹资金租赁房屋甚至购买马匹作为运送少年的交通工具。少年法院在磕磕绊绊中发展。从芝加哥开始,到20世纪20年代,全美48个州已有46个州通过《少年法院法》。受美国影响,英国和加拿大(1908年)、比利时与法国(1912年)、日本(1922年)、德国(1923年)、澳大利亚(1923年)、意大利(1934年)等国也纷纷制定少年法,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
美国各州的高度独立性,使得少年司法制度的发展呈现出地区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少年法院的设置和管辖范围上。少年法院的设置因州而异:有的是独立设置的少年法院,有的由家庭法院来管辖,也有附属于一般法院的少年法院。少年法院管辖范围的年龄上限也有所不同,通常为17岁,满18岁则为成年犯,有些州设定为16岁甚至15岁。但总体来看,各州少年司法的发展呈现出普遍特征:
其一,管辖权的扩大。少年法院的管辖对象,从罪错少年、失教失养少年扩展到有其他不良行为的虞犯少年。
其二,个别化处遇。针对少年不同的家庭、环境、性格等因素,结合新兴的社会学、心理学、精神病学,对少年加以精神鉴定、分类和个别化矫治。以机构内收容为中心,开发多样化的处遇措施。
其三,程序的非正式性。不同于成人刑事司法的正当法律程序,少年法院没有律师、检察官介入,也没有陪审团,审理不公开。(www.xing528.com)
其四,福利性。在20世纪初期,少年法院还增设了管理母亲津贴的职能,到1931年,“37个拥有地方母亲津贴管理机构的州中的17个州依然依靠少年法院来实现其功能”[49]。该项福利政策纳入少年法院充分表明了少年法院的福利性质。直到20世纪60年代之前,少年法院都定位于拯救罪错儿童的慈善、非惩罚、治疗性的社会福利机构。
少年法院的产生并非偶然,工业化、城市化和移民潮导致了社会和家庭结构的改变,产生儿童期和青春期的观念,重塑了儿童和少年的形象,引发政府责任的变化。政府以雄厚的财政支持为后盾,广泛介入福利领域,扩展其职能,从“有限政府”变为“有为政府”。少年法院正是融合了儿童的新观念和国家控制的新策略,创设出一种替代传统刑事司法的司法—福利体系,将儿童从成人刑事司法体系中转移出来。少年法院法和义务教育法及童工法,共同塑造出现代法律上不同于成人的非理性、依赖、需保护的少年形象。
然而,少年法院的福利理想与社会控制的目标从产生之初就不可避免存在冲突。1922年,少年法院的报告指出:从1915年到1917年,芝加哥法院有40.7%的无人照管儿童被送往各个机构,主要是州资助的工读学校,那些受到严重伤害或虐待的少女,则被送往罪错少年感化院,与无辜的无人照管的儿童相隔离。在这些地方,孩子们在教育、学习、培训的名义下的饱受监禁。“它符合监狱的每一表面特征,带栏杆的窗户,紧锁的大门。里面的护理人员并不懂得未成年人的心理,他们对无人照管者和罪错少年所知甚少。他们似乎这么认为,来这里的少年就是要接受惩罚!”[50]有学者认为,此种给予少年个别化处遇并对之加以处罚,并非来自人道主义的要求,而主要是为了社会自身统制的强化。这也成为将来少年法变革的导火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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